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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婚姻法律(律师曹星)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洋总 婚姻常识 时间:2023-04-12 00:12:52

曹律师婚姻法律(律师曹星)

昨日一个女企业主的咨询如下:

曹律师:我和前任分手已半年又复合。前任见面不断问我分手后跟其它男人的关系,并说要同居让我给生个孩子。我非常生气,觉得受到了羞辱。之前状态挺好,见完面后心情一下跌到谷底,感觉还不如死了算了,很讨厌自己。如果我和他同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领结婚证后再同居更好一些吗?

如今离婚率越来越高,尤其在北上广深一线城市,结婚已不再是人们的唯一选择,女企业主的问题代表了部分经济独立女性的心声。

先说她的问题中有一个法律认识误区。如果领了结婚证,就成为了法律意义的夫妻,共同生活不再界定为同居。同居是指男女未领结婚证,而又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不管同居还是结婚,健康的感情应建立在爱与平等、信任与尊重的基础之上。男方介意分手期间女方的情感经历,可见他的占有欲强于他的爱。而女企业主面对爱人的质疑与否定,尚无法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愤怒、委屈一拥而上,双方开始争吵、翻旧账。这样起始的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年龄的成熟并不代表人格的成熟。

一位心理学家曾说过,能够付出和接受成熟的爱,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具有完全人格的标准。

成熟意味着要独立作出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百分百责任。合则好好享受彼此,合不来大不了卷铺盖走人,不后悔、不埋怨。如果女性具备这样的心态,那么恭喜你,喜欢就是你同居的唯一理由。如果尚不够独立或不能戒掉依赖的,就要看看自己是否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准备。

第一,明确双方价值和需求,做好情感储备。

卡伦.霍妮说,在一个商业化占统治地位以及把物质成功看得高于一切的文化中,事实上是没有理由对人与人之间的爱情关系也遵循同控制商品和劳动力市场一样的基本原则这样的事实抱有吃惊态度的。

自身优势,即个人魅力及交换价值所在,决定了吸引力指数。情商高、相处不累、外貌、身材、年龄、格局、见识、爱力、收入、职业、教育、家庭背景等等,不同年龄、段位、能量的人,对价值的偏好不同。比如本案女企业主,她的优势在于和男方有两年感情基础,共同经历过生活的起伏;保养好,风韵犹存;比年轻小姑娘独立、经济条件好些。女方要考虑这些价值对男方的吸引力能维持多久?男方的优势据女方而言,长得帅、气质佳、事业好。女方要考虑这些优势在每天面对生活的细碎,吸引力能维持多久?

再看需求。如果双方都有共同的结婚需求,同居期间可以试着从以下三个维度了解对方。对世界、对朋友的态度,是积极友善还是抱怨刻薄的?对家人是乐于付出还是漠不关心的?相处中是否愿意尊重、关注对方的感受?还是总站在自己角度思考问题,指使、控制型?

如果女方想结婚,男方却不想,双方需求从开始就不一致,时间越长越会加剧女方的不安全感。再生个娃,从怀孕、哺乳到抚养,女性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财力,身体需要恢复,也许2-3年无法好好工作、挣钱。不打算结婚的男性,与女性的付出与价值能否对等?时间一长女性心理能否平衡?如果已经做好了单亲妈妈的所有准备,恭喜你,可以不用在意需要男人承担部分。

第二,做好法律储备,对行为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后果有明确认知。

首先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同居时间再长,如果没有领结婚证,也不会自动成为夫妻。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财产性质时亦有所不同。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女方同居时带的财产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以返还。比如女方带的“陪嫁”就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3、男女双方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但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均有贡献的,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并结合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份额。

假如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总价1000万。男方出800万,女方出200万,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这套房屋就属于共有财产。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该房屋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割,男方占80%份额,女方占20%份额。假设男方出资1000万,女方并没有现金出资,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那么,在解除同居关系分割房产时,法院就要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份额。有的法院对于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当事人,必须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同居生活期间”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用共同所得“购置的财产”。

4、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同居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并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死者遗产。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即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需要依靠被继承人进行扶养,且能举证证明自身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扶养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情况具体处理。否则,无权分得死者遗产。

6、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7、同居期间,双方与他人所生的子女与双方均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无权要求继承双方的遗产。

同居与否,女性多一些理性判断和思考总是好的。减少伤害,提升幸福感,可以有更多的能量投入到工作和企业管理中。对社会而言,也是有益的。


作者简介:曹雁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擅长女性婚恋法律智慧。公众号:北京婚姻律师曹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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