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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继承律师,婚姻家庭继承法考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华米小哥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2-01 12:38:43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上海婚姻继承律师,婚姻家庭继承法考点】,以下3个关于【上海婚姻继承律师,婚姻家庭继承法考点】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上老一生未婚无孩,离世后大笔遗产起争端,由谁来继承?
  • 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亲的义务,判其只能继承10%的遗产
  • 房普法 | 继承及婚姻类法律问题解答
  • 上老一生未婚无孩,离世后大笔遗产起争端,由谁来继承?

    七旬老人一生未婚、无子无女、足,离世后留下的大笔遗产,成了旁系夺的目标。姑姑、表弟、堂妹,都觉得是自己尽到了主要养义务,应当多分财产。

    继承吗?

    遗产应该怎么分?

    日前

    上就审理了这起案件

    三位亲属都称尽了养义务

    拢爬喜虿∪ナ溃簧椿椤⑽拮游夼⑽拗敌值芙忝茫改敢缭绻馈6粝碌拇蟊室挪门韵登灼菝欠追锥诵乃肌?/p>

    原告张老的堂妹觉得,在张老生前,自己每周都去看望他,为他洗衣做饭,说话,尽到了主要雕,应当适当多分遗产。

    张老的姑姑和表弟对此却不予认可,争执不下,于是,将至上。

    庭审中,姑姑表示,多年来自己从未中断过对张老一家的探视和照顾,尽到了主要养义务。张老去世后,自己还承担了全部丧葬义务,故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份额。

    表弟同样坚称,自己一直老,还帮他在楼下找了房子,居住在此的4个月都由自己照顾,并且张老挂有人造粪口袋,自己多次帮其清洁,在他搬新居后也经常前去照料,尽到了最主要的义务。

    对被继承人养处般亲友往来

    驳回全部诉请

    上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养活动主要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三人是否各自对张老养较多。

    首先,因张老自身经济能力较好,无需原被告提供经济支持,这方面三人均不存在供养。

    其次,生活上而言,张老虽身患癌症,但恢复较好,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在居委和护工的帮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和主张的照顾时间大概发生在张老中年时期,且照料活动较少;调要集中于张老居住于其楼下的较短时间内,且张老膏应补贴。

    最后,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分证据予以印证。

    综上,最认定,三富都进行了一定度的养,但都属般笛之间的日常往来,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养较多的度,判决驳慌丽的全部。

    案例一经曝光后

    引发网友关注

    ↓↓↓

    网友们纷纷表示了叹息和无奈

    ↓↓↓

    法官:血缘不是唯一“标准”

    1.人人都能分一杯羹?

    看是否养较多

    根据民1123条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定继承人来继承。本案中,张老生前没有写下遗嘱,法定继承人全部缺失。形下,原、被阁分割遗产的依据是民1131条规定,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对张老的照料处把之间的往来水平,未达到养较多度,故不应分得遗产。当然,若确实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养,也可分得适当遗产。这既是对善意者的肯定与激励,也是警醒、告诫为女、亲属更好地履行养义务。

    2.血缘不是唯一“标准”,

    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民注重“树立优良家风、扬家庭美德”。在法定继承中,表现为权类对应的,即对有养能有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意味着,遗产分配的决定性因素不仅在于血缘关系,也涉及养义务的履行情。

    3.无人继耻遗赠,

    遗产归所有

    民1160条规定,无人继耻遗赠的遗产,归所有,用于公事业;死者生前是集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张老的遗菜继耻遗赠的遗产,张老非集组织成员,其遗产归所有,用于公事业。

    (当事人均为化名)

    对此

    你有什么想说的?

    综合上、新闻晨报、网友评论

    : 网

    上海婚姻继承律师,婚姻家庭继承法考点

    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亲的义务,判其只能继承10%的遗产

    老去世后,因为遗产分配的问题,妻子和儿子将老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告上了,最认定前妻的儿子因为没有对老尽到养的义务,只能继承老10%的遗产。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法定继承人要想继承遗产,不仅要有继承权,而且还要对被继承人尽到养的义务。

    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亲的义务,

    2014年,76岁的老因病去世。月,其妻王某、儿子某向临海起诉方某,要求判决老名下的两套房屋及车房全由王某和某继承,并要求治病而负债的50多万元由方某按继承份额承担。方某是谁?原来,老有过一次婚姻,方某是他和前妻的儿子。母离异后,方某跟随母亲生活,30多年来子没联系。方某表示,亲和王某没有登记结婚,但有了儿子某,属事实婚姻。他要求对上述遗产由王某、某及自己三人均分,并由自己取敌一处房产的所有权。方某称,王某、某主张的债务50多万元不属实,亲月工,医疗大报销,且去世时银行存款还有1万,不可能负债。方某向临海提起反诉,要求对老的银行存款余额1万进行分割,由王某、某及自己三人均分。王某和某则诉称,方某由于其未尽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如方某要继承遗产,应按继承份额承担债务。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方某均系一顺序继承人,王某、某作的妻儿,与老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义务,应当予以多分。方某并非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能力的继承人,其不属于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的对象,反而其在母后,未再与老有过联系,也无经济上的往来,可以看出其与老之间的子感情极为淡薄。方某对老的老年生活不闻不问,既缺乏关爱、照顾,也未尽养义务的行为,合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形。综合实际情,酌情确定对老的遗产由王某和某共同继承90%,方某继承10%。对王某和某其他不予支持。


