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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律讲堂(婚姻法讲座)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王中王 婚姻常识 时间:2023-04-11 16:28:36

婚姻法法律讲堂(婚姻法讲座)

家是心灵的港湾,它滋养了人心最柔软的部分。

可…当家庭出现矛盾/婚姻面临危机时,家又往往映照出人心最锐利的一面。

人们常说,家不是讲理的地方,但很多时候,它却成了“讲法”的地方……

在3月14日的市民讲堂中,围绕“家庭婚姻与财产继承”这个主题,律师邵筱对微友们提出来的问题答疑解惑,并给出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邵筱律师毕业于四川理工学院政法系,本科。现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贵阳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贵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这当中是否也有你正被困扰或者想了解的问题呢↓↓↓

▼邵律师谈“家庭婚姻与财产继承”

(部分实录)

问题1:我与丈夫离婚时,丈夫放弃了财产,选择要小孩的监护权,如今,孩子慢慢长大,孩子希望回来和我生活,但丈夫不同意将孩子户口转到我名下,原因是要我放弃一半离婚时所得的财产,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邵律师:首先,离婚时的财产协议,自离婚时应当已经生效,如果对此有异议,或还有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当事人有权另行提请诉讼。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你的情况请特别关注第(3)条

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问题2:我结婚一年,婚房是老公婚前首付买的,婚后我用自己婚前的存款首付买了商铺(月供自己供),请问如果我和老公签订一个协议证明“店铺是我自己所有”,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受法律保护吗?而婚房也属于月供房,买房子的时候我们没办理结婚证,请问,这套婚房算不算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怎么才算?

邵律师:对于第一个小问题,你们的约定有法律效力,但建议以书面形式确定。

主要的依据的是《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以,采取书面约定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第二个小问题,要分情况,若房产证上名字是双方,则为双方财产。若房产证上名字是男方,又是男方婚前首付买的,则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的共同财产用于支付月供的,仅能主张这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影响房屋为一方的产权。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第十八条是指《婚姻法》第十八条)

问题3:如果在婚姻当中,男方瞒着女方找人借钱来开店,结果亏了也欠了一屁股债(借钱这事女方完全不知),离婚后,女方需要承担这部分债务么?

邵律师:需要承担,除非女方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笔负债为男方的个人债务。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及《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第三方,也就是债权人,如果夫妻有约定财产AA制,还出借给其中一方钱款的,另一方就不要承担责任。

问题4:婚姻中女方擅自堕胎,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吗?

邵律师:不侵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及立法精神中,更加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也就是说,女性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

问题5: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比如妻子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出于对今后生活的考虑,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支付20万元补偿金。这之后,丈夫确实发生了婚外情,两人准备离婚,但丈夫对这20万不认账,请问告上法庭,女方能得到这笔20万元的补偿金么?

邵律师:这个问题主要是要分情况。

这类型的协议不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且条款非常具体的情况下,忠诚协议才可能有效(比如:若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该“婚外情”的定义如何?)。

当然,实践中,也要看具体的裁判法院如何认定,有一定的争议性。但条款明晰是很必要的。

问题6:在建造房屋的时候,自己未出钱出力,父母和弟弟付出了劳动,自己能否仅仅凭借父母的遗嘱就能取得房屋的产权?

邵律师:通过有效的遗嘱继承房屋,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只要是有效遗嘱,且订立遗嘱的人有权处分该房屋即可。

同时需要注意,房屋的产权由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即使有遗嘱,也需要及时变更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请先确认该房屋有无产权)。

问题7:岳母送房产给她女儿,女婿有没有份?

邵律师:如果只登记在女方名下,视为对女方的单独赠与,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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