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李岩峰
案情简介:受援人刘某系农民,2007年赴韩国打工,2014年1月回国。打工期间,刘某陆续向其妻陈某某汇寄打工收入,折合人民币共347906元。刘某回国后,因感情不合,拟与陈某某离婚。双方商谈期间,对刘某打工收入及分割事宜产生分歧。陈某某首先否认刘某打工收入具体数额,其次认为相关款项已用作合理支出,无剩余,不存在与刘某分割的必要。基于此,刘某拟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双方矛盾。
承办过程:刘某无奈下来到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审查后,中心受理了该申请,并指派李岩峰律师承办此案。李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与受援人沟通协调。认真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诉讼方向,依法代理受援人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呈讼后,受援人始终情绪低落状态,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持怀疑态度,担心自己的辛苦所得会付之东流。承办律师耐心劝解引导受援人的同时,做了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
因本案受援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在给陈某某汇款时并未留存相关凭据,使其诉讼主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处境被动。在此情形下,李律师积极与案件承办法官沟通,依法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配合法官两次前往有关银行调证查询。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最终获取了受援人原始汇款记录及陈某某的取款记录,使得受援人的相关汇款证据最终得到确实固定,为诉讼的顺利进行奠定了扎实基础。
庭审中,针对受援人的诉求,被告陈某某提出种种抗辩理由。尤其是对受援人出国期间打工汇款的分割主张不予认可。其首先对汇款数额提出质疑,在承办律师和法官出示银行调取的证据后,又辩称大部分汇款已用于其母子生活支出,剩余款项均用于偿还债务及给受援人父母治病,已无剩余,拒不同意将受援人打工所得收入进行分割,但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针对陈某某的上述抗辩意见,承办律师以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层层剖析,加以详实论证,逐条批驳了陈某某的不实之词,圆满完成了庭审程序。
承办结果:最终,承办律师的相关论点及代理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确认并保护受援人出国期间陈某某母子正常合法支出的前提下,认定其合法支出为人民币200000元。扣除该款,余款人民币236406.3元依法认定为受援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据此,法院判定陈某某给付刘某共同财产分割款项人民币118203.15元。
案件点评:本案系离婚财产分割维权案件。离婚案件,因当事人的特殊身份,财产分割时相关证据往往难以获得,从而使当事人利益受损。本案中,因受援人法律意识及防范意识淡薄,造成其维权举证困难。在此情形下,调取和固定证据至关重要。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和与法院的密切配合,最终最大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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