    判其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虽然方某是老和前妻所生的儿子,但是方某和老之间的子关系仍然存在,互相之间仍然有养的义务,在老晚年病重时,方某应当尽到赡养照顾的义务,而其并没有尽到任雕,因此其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当减少。


    只能继承10%的遗产


    继承法十三条: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养能有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沪律网指出:法定继承人往往对被继承人负有养的义务,当继承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繁,其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时候,就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这是对其的惩罚。同时尽到了较多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可以在分割遗产时多分。

    房普法 | 继承及婚姻类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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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1.提问者

    我想咨询一下有关遗产的事情。今年我老公因病过世,留下了两套房产和一嘉公司。公司是我老公开的,他是股东也是法人,房步个人的名字。可清算遗产的时候,我老公外面的女人却找上门来,要求分割遗产。她称自己怀了我老公的孩子,已经6个多月了。因为我老公没,我想问一下律师,她有权来分我老公的遗产吗?

    律师解答

    如果能够确定你丈夫的确是该女子所育孩子的亲生亲,么对于你老公的遗产,这个孩子就是有权继承的。关于你提到的房子和公司,如果以上两部分厩婚后取得和创立的,就应与你老公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你们之前有过约定,否则在继承遗产时,应当先将你们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你所有,其余的部分才是你丈夫的遗产。因你丈夫在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养协议,夫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法定继承,你丈夫的母、你、还有你丈夫的子女都是一顺序继承人。当然,该子女中也包括了非婚生子女。

    鉴于你丈夫过世时,这个孩子并未出生,还是胎儿,么分割你丈夫的遗产时就需要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如果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另外,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若胎儿在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则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02

    提问者

    我姐之前离过两次婚,十多年前她又认识了一个男的,对方也离过婚,有个孩子。只不过这次他们只是同居没有领证,他们在一起后感情一直很好。大约三年前,男方生了重病,期间都是我姐一直在照顾。男方出于感激,就写了份遗嘱,将他名下的房子百年后留给我姐继承。没想到的是,男方今年年初就走了,我姐也在办丧事途为心脏病突发离世。现在男方写姐女儿里。想问律师,男方留的房子是不是就可以直禁女来继承了?

    律师解答

    赠人你姐姐在男方遗产分割前已经死亡,其继承人是否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就要取决于你姐姐生前对遗赠做出的表示。民中规定,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幅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幅。因此,只有你姐姐对遗赠做出了接受的明确表示后,她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若表示放弃或没有表示的都将视为幅,不享有该权利。继承开始后,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则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也就是说,人你姐姐对男方遗赠财产表示过接受的情下,你外甥女作为你姐姐的继承人就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而如顾你姐姐生前幅或者痘有表示的,赠人不享有权利,的继承人也不再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03

    提问者

    我爸耙爷爷去世的,我爷爷现在就剩下一个女儿。可就在上个月,我爷爷也走了,生前他也没有立遗嘱。我睛,对于我爷爷留下的房产,我作为女享有继承权吗?还是全部都归我姑姑所有呢?

    律师解答

    按照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么你爷爷的遗产也就并非只能由他目前仍然在世的子女即你姑姑一人继承。根据你所说,你你爷爷过世的,在此情下,过世子女的下一代也就是你,是可以代为继承你亲作为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因此你爷爷留下的房产,就应当由你姑姑和你一起继承。当然,如果你爷爷还过世诞,么同样他们的直系晚辈血亲对于这套房产也是有权继承的。

    04

    提问者

    律师,我是因为的事情来的。我和我老婆是通过亲较识的。可我今年才她竟然结过婚,而且还生过一个孩子。我认为己二婚的情属于骗婚。这种情,我能不能提出?同时对于她的行为,我能要求她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吗?

    律师解答

    民中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当准予下几种:(一)重婚凰同居;(二)实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等恶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并没有明确婚可以直接判决。所以你可以提出,但并不会仅仅因为瞒其婚就必然判决你们。是否准予,还是要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确及是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等来决定。

    另外,对于你提到的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法律样也没有将隐瞒婚作为精神损失赔偿的依据,所以你也无法以此来进行主张。这里也提醒大家,婚前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对方的身份背景,避免类似的情发生。

    05

    提问者

    我想和我老婆,但我们住的房子登记在我名下,而我在去年就已经过世了,目前房子的产权证上写的还是他的名字。果我们,我可以要求分这套房子吗?

    律师解答

    民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未实际分割,起诉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哼。也就是说,如果你在生前既没,也没有遗赠养协议的情下,按照法定继承,对于这套房作为其子女是有继承权的,按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时,你的继承人之间未实际分割,你在时要求分割的,则不会处理,而是会告知你在你的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哼。并且,如埂择了放弃继承,么根拘实践,你也就无权再进行主张分割这套房子了。

    *特别声明: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房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形式律意见或建议。同时我们并不保证徽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故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发展。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依于本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决策,上海市房律师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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