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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造假在法律上承担什么,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解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8: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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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 | “假离婚”成真,财产分割的约定还算数吗?
  • 捏造假合同、假离婚、作假证……这些虚假诉讼,最高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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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 | “假离婚”成真,财产分割的约定还算数吗?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办了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得看具体情况。


    一、基本案情

    本案男女双方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9年,男女方欲新购房屋作为学区房,但双方并不符合现行购房优惠政策。

    为享受首付30%的优惠政策,双方协商假离婚,并约定男方将房屋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支付给女方,待女方购房完毕后双方立即复婚。

    2019年7月6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由于民政局要求离婚必须达成离婚协议,男方签署了由女方草拟的《离婚协议》

    为支付房屋首付款,女方积极联系中介及买方,促使男方于2019年7月4日作价375万元出售了男方名下一套婚前房产。男方自2019年7月24日起,陆续向女方汇款共计294万余元。在此期间,双方继续保持亲密关系。

    然而,待女方用男方支付的钱款购置房屋后,却告知男方其不愿复婚。

    男方将女方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女方归还男方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撤回了要求女方返还2,942,800元及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

    二、一审判决

    男方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女方在离婚前多次与男方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男方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女方与男方以及男方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女方非真实的离婚意愿,并且其也未能对这些说辞做出合理解释,所以法院对男方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为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支持男方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男方表示撤回要求女方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离婚协议》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是男方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女方对此亦无异议,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女方称,离婚补偿款是男方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男方的原审诉请。

    三、二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男方需要补偿女方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男方也向女方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男方向女方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女方所述男方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男方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女方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

    《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69条第2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70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以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言,可划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部分。人身关系重在主体的身份,本案中具体体现为对“夫妻”身份的调节;而财产关系重在财产的静态与动态安全,本案中体现为对“离婚”时两人的财产分配问题。所以,这两个要分开来看。

    对于人身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认为通谋作假离婚有效。司法实践中,“假离婚”在对人身关系的影响上已经有所共识——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已依法解除。正如《我不是潘金莲》中,虽然李雪莲和秦玉河离婚是为了能分房,所以约定先“假离婚”,等分到房之后再复婚。但上述约定,乃系二人的离婚动机不正当,并不妨碍“自愿离婚”的认定。二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了离婚登记,故应当认定二人离婚合法、有效。

    而对于财产关系,判断离婚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如本案中原告当事人所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即充分显示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

    因此,借着“假离婚”买房有风险,离婚和结婚一样,儿戏不得。


    参考文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0385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内容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捏造假合同、假离婚、作假证……这些虚假诉讼,最高判7年!

    虚假

    诉讼

    为了实现规避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目的,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或者原被告一方与证人、诉讼代理人、有关单位恶意串通,采用虚列诉讼主体、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近几年来,为严格防范个别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坚决打击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恶劣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文登区法院积极研究对策,从实行立案警示、关联案件提示、加强无争议案件审查、加强执行异议审查、严厉制裁行为人、形成联动打击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固了虚假诉讼“隔离墙”,连续查处11件虚假诉讼案件,对8名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采取了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民事诉讼却也容易被少数居心叵测的人利用,成为他们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或利用假借据虚构借款,或捏造事实虚构虚假的法律关系,或蓄意制造“证据”进行恶意诉讼,以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恶意目的,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还侵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具有很强的违法性、危害性,大家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

    在司法实践中

    都有哪些常见的虚假诉讼情形呢?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捏造虚假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等纠纷,恶意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

    (二)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三)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四)继承纠纷中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恶意侵占他人应继承份额的;

    (五)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的;

    (六)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七)证人作虚假证言,或者单位出具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

    (八)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从司法实践来看

    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夫妻离婚及财产纠纷、企业破产、分家析产、遗产继承、房屋买卖纠纷等领域,主要方式表现为虚构债务和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形式。大家在参与这些领域的民事活动时,需要提高警惕,同时也保持坚定的内心。敬畏规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更体现在对审判庄严的敬畏和诉讼活动中的诚实守信。

    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单位实施的,对单位进行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最高将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刑事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1、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2、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专门增加了有关虚假诉讼表述的条款,民诉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15年,在最高法院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首次直接点明了虚假诉讼这一“名词”。该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案件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4、2015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共十八条,比较全面地构建起包括虚假诉讼的释明机制、发现机制、识别机制和制裁机制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提出要求。

    8、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9、2018年10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止虚假诉讼的通知》,要求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严格审查,对具有“套路贷”犯罪嫌疑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威海市文登法院

    捏造假合同、假离婚、作假证……这些虚假诉讼,最高判7年!

    为了实现规避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目的,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或者原被告一方与证人、诉讼代理人、有关单位恶意串通,采用虚列诉讼主体、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近几年来,为严格防范个别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坚决打击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恶劣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文登区法院积极研究对策,从实行立案警示、关联案件提示、加强无争议案件审查、加强执行异议审查、严厉制裁行为人、形成联动打击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固了虚假诉讼“隔离墙”,连续查处11件虚假诉讼案件,对8名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采取了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民事诉讼却也容易被少数居心叵测的人利用,成为他们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或利用假借据虚构借款,或捏造事实虚构虚假的法律关系,或蓄意制造“证据”进行恶意诉讼,以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恶意目的,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还侵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具有很强的违法性、危害性,大家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

    在司法实践中

    都有哪些常见的虚假诉讼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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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捏造虚假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等纠纷,恶意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

    (二)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三)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四)继承纠纷中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恶意侵占他人应继承份额的;

    (五)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的;

    (六)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七)证人作虚假证言,或者单位出具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

    (八)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从司法实践来看

    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夫妻离婚及财产纠纷、企业破产、分家析产、遗产继承、房屋买卖纠纷等领域,主要方式表现为虚构债务和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形式。大家在参与这些领域的民事活动时,需要提高警惕,同时也保持坚定的内心。敬畏规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更体现在对审判庄严的敬畏和诉讼活动中的诚实守信。

    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单位实施的,对单位进行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最高将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刑事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1、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2、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专门增加了有关虚假诉讼表述的条款,民诉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15年,在最高法院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首次直接点明了虚假诉讼这一“名词”。该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案件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4、2015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共十八条,比较全面地构建起包括虚假诉讼的释明机制、发现机制、识别机制和制裁机制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提出要求。

    8、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9、2018年10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止虚假诉讼的通知》,要求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严格审查,对具有“套路贷”犯罪嫌疑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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