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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怎么样,河南省律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1: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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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理锦旗故事:深圳家理律师许阿赛荣获两面锦旗
  • 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诉离婚获准 律师:不能因男方可能没人管,就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
  • 省律协&无讼丨团队运营、婚前购房纠纷、继承纠纷等热门领域内容深度分享
  • 家理锦旗故事:深圳家理律师许阿赛荣获两面锦旗

    近日,深圳家理许阿赛律师代理的两个案件均以调解结案。在办案过程中,许律师将错综复杂的纠纷化繁为简,将证据不利的案件化难为易,展示了出色的统筹协调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并收到两个案件当事人赠送的锦旗。



    化繁为简

    一次化解多个纠纷


    2020年,王女士与朱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以王女士名义对外借款100万元,朱先生为连带保证人。离婚后,朱先生在承担全部100万元保证责任后,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向王女士全额追偿100万元。

    由于证据和逻辑比较清晰,王女士作为借款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王女士向深圳家理求助,深圳家理指派许阿赛、李真两位律师办理该案。结合整个庭审过程和双方证据情况,两位律师决定采用调解策略,变被动为主动。

    两位律师了解到,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和第一次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朱先生尚未履行生效判决,朱先生对王女士另行负有支付义务,其应支付的款项应当从王女士须向朱先生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目前上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而朱先生已无能力履行支付义务。两位律师抓住这个机会,在调解过程中,建议朱先生在本案中让步,以达到多个案件能同时圆满解决的效果。

    开庭前,两位律师仔细梳理案件细节,并指导王女士提交双方各自使用该笔借款的金额及比例证据。庭上,积极向法官陈述双方还有其他案件与纠纷有待解决,并指出应按照各自实际使用比例承担涉案借款的归还义务。庭后,两位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表达调解意愿,并请法官与朱先生沟通,促成双方调解。

    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法官采纳了家理律师的观点:为了能圆满快速地解决双方纠纷,使互负债务的案件能够得以成功审理和执行,考虑到双方的执行能力,使双方矛盾一次性得到根本的化解,王女士和朱先生互负债务相互抵销,达到审判、执行双结案。王女士对于两位律师的调解方案给予了极大的肯定。

    2022年6月,法院根据两位律师的调解方案出具调解书,王女士仅需承担20万元的债务。



    化难为易

    巧解证据不利难题


    1999年,许先生和孙女士登记结婚。因双方家庭背景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且无法有效沟通,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且孙女士多疑,不仅不信任许先生,还经常挖苦讽刺许先生。许先生每月都将全部收入按时转给孙女士,孙女士掌握家庭财政大权,在双方物质生活越来越好的情况下,许先生却越来越孤独,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

    孙女士强势的性格,导致双方矛盾日积月累,夫妻感情淡漠疏远。孙女士不仅没有体谅许先生对家庭的付出,努力挽回夫妻感情,反而变本加厉,甚至在许先生生病住院做手术时不去照料,也不拿钱治病,这让许先生非常痛苦。许先生忍无可忍,终于在2022年初离家,双方正式分居。

    许先生多次与孙女士协商离婚事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来到深圳家理寻求帮助,深圳家理指派许阿赛律师办理该案。在与许先生沟通过程中,许律师感受到许先生对这段感情的失望,以及迫切想要离婚的心情,但财产掌握在孙女士手中,许先生无法提供财产明细。

    为了尽快推进案件,许律师决定采用边诉边调、以诉促调的策略。许律师多次与孙女士的律师沟通,努力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沟通过程中,孙女士态度反复多变,财产明细一直无法明晰。

    许律师仔细梳理案件细节,并指导许先生提交双方感情破裂、财产情况的相关证据。再次开庭时,许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财产证据,并要求双方申报个人财产,对孙女士施加压力。庭上及庭后,许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表达调解意愿,并请法官与孙女士沟通,促成双方调解。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孙女士最终提交财产申报表,并同意按照许先生的意愿,分割相应财产。

    2022年6月,法院出具调解书,许先生与孙女士自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许先生得偿所愿,成功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就摆脱这段让他极其失望的婚姻。

