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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双方有什么法律影响,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认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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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离婚登记人数下降43%,专家称离婚冷静期起到一定作用
  • 以案释法 | 离婚纠纷中认定了家庭暴力,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 夫妻离婚,遇到这类房产纠纷该咋办?民法典来解答
  • 去年离婚登记人数下降43%,专家称离婚冷静期起到一定作用

    3月21日,微博话题#2021年离婚登记人数大降43%#引发关注。民政部最新发布的统计季报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213.9万对夫妻完成离婚登记。这一登记量比2020年(373.3万对)下降了约43%。对此,专家指出,离婚人数下降有多方面原因,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此外,结婚人群总量在逐渐减少、假离婚买房渠道被堵等因素对离婚登记人数也产生一定影响。

    全国离婚登记人数大降有多方面原因

    “2021年一季度全国离婚人数下降七成”的消息此前引发广泛关注。民政部数据显示,2021年一季度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29.6万对,2020年四季度离婚登记人数是106.3万对,环比下降72.15%;同比2019年一季度,离婚登记人数为104.8万对,2021年一季度比两年前降幅高达71.76%。

    南都记者注意到,民政部最新发布的统计季报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213.9万对夫妻完成离婚登记。这一登记量比2020年(373.3万对)下降了约43%。分省份来看,有10个省份离婚登记超过10万对,分别是河南、四川、广东、江苏、山东、安徽和河北。其中,户籍人口第一大省河南以15.2万对位居第一。四川14.7万对位居第二,广东14.5万对位居第三。

    各地结婚、离婚登记人数多少,与各地的人口总量尤其是户籍人口总量有较大关联。河南户籍人口最多,因此结婚、离婚登记人数都是全国第一。

    离婚证(资料图)。图/东方IC

    多位专家表示,离婚人数下降有多方面原因,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

    人口专家、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教授分析指出,以往离婚案例中有一些是冲动型离婚。有的人遇到一点生活琐事,无法沟通,一言不合就翻脸,情绪一上来就想冲动离婚。“离婚冷静期”给了这个群体一段缓冲的时间,让他们有一定的时间去平复心情、恢复理性思考,减少冲动,避免草率。实践证明,设置好、实施好、使用好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这类离婚者有冷静、反思、后悔、和好的作用,从而减少了冲动型离婚案例。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也认为,离婚人数下降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那些办理了离婚申请登记,但最后在冷静期满后没有再来办理登记的夫妻,都属于离婚冷静期的受益者。”李明舜说。

    董玉整还表示,除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结婚人群总量在逐渐减少也是离婚人数下降的一个重要因素。数据显示,2021年15~49岁育龄妇女比2020年减少约500万人,其中21~35岁育龄妇女减少约300万人。再加上婚龄逐渐推迟,结婚人数逐年下降。此外,新冠肺炎疫情此起彼伏,也影响了人们的现实生活和婚姻态度。

    同时,假离婚买房渠道被堵等因素对离婚登记人数也产生一定影响。中原地产首席市场分析师张大伟分析,在严格的限购政策下,过去一二线城市有不少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买房而办理离婚,但近年来尤其是近一两年,各地都出台各种举措,堵住了假离婚买房的通道。另外,去年下半年以来,楼市下行明显,买房人群也以刚需为主,假离婚买房的需求本身也少了很多。

    离婚冷静期实施一年多成效如何?

    2021年1月1日起,随着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的施行,离婚登记正式设置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的实施意味着,提出离婚申请后有30天的冷静期加30天的办理期。在30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如果30天内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在接下来的第二个30天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经审查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双方没有亲自到场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如果还要办理离婚,需要重新提出申请。

    根据离婚冷静期制度,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变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离婚冷静期(资料图)。图/东方IC

    2021年9月17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中国民政部副部长詹成付在会上指出,近年来,民政部贯彻《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帮助婚姻当事人修复婚姻关系。“从离婚冷静期实施效果来看,确实减轻了很多冲动型离婚的事例,社会效果非常好。”

    多地民政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因离婚冷静期制度撤销或放弃办理离婚的情况较为明显,多地离婚率下降。

    据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4月2日,有38%的夫妻在申请离婚后放弃办理了离婚登记。湖北省武汉市民政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5日,经过“30天冷静期和30天办理期”,约58%的夫妻申请离婚后放弃登记。

    据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相比共同来办理撤销申请的夫妻,大多数情况都是夫妻双方在冷静期满后没有在30天内来办离婚登记,申请自动撤销。

