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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网,婚姻法关于的婚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爱7妹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30 10:23:27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上海律师网,婚姻法关于的婚规】,以下3个关于【上海律师网,婚姻法关于的婚规】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婚姻法解读——、的条件和序
  • 在上海,起诉后多时间可以?
  • 上海二中院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50问”
  • 婚姻法解读——、的条件和序

    婚姻法解读——、的条件和序

    ,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要注意的要点是:

    1、的主体必是夫妻双方的本人。涉及身份关系的消灭,体现的是夫妻双人的意志,因此,必有夫妻双人提出,协议的,必夫妻双方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手续,诉讼的,提出的官表达自愿的意是。

    2、抱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3、必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的法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同居的

    这一条包括两种情:其一为重婚;其二为有配偶同居。

    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重婚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而且触犯刑律,受刑罚的制裁。这种情下,对方当事人提出应判决。

    有配偶同居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双方应互负的贞操义务,无论是过错方还是非过错方提出,都证个事实,即婚姻关系已很难维持下去。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

    2.实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通过殴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的折磨与摧残。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摧残、折磨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遗弃则指有抚养、养恍能力的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抚养、养获的行为。上述情的出现,已使得夫妻双方很难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坏了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的基础。因此,法律规定了此种情下应作出判决。

    3.有、等恶屡教不改的

    、等恶,要耗大量家庭财产,并健,有恶者往往承不能自拔,已无法去履行其应尽的家庭义务。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此等恶屡教不改的,应做出判决。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之间时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则很难相互之间履行相关义务,夫妻关系从而近于名存实亡,故而法律规定此种情下一方当,理应作出判决。

    注意两点:

    (1)夫妻之间分居的原因应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

    (2)分居的时间应该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规定,并不能完全概括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所有原因,因此,婚姻法规定此兜底条款作为补。

    的序

    有两种序,一是登记,也即通说的协议;一是诉讼。

    1、 登记

    我国婚姻法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的,准予。双方必到婚姻

    登记请。婚姻登记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残适当处理时,发给证。”

    办理登记的前提条件是:

    一,当事人自愿,达致的协议是真实的,其目的是为了真正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

    二,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必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请登记。

    办理登记,必经过以下序:

    (1)请

    当事人的,必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请登记。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协议书;结婚证。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

    (2)审

    婚姻登记管理对于请,应当根据婚姻法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审,明当事人所持的证证件是否齐全真实、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要求、是否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已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具备完全氮能力等等。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对当事人的请进行审,自受理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证,注销结婚证。

    2、诉讼

    我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一、二款,对诉讼的序作出了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提出诉讼。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按此规定,男女一方要求,他方对此持有异议的,克民以外的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再提起之诉,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到提起。

    上海律师网,婚姻法关于的婚规

    在上海,起诉后多时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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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海,起诉后多时间可以?

    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观念的变化,我国的现象已非常普遍。根据相关数据,2017年全国的离结比(和结婚的比率)约为34%。随着的人数越来越多,关注序的人也越来越多。

    本文就上海审判流为例,后多久可以这一问题。

    上海各级审判流应该说已经非常透规了。根据婚姻法、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一般而言,受理案件的:案之诮鹚咦锤北痉⑺捅妫媸盏街谔岢龃鸨缱矗槐嫣岢龃鸨缱吹模嗣穹ㄔ河Φ痹谑盏街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这是鼓书流转的时限规定。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经院批准可6个月;还需要的,则报上级批准。适用简易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这是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

    但是,在的实际操作中,上面的规定时间是有些出入的。以上海为例,案件起诉材料送到后,首先给以立案,但是立的案号并非正式案号,出具一份诉前调解案号,诉前调解一般情是一个月,如果一个月内调解不成才转到立案庭正式立案。正式立案后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时限送书及安排开庭审理,作出判决。案件诉前调解是必经序,但是在上海起诉,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也需要先行调解。按照上面的序,从材料送到开始算,(调解不成的案件)一般情下需要满一个月后才能正式立案。

    因此,我们详细计算下,案件从送进,到作出判决的具体时间。诉前调解一个月,送达副本5天,15天答辩期,5天答辩送达原告,普通躇个月,简易除个月。这样计算,一审普通序审理的案件,在常出判决的时间应该在八个月右;一审简易序审理的案件,在常出判决的时间应该在五个月右。根据经验,在没有审限的情下,实际所用的时间会有出入,这取决于案件数量及办案效率,如果有审限的情,则所用时间更久。