    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诉离婚获准 律师:不能因男方可能没人管,就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

    近日,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引发网友热议。丈夫因一场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此后4年,妻子为治疗丈夫、养家糊口身心俱疲,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公婆也不忍儿媳继续受苦,代替植物人儿子走上法庭,最终法院应予准许离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有网友认为,一方面夫妻间应该相互扶持、不离不弃,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具体的现实困境,法院以感情破裂来支持离婚,这似乎在法理和道德之间形成了冲突。

    针对这一案件,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夫妻确实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是这个扶助不是永远的、绝对的,甚至由此来限制另外一方人身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婚姻自由包括了离婚自由,不能因为男方可能没人管,就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在做好妥善安排的前提下,比如说在生活方面给予一定的积极帮助等,再来平衡各方的诉求和权利。”

    【案例】

    丈夫成植物人4年

    身心俱疲的妻子起诉离婚

    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2015年,曹雨和叶凡婚后生下一子。2018年7月,丈夫曹雨发生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全家人为了曹雨的治疗耗尽积蓄,又向亲朋好友举债度日。

    独自在外打工赚钱的叶凡身心俱疲,渐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由于曹雨伤情严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叶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婆表示不反对儿媳提出的离婚请求,但也不忍代替没有意识的儿子表示同意,希望由法院依法判决。叶凡主动表示愿意每月给付丈夫扶助费,并同意儿子由其爷爷奶奶照顾,自己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现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之间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

    关于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扶助问题及原、被告之子的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父母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说法】

    1.案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法院起诉才能办理离婚

    该案一经发布,引发热议。这起离婚案件特殊性在于一方当事人为植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父母该如何代诉呢?

    婚姻家事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佳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首先,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要求双方自愿并且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就是一种自主的意思表示,植物人无法作出意思表示,更不可能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其次,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都要审查是否自愿,即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自愿结婚/离婚,植物人在程序上也办不到。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可以由他的监护人代为进行诉讼,“对方是原告的话,他的监护人代替他作为被告;如果他们想起诉的话,他的监护人可以代他作为原告来起诉被告离婚,但是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得通过法院起诉才能办理离婚。”

    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在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公布的这起案件文末,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的配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故由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被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法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如果结婚就要保障一方生老病死是一种道德绑架

    此类离婚案件中,网友热议的焦点还在于,一方面夫妻间应该相互扶持、不离不弃;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具体的现实困境,法院以感情破裂来支持离婚,这似乎在法理和道德之间形成了冲突。

    刘佳佳不认为这之间存在冲突,她表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这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此同时,法律也保护个人离婚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如果有人认为结了婚,就要保障另一方的生老病死,那就是一种道德绑架。”

    张荆也认为,法律之所以会支持女方的离婚诉请,是基于婚姻制度当中确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能因为对方生病,法院就判决驳回,限制女方,甚至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女方提起离婚,她是有这方面自由权利的。”

    由于女方提出离婚,可能会出现男方没人管的局面,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张荆强调,非常确定的一点是不能因为男方可能没人管,就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以的,除非在一些特殊的阶段有禁诉的规定,比如说女方孕期、哺乳期,男方是没有起诉的权利的,但是过了这个期间仍然是有的。”

    张荆也表示,《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对方不幸成了植物人,至少要对女方有一个要求,就是要对男方今后的生活做一个适当妥善的安排,就是说你不能对他置之不理、不顾,所以在该案中,女方也是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必要的安排。”

    对于法律规定“以感情破裂”为标准用来支持离婚的理由,张荆坦言,这中间确实会存在法律与情感的冲突,“当一方没有生活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他的基本生存需要依赖伴侣的照顾和支持,在法律的规定当中,配偶一方确实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但是这个扶助不是永远的、绝对的,甚至由此来限制另外一方的人身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而是在做好妥善安排的前提下,比如说在生活方面给予一定的积极帮助等,再来平衡各方的诉求和权利。弱势一方的权利固然需要得到保障,但绝不能因此成为剥夺强势一方权利的借口,所以法官在这中间需要寻求平衡。”

    (红星新闻记者 罗丹妮)