    合肥市民政局消息,2021年1-6月份,合肥全市提出离婚申请的有16518对,2-7月,全市办结离婚的有9330对。2018年至2020年,合肥市每年的离婚登记量分别约为3.3万对、3.1万对和3.4万对。与2020年全年平均数量的一半相比,2021年上半年合肥离婚人数明显减少。

    据辽宁日报此前报道,盘锦市2021年共有5614对夫妻提出离婚申请,经过“离婚冷静期”后,2832对真的“冷静”下来,选择继续相伴生活,占比达50.4%。

    2021年江苏全省共受理离婚登记申请240435对,当年完成离婚登记134943对,占离婚登记申请总数的56.12%;87635对离婚申请在冷静期内主动撤回或逾期未办理视为撤回,占比36.45%;17857对因处于离婚冷静期或登记发证期,尚未办结,跨年至2022年继续办理。也就是说,2021年江苏近四成离婚申请在冷静期撤回。

    离婚室(资料图)。图/东方IC

    离婚冷静期是自由还是限制

    专家“利大于弊”不应过分解读

    尽管效果初现,但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却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它是“婚姻的守护者”,也有人觉得它是“自由的绊脚石”。法律应不应该对离婚作出限制?

    面对这一问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关键是要看这种限制有没有实际意义。离婚冷静期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可以理解为对离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是为了挽救那些不理性的离婚行为,给因吵架、琐事而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李明舜认为,这是有实际意义的。

    离婚冷静期是否违背了婚姻自由,会导致离婚成本加大,提高离婚难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龙俊认为,这种说法是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过度解读。

    “总体上来说,民法典对离婚采取的是非常温和的态度,还是坚持了婚姻自由,仅仅只是对冲动离婚增加了一个程序性的限制而已。”龙俊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理智地想离婚,即使有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除了稍微麻烦点要跑两次婚姻登记机关以外,基本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这个限制可能会稍微增加一些理性人离婚的成本,但是对于挽救不理性的离婚行为则会起到作用。

    新人办理结婚手续时按手印。新华社记者才扬摄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也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一定是“利大于弊”,它仅在程序上让协议离婚的时间长了些,但离婚的门槛其实并没有提升。延长的时间不仅能挽回冲动离婚,也能因“变数增加”而降低因买房、孩子上学等利益原因而假离婚的行为。

    离婚冷静期期间,如果一方没有冷静,反而在这期间出现家暴等问题怎么办?对于这种担心,张荆认为出现的概率很低,因为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赌博、吸毒等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综合:南都记者 冯奕然

    资料来源:第一财经、中国新闻网(记者 余湛奕)、法治日报(记者 赵晨熙)、辽宁日报(记者 刘永安)、合肥晚报

    以案释法 | 离婚纠纷中认定了家庭暴力,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同时,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下面,通过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典型离婚案件,深度解析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康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诉称,王某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21时,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将康某头部用钝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康某不够冷静过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某进行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某辩称张某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直接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其实,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郎某(女)与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某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大肆吵闹、威胁。其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某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唐某(女)与刘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唐某。回到家中刘某反复盘问唐某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某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某恶语相加并让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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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遇到这类房产纠纷该咋办?民法典来解答

    婚姻存续期间

    女方和父母出资购房

    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配?

    民法典来解答

    ↓↓↓

    案例一

    男女双方因工作关系一直两地分居,经济上AA制,孩子随女方居住,男方每月付一千元抚养费。2016年,为方便孩子上学,女方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男方只支付了其中5.4%的份额。房产均在女方名下,由女方独自承担房贷(男方口头拒绝一同承担)。现要离婚,女方可分得多少房产?

    如果男女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没有书面约定,且女方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房屋份额及归属也未明确约定,则所购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根据你的描述,男女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婚内财产由各自支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内所得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男方和女方未书面明确约定夫妻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则女方为购买房产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即使男方仅从其支配的账户出资5.4%或者拒绝偿还房贷,也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对于女方父母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如果女方父母在出资时没有与男女双方明确约定房屋相应份额属于女方所有,则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如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均等分割。 如果双方对于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案例二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后,协议上写得很清楚,房子应该过户到孩子名下,但是孩子父亲一直拒绝把房子过户,总是以没有地方住为理由不腾出房子,孩子的学费他也拒不支付,我该怎么办?

    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若其拒绝履行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孩子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孩子父亲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你的描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该约定从形式上看虽具有赠与的特征,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分配方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因此孩子的父亲不能在房屋过户前反悔或撤销赠与,应当按当初的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关于孩子的学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 ;另外,孩子在必要时还可以向其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针对孩子父亲的行为,孩子母亲可以先与其协商,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学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或孩子父亲以各种理由拖延的,孩子作为权利人,可以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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