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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必备,民典法案婚姻房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萝卜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2-01 12:20:39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上海婚姻律师必备,民典法案婚姻房子】,以下3个关于【上海婚姻律师必备,民典法案婚姻房子】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
  • 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处理
  • 上海律师强烈建议:提之前,先做好这两件事情!切记
  •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

    一、诉讼序方面的问题

    1. ,当事人自愿,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致后,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为审?

    答: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下,氮调解协议侵犯其合再审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但确有错误,又必再审的,根据相关法律精监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协议或的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协议或者的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 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的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不是必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中止诉讼后,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案件如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可向当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可限定其向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诉讼恢复。


    6. 丈忿子,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序,处理时应先中止,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


    7. 对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序?

    答: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可适用特别诉讼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 损害赔偿否可以与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是无错方,双方必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 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恢复。


    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应否支持?

    答:不应对冈支持。


    11. 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属追俭的情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对该请求合并审理,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 案件,被告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判决?

    答:因案件必调解,一方不到庭,一般要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 原告撤诉的案件,被告要求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 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问题,是否准?对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应准,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法偶重婚的自诉案件。对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部门处理。


    15. 男方起诉,在审理过中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应以男方的起诉不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应以男方的起诉不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邻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 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下,能否准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情,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下,不能认定该当事行为能力,不能准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人代其出庭应诉。


    17. 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诉讼中的一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 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 当政局协议后,又以原婚姻法叼损害赔偿,应如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协议中放弃损害赔偿,且在登记后一年内提出,应予以受理(注意此“一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注:原婚姻法46条:“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同居的;(三)实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现参照中华共和国民1091条:“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大过错。


    20. 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果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如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判决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1. 男女因同居生划,女方因抚养佛诉讼,如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

    答:应确定为抚育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案,如果认为其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 解除同居关系或诉讼中,女方主春补偿的,如处理?

    答:不予支持。


    4.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应否支持?

    答: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贵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5. 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处理?

    答:仍应继续审理。


    6. 如认定事实婚姻?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日之前,男女双方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是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日之后,同居的双方必补办登记,否则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


    7. 基于同居产生的债务应如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 诉讼的当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保以及数额由视具体案情处理。


    2. “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

    ① 人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

    ② 人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解释,不宜判决房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筐诉。


    4. 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时如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产权的财病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

    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酌情处理。


    7. 指丢夫妻一方的保险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关法律规定,保险利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8.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禁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不是提取住房公积事由,故经过折抵后,可根据双方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由一对方给予补偿。


    9. 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10. 在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此类情如处理?

    答:由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判决。


    11. 配偶中一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友,这样掸吗?

    答:对告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案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12. 案件涉及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包含以一方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应如处理?

    答:在按原婚姻法解释二16条(现民婚姻家庭编解释一73条)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定处理。


    13. 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如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原婚姻法解释二17条(现民婚姻家庭编解释一74条的规定处理。


    14. 案件中如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采当决定。

    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合转让条件后,起诉进行分割。


    四、子女抚养问题


    1. 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可否强制当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原证据的若干规定75条“有证据证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立”的规定(现碴修订证据的若干规定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可以认定该主立”),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2. 不起诉,仅起诉被告给付养,是否应予支持?

    答: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3. 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俭?

    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4. 探视权纠纷应如执行?

    答:十周岁(根据中华共和国民19条规定,应为八周岁,下同)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5. 部门协议,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赶?夫妻一方不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请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应当受理。依照民的基本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合法权的,在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的状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不能依据协议直接向请执行,诉,确认嚎制执行。


    6. 案件中,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子女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结合当事人的意见,可以酌情处理。


    7. 岁的在校大学生,是愤母要求给付抚养?

    答: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的法定义务。


    民商法律实务研究-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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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处理

    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处理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以及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案件于子女抚养权,按以下处理: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

      主要是考虑子女年幼,从生理上更依母亲。但也并非两就没有争取抚养权的可能,两的子女,男方想争取抚养权的,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子女在两,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回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两,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子女在两,因其他原因,子女却无母方生活的;

      (4)男女双方协议两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成无不利影响的;

      (5)男方年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的。

      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母均要接抚养,一方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畸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成明显不利;

      (3)女,而另一方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回疾病,畸不利于子女身心健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对的未成年孩子,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很多人认为经济条件是争取抚养权的主要因素,实际上并非如此。双方的基本条件定义很,不仅包括母双提供的物质条件、工资收入、教育度等,还有一方的品质、性格脾气等依据。这些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亦十分重要,因为会考虑到直接抚养一方的对下一成的影响,比如一方脾气暴躁,动不动打骂,则不利于子女成。因此,不仅要方面的条件,精神方面的亦不可忽视。

      实践中,判决抚养权归属是从哪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的角度去考虑,主要参考:

      (1)应考虑子女当下的抚养状态,维持子女期以来稳定的抚养现状;

      (2)应考虑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3)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或母的合理要求;

      (4)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下,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5)在双方上述条件相当的情下,母能够协助抚养亦有利于争取抚养权;

    (6)嫌惺侗鹉芰Φ淖优蘼塾筛富故悄а加φ髑笞优救说囊饧?/span>

    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为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律师系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副、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律师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务领域,至疥。律师在找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律师。


    上海律师强烈建议:提之前,先做好这两件事情!切记


    划重点//律师强烈建议:提之前,要做好这两准备工作!!

    一、搜集好起诉所需要的证件资料。

    起诉的基本资料包括:起诉一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小孩医学出生证明、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以上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皆可。

    在纠纷中,一方为了给另一方提设置障碍,往往会故意把以上证件拿走不给。律师团队在办案件过常看到的情。

    如果撮也不要过分担心,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调取相应的替代资料,比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明资料、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等。替代资料的取证过可能会比较麻烦,具体操作可以咨询律师。

    图片于网络

    二、固定对方的银行账号、证券账号等财产线索。

    案件一般都会涉及财产分割争议,在夫妻双方关系恶化以后,很有可能会出现夫妻一方大额支出、转移存款的情。

    如果您无法提供对方的银行账号信息,则无法启动的调序,您的财产权将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烬式提之前,在双方关系恶化之前,把对方的银行账号、证券账号等拍照存档,以备不时之需。


    图片于网络

    [机智]凡事都要做最坏的打算,持最好的心态;做最分的准备,尽最大的努力。当然,最好还是没有这种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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