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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怎么具有法律效益,离婚协议书 模板 免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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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
  •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 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资深家事律师告诉您,离婚协议书该怎样拟定
  •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男方: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

    女方: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

    男方与女方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子xxx。现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

    1、抚养权:双方婚生女/子xxx由 方抚养,随 方生活。

    2、抚养费: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3、探视权:男/女方可以随时探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房屋:夫妻现有位于 的房产归 方所有。

    (2)车辆:车牌号为xx的车辆归 方所有。

    (3)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车辆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补偿

    男/女方同意于 日前一次性支付 万元经济补偿给女/男方作为日后生活补助。

    七、其他

    1、本协议书的签署确系双方自愿、意思表达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生效用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本协议生效后,男女双方以及各自亲属、朋友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双方应当互相遵守本协议的内容。

    4、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署本协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签名: 年 月 日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签署地: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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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是选择协议方式离婚的话,那么必须就财产、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作出协商一致,然后签订一份离婚协议。那么,这个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


    离婚协议书的同意离婚并不等于解除婚姻关系;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这是因为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


    该离婚协议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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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资深家事律师告诉您,离婚协议书该怎样拟定

    一段失败的婚姻,并不意味着人生的失败,能阔步前行,不悔恨当初,我通常用来勉励那些正在经历婚姻痛苦的当事人,他们的婚姻即将消亡,有落寞、有悲情,也有释然后的痛快。

    既然婚姻的岁月长河不可逆,我们需要在婚姻“临终时”,尽可能做到对自己、对子女有所交代及妥善处理好涉及到的子女抚养、抚养费、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分配等问题。

    这就需要拟定一份全面周全的离婚协议书。

    在我们离婚律师看来,一份离婚协议书,既是对过往婚姻的了结,也是对未来婚姻的铺垫,牵一发而动全身,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

    我不建议当事人为了急于摆脱婚姻,而在互联网上费尽心思寻找各式各样的离婚协议书模板。这些文书模板优缺点明显,优点是文书获取便捷、廉价,甚至无需支付对价,缺点是内容生搬硬套,条文漏洞百出,无法做到周全、缜密表述,极有可能后患无穷。

    所以,资深家事律师针对个案定制离婚协议书,其背后所蕴藏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

    回到本文的核心内容,离婚协议书该怎样拟定,其拟定过程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

    如何确定孩子抚养问题?法律赋予孩子父母自行协商的权利。一般来说,孩子未满2周岁,考虑到母亲照顾孩子更为细心,可由母亲携带抚养;孩子年满8周岁以上,可以征询孩子的抚养意愿来确定抚养归属。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不少家庭主妇因为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没有工作收入,将孩子抚养权约定给对方,以为只是临时过渡性质,待自己有收入能力了,可以随时要求拿回孩子抚养权。

    可现实并非如这些家庭主妇所认为的那样,如果离婚协议书一旦约定孩子由对方携带抚养,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基于契约原则,是难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除非孩子年满8周岁有强烈意愿要求变更。所以,我特别希望每位当事人在抚养权的问题上,能三思而后行。

    2.离婚协议书中涉及抚养费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非直接携带方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该抚养费数额主要是由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开支、父母经济收入能力而定,一般是根据非直接携带方工资收入的20%-30%的标准来确定抚养费数额,且抚养费应负担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法律上所规定的抚养费负担年限、数额有其局限性,因此,我们建议在离婚协议书中需要约定清楚抚养费负担的年限,最好为截止至孩子大学毕业为止或者至24周岁时止。同时,孩子保险费用、孩子兴趣班费用、孩子重大医疗费用、孩子出国留学期间所产生的学费、生活费等项目开销也建议约定在其中,共同给予孩子最好的成长保障。

    在抚养费方面还存在一个误区值得关注,有很多当事人以为抚养费仅仅是指生活费,而不包括教育费、医疗费,导致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低,事后难以向非直接携带方要求共同承担抚养孩子的必要费用。也有一部分当事人为了急于摆脱婚姻而在抚养费上做出较大让步,虽法律上赋予当事人可以增加或降低抚养费数额,但其调整的门槛还是相当高,所以不要轻易约定过低的抚养费,否则,只会损害孩子的成长利益及加重自身的经济负担。

    3.离婚协议书中涉及探望权问题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基于朴素的情感考虑,大多数当事人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可随时探望孩子。这样的约定到底是有利于探望还是不利于探望?

