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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法律不认,防止婚后出轨的协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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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出轨,视为自动签订离婚协议,这是防止对方出轨的好办法吗?
  • 离婚后,可以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离婚析产吗?
  • 男子为复婚手写声明自愿放弃70万 前妻“反悔”被起诉!法院判了…
  • 如果出轨,视为自动签订离婚协议,这是防止对方出轨的好办法吗?

    这绝对不是个好办法。理由如下:

    一,法律赋予了公民离婚的自由,即便是出轨方,他出轨后不想离婚,而你想离婚,也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你所说的这个出轨协议,实际上是限制了出轨方的离婚自由,这个法律不会支持。

    二,自动签署离婚协议不可行。出轨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发生时的孩子房子车子银子的情况也都是未知的,协议内容不确定,如何自动签署。

    退一万步讲,即便你未卜先知,写了离婚协议,到时候出轨方不签你也没办法。

    三,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前者去民政局,后者去法院。拿到了离婚证,签的离婚协议才有效,不然就是一张没用的纸,拿到法院说法官我们都商量好了签了协议了,法官不认呢,来到法院打官司那就还是没商量好。

    所以呢,如果对方人品过硬,就别操这心,给自己找不痛快。如果对方分分钟可能出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把财产做个分割才是正道。以后,不管对方是否出轨,不管双方是否离婚,这个协议都有用。

    离婚后,可以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离婚析产吗?

    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这么一种情形,申请人手持离婚证、离婚协议,房本,一人来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析产手续。

    在工作人员告知离婚析产需要双方共同申请时,申请人还特不理解:

    “这离婚协议上明明写得清清楚楚位于XXX的房子归我,为什么我不能直接登记?

    为什么还需要对方配合?

    难不成这离婚协议是假的吗?

    民政局都认定的事,为啥你们登记机构不认?

    是不是在故意刁难?

    这么多年不联系了,上哪找他(她)去啊?

    他万一要是死了呢??

    #¥@#¥……¥¥%……¥%&%……&”


    这时候,工作人员的解释,申请人真不一定能听得进去,还会有“总有刁民想害朕”的想法,在这种先入为主的思想下,无论说什么,都会被认为在故意刁难。

    图片出处:公众号/安阳不动产百晓生

    那为什么离婚析产不能由申请人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

    其实这里涉及到了两个知识点:一个物权效力,一个是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如果离婚协议涉及分割的是动产,比如钱,按《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即动产交付即可,不动产需要登记

    但既然离婚分割的是不动产,理应按照相关法律申请转移登记。这是一种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

    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效力,只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离婚财产分割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本质是民事合同,这是一种合同效力。

    只要双方签字,就是有合同效力,即使把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备案或者在公证处公证也仅能证明其真实性,但并不能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

    图片出处:公众号/安阳不动产百晓生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很明显,离婚析产是一种转移登记,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所以,办理离婚析产仍需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离婚析产都不能单方申请,如果是判决或者调解离婚,房子的归属直接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上已明确,是可以单方申请的。

    即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男子为复婚手写声明自愿放弃70万 前妻“反悔”被起诉!法院判了…

    为了挽回婚姻,他向前妻写下一纸《声明》,称自愿放弃《离婚协议》中前妻需要支付给他的70万元。但在后来的沟通中,他慢慢发现,前妻完全没有复婚的意向,坚持离婚。这时,他才觉得“自己被骗了”。之后,前妻以这一纸《声明》为由不愿给钱,双方闹至法院。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5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因这张《声明》,法院对其要求前妻支付7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男子败诉。

    为复婚

    男子写《声明》放弃前妻应支付的70万元

    来自山东青岛的80后夫妻王某、史某于2019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债务由女方史某承担,同时,由于两人婚后房产归前妻史某所有,因此,她需要向前夫王某支付现金70万元。

    离婚后,为了挽回这段婚姻,王某曾做出不少努力。判决书显示,在离婚一年后(2020年3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王某称,当时,史某坚持让他放弃70万元,“一直逼迫我写下字条放弃”。出于无奈和希望尽快与前妻复婚,他写下复婚放弃70万现金权利的字据。

    史某用手机拍完照后就将字据放在桌子上,王某打扫卫生时发现史某未拿字据便带走了。他认为,“她的表现在我看来就不是真的想要这个纸条,扔了不就代表不想要了吗?”