    可见,法律规定在立案后3个月或者6个月内审结,是在正式立案后的审限规定。大多数案件所用时间均会超过审限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适用简易序审理案件时,相关序是简化的,所用时间相对会减少。

    上面只是说出判决的时间,如果一审判决,则上面的时间就是起诉后可以所用时间,如果一审判决不予,则在判决生效后六个可以再次起诉,则总体所用时间将超过一年。

    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科律师职律师。专注领域的诉讼,秉承“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用热忱的服务态度,力求为境内外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主要执业领域有:房产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等。

    上海二中院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50问”

    家事律师


    问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1079条规定,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一)重婚凰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问2: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5条规定,当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2、3的规定,应当以双方为条件。

    问3: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7条规定,未依据民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以前,男女双方已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问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23条规定,吩中止妊娠侵犯为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1079条3款5的规定处理。

    注:民滴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一)重婚凰同居;

    (二)实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等恶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问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

    (三)产权的收;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1063条3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对方婚前承租,婚后被征收所获得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无统一裁判规则。在判决时法官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家庭住房情等进行判决。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有的法官会将征收补偿款的价值部分和补贴部分做分别判断,一般将价格补贴部分作为婚前承租方的个人财产,将补贴部分作为共同财产;该区分方式较为合理。

    问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问7:婚前,一方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如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问8:婚后,一方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如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1062条1款4规定的处理。

    问9:不,一以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之一的,夫妻一方狂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用。

    问10: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母给付抚养?

    根据民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母给付抚养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解释41条规定,在校接受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除该子女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如果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无权要求母给付抚养。

    问11: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包括哪些用?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42条规定,民爹称“抚养”,包括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用。

    问12:如确定抚养的给付金额?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49条规定,抚养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母双方的负担能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一般可以按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府抚养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闺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的数额可以依据当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问13:哪些情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44条规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1084条3款规定的处理。母情形之一,亲请接抚养的,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幌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问14: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母均要接抚养,一方有哪些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母均要接抚养,一方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畸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成明显不利;

    (三)女,而另一方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幌重疾病,畸不利于子女身心健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问15: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47条规定,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母或者外祖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母或者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子女挥女的,可以作为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问16: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可以支持吗?

    可以。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48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的前提下,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应当准。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问17:哪些情形下,一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56条规定,鹃形之一,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挥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当理由需要变更。

    问18: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部门办理。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59条规定,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是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

    律师点评:婚姻家庭编解释59条只是规定一方不得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姓氏,而对方能否单方面将子女姓氏改为自己的姓氏没有规定。 最高关于变更子女的复函([81]法民 字 11 号)虽然认为后一方擅自将子女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但该复函也指出,只能对双方说服教育,而不作为新案处理。 另外部依据最高关于变更子女的复函所作出的关于母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也已经被废止。因此目前也没法规规定变更子女的姓氏为自己的姓氏,必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部门办理。

    问19:夫妻一方成为为能力人的,如提起诉讼?

    根据民36条、婚姻家庭编解释62条规定,夫妻一方成为为能力人后,另一方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佬为能力人一方提起诉讼:

    (一)实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氮。

    问20:如果协议书提及探望权,如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65条、68条规定,若协议书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致意见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以就探单独。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以向请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问2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时该如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成协议时,按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

    (二)一方主张房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的,根据当事人掉、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问22:对时夫妻双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该如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77条规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且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房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框。

    问23: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讳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问24:存在具备哪些情形,应当准予?

    民1079条2、3款规定,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一)重婚凰同居;

    (二)实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等恶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款规定,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起诉讼的,应当准予。

    5款规定,经判决不准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的,应当准予。

    问25:法律对起诉有限制?

    根据民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但是,女方提出或者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除外。

    根据法124条规定,判决不准和调解和好的案件,没有新情、新理由,原告在6诉的,不予受理。

    问26: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根据法134条规定,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案件除非一方请不公开审理,否则均应公开审理。

    问27: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80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应予支持。

    问28:生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54条规定,生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或者生母抚养。

    问29:对案件一审判决不服的,筐?

    可以。一审判决不准的案件,上诉后,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一并审理的,二审可以一并裁判。

    问30:案件,如确定管辖?

    根据最高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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