    我认为,这样的约定整体上是不利的。随时探望,探望的条件很宽松,反而导致没有实操性及保障性。一来,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避免不了其需要独立学习及生活的空间,没有合理的探望安排,随时探望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生活,使得携带方可以找到借口在探望问题上给对方制造一定的阻力;二来,大部分离异后的当事人,会在2-3年内进行再婚,会重建自己的家庭,随时探望,亦不现实。在现实生活中,便有很多当事人以自己再婚的理由来拒绝对方随时探望孩子的案例;三来,随时探望,其应该是一种怎样的探望方式?见上一面或短暂相处,甚至是视频见面,也可以称得上随时探望。相信这些方式都不是探望方所希望的探望方式,所以,随时探望所衍生的争议性问题还是比较多。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我建议在探望的方式上,通过列举+兜底的约定来处理,譬如可以列举约定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孩子特殊意义日子及每周的探望时间,将探望时间固定化,接送方式固定化,以及约定兜底性条款:除以上探望时间外,对于其他时间,抚养方原则上可以给予非直接携带方随时探望的权利。

    在每一个离异家庭中,孩子无疑是最受伤害的人,如何修复缺失的亲子关系,如何弥补孩子心灵伤害,不仅仅是言语上的关爱孩子,更需要付诸行动多探望孩子,陪伴孩子,只有这样,才能让孩子从不安的成长环境中尽快脱离出来。

    4.离婚协议书中涉及房产分割问题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大部分家庭的核心资产是房产,围绕房产的分割处理,是需要明确清楚房产的最终归属及相应的补偿情况。

    同时,在房产分割处理上,有一些细节是不容忽视的。如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现约定房产归己方,则需要明确约定房产过户的具体时间;又如房产目前仍有剩余贷款尚未清偿,离婚后由谁负责偿还,应该明晰;再如房产契税尚未缴纳,房产证尚未办理,则需要约定清楚谁负责缴纳房产契税,谁应在何时需要配合对方办理房产证等。

    同时也会衍生出如果对方迟延或拒绝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不积极配合缴纳房屋契税、清偿银行贷款、办理房产证、房产过户等手续的问题,通过协议书的约定如何达到制衡的目的,让其承担违约行为的不利后果,这都是有所讲究的。

    5.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其他资产分割问题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其他资产的分割,常见是银行存款、投资理财、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持续变量的共同财产,大部分当事人会约定:“各自名下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

    而对于这样的约定,其会存在一定的弊端,假如你对她/他的财产状况不了解,但将其他财产的处理分割意见为:“各自名下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事后即便是对方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你也很难再重新分割财产。所以,我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前,最好是要求对方出具近一年内的资产流水,以作甄别或者将分割时的价值确定下来,以证明对方是否有隐瞒财产,可作为重新分割的依据。

    6.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债务分配问题

    在债务的处理上,很多当事人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债务由对方承担,自己便可免责,高高挂起。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离婚协议书对夫妻二人产生法律效力,但不意味着可以对抗债权人,只要是债权人没有同意债务由夫妻其中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夫妻另一方便无法脱离债务的漩涡。那如何才能做到保障夫妻一方的权益?

    我建议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明确债务的性质、偿还的责任主体。同时,可以进一步约定如己方受到债务纠纷牵连,所受经济损失,包括因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也由对方全额赔偿。

    碍于文章篇幅所限,我只能给大家分享以上常见的6方面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还会衍生许多不同的情况产生,如何拟定一份周全的离婚协议书,那就需要结合具体的个案进行分析。任何离异家庭所面对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都是不尽相同,要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在离婚后仍因为当时订立离婚协议书上一句争议较大的表述或某项财产没有周全处理好而继续引发纷争,最好由离婚专业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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