    2020年5月,当王某与史某进行最后一次沟通时,史某仍坚持离婚。王某称自己这才反应过来,觉得“被骗了”。在与前妻的争执中,王某表示,如果“真离婚”就必须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支付他70万元。王某拿出他此前写下的字据,当着史某的面销毁。虽然销毁了字据,但史某认为,前夫写下的《声明》就是放弃了70万元,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她不愿支付这笔钱。

    而王某认为,字据立下后,原件一直由他保管,前妻没有主张或索要过,前妻的行为即赋予了他对《声明》的处置权。同时,在两人坚持分开时,他撕掉了《声明》,即表明《声明》已被撤销。

    对于前夫的说法,史某不认可。她表示,《声明》是前夫窃取的,她并未将字据交由其保管。其次,立字据时前夫不存在被胁迫、受欺诈的情况,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就算前夫称写下字据是为了哄她,也只能证明他意思表示形成时的内心动机。根据民法理论,无论表意时动机为何,均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而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他既然已明确放弃对这70万元的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由于两人协商不下,王某把前妻史某告上法庭。

    一审:

    因“放弃70万元现金”的字据,前夫败诉

    由于《声明》原件被王某拿走并销毁,因此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中,前妻史某只提交了该《声明》的复印件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王某认为,该《声明》系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聊天记录和书面的打印件,涉及如此重大权力的处分,应当采取审慎态度,不应仅凭一个复印件进行确认。

    庭审中,史某又提交了他与前夫的录音一份,录音中,史某对王某表示:“那你这意思你写了这东西你又不认了,又要跟我打官司了,不想跟你说。”王某说:“你这发脾气核心目的不就是为了这张纸吗……我意思是这70万,我想要我根本就没有要,我想要,一张纸也没有用,我根本就没想过这个事。”史某回应:“那你就说话算话。”

    史某认为,王某在该录音中再次确认放弃70万元的事实。但王某不认可,并称即使该录音是真实的,史某在录音中称“现在你和我又要打官司”,即可证明他对70万元并没有明确放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两人《离婚协议书》中史某需向王某支付70万元现金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离婚后,王某在无证据证明是被史某胁迫、欺诈等情形下,亲笔书写《声明》,表示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70万元财产予以放弃,应视为自愿放弃。

    虽然史某向法庭提交的是复印件,王某对此有异议,但从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中分析,对于该《声明》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王某是自愿放弃70万元。因此法院对王某要求史某支付7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二审

    对男子请求撤销《声明》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随后,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声明》是否真实有效?王某是否拥有《声明》的撤销权?《声明》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判决书

    对于《声明》法律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签订《声明》时,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声明》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亦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王某主张《声明》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可王某放弃70万元的权利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王某是否拥有《声明》撤销权?二审法院表示,《民法典》规定了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虚假意思表示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过程中未有上述情况发生,因此,王某无权行使撤销权。对于王某提到,他当着史某的面撕毁《声明》,即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声明》,但对此史某不认可,王某对该主张又没能进一步举证,因此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庭审中,王某主张“因哄史某复婚签署了《声明》,后史某坚持离婚”,他才要求撤销。对此,法院认为,王某的这项主张应归于“重大误解”而撤销《声明》,但两人最后沟通的时间为2020年5月2日,王某在二审中才提出撤销,已超出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因此这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身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声明》内容的法律效力。虽然依据《离婚协议》,史某应给予王某70万元,但之后王某亲笔书写《声明》放弃对70万元的权利,在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下,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王某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有违诚信原则。因此,对王某请求撤销《声明》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对王某要求史某支付7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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