    省律协&无讼丨团队运营、婚前购房纠纷、继承纠纷等热门领域内容深度分享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大我省律师人才培养力度,根据广大律师、实习人员的使用需求和反馈建议,自2020年8月起省律协在与"无讼″合作培训的基础上,持续开展网络课程培训。根据上年度反馈情况,升级了课程内容,对培训课程的体系、类型和受众层级进行优化补充,新增公司业务、金融证券、网信前沿等类型课程。合作期间每年向全省律师和实习人员免费开放,请继续踊跃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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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课程

    (11.14-11.16)无讼晚8点课程表

    日期

    主题

    主讲人

    11.14

    周一

    如何在规模所里成就一支圈所品质的专业律师团队

    孙旭东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团队运营负责人

    公众号『涉外法律圈』发起人

    11.15

    周二

    婚姻与房产:婚前购房纠纷十大案型

    王秀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华遗嘱库优秀志愿律师

    北京市优秀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荣誉称号

    11.16

    周三

    继承纠纷中比例划分与原则实务

    罗艳杰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11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涉诉信访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课程内容,我们为大家提炼了每期课程亮点,精彩内容,先睹为快!

    未开通账号或未收到登录短信的律师、实习人员请及时联系所属市律协处理。

    以下为本周课程具体安排,在无讼律师App平台开启新一周的学习之旅吧!

    周一(11月14日)

    邀请嘉宾

    孙旭东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团队运营负责人

    公众号『涉外法律圈』发起人

    主题

    如何在规模所里成就一支圈所品质的专业律师团队

    在竞争愈发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怎样的创新式发展模式,才值得从业者学习?向规模化方向发展的律所,可以尽可能满足客户的“全部需求”,那具体到团队中,唯有明显的专业特色,才能在一个或者多个专业领域做专做深,打造标准化的、有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产品。那么,一支初创团队如何在品牌建设、市场拓展、战略规划、组织管理方面发力,才能保持在公共事务方面的投入最大化,通过精细化运营,打造一支有竞争力的团队?

    孙旭东老师曾作为中国头部网络科技公司的市场部负责人,带领团队完成过上万的客户与律师之间的匹配,对律所的品牌建设、业务拓展、客户接洽、市场运营、律师团队管理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次的分享中,他将从战略选择到趋势互动,为青年律师带来落地分享。

    参与方式

    周二(11月15日)

    邀请嘉宾

    王秀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华遗嘱库优秀志愿律师

    北京市优秀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荣誉称号

    主题

    婚姻与房产:婚前购房纠纷十大案型

    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是一辈子最大的支出,而婚姻则是人生最重要的一步。近几年离婚率快速增长,在离婚中最令人头大的资产就是房子了。房产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有不少女方的家长,都希望男方拥有房产,或者结婚的时候房产证上写上女儿的名字,也许这样才有所谓的“安全感”,所以众多的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归属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是夫妻共同房产,什么情况才是个人房产呢?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是否为主要依据?婚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未出资,是否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父母出资的部分是对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王秀全律师将从十个实务案例出发,为大家梳理婚前引发房产纠纷问题的实务处理方法。

    参与方式

    周三(11月16日)

    邀请嘉宾

    罗艳杰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11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涉诉信访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题

    继承纠纷中比例划分与原则实务

    遗产法定继承指的是当被继承人身故以后所遗留下来的遗产,被继承人没有对其进行立遗嘱的时候,依法继承其财产的人的排名顺序。第一顺位包括法定的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孩子、当事人的父母。而第二顺位则为当事人的亲生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也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在这期课程中,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罗艳杰律师将与大家一起探讨在《民法典》背景中,如何能够在有限的法律规定框架下,结合个案情况突破法律规定固有的继承比例,实现继承人利益和其所尽义务相匹配的理想状态,从而使“孝顺、诚信”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得以更好传承。

    参与方式

    点击下方蓝色字体或者文末“阅读原文”查看网络培训相关通知

    关于继续为全省律师、实习人员提供全年免费网络培训课程的通知

    供稿 | 省律协、无讼

    编辑、排版 | 晶晶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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