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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的又一次“大修”。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大至10章86条,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亮点众多。
尤为受瞩的修改包括:
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包括: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完善救济措施。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等。
在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完善财产权益、完善婚姻家庭权益、完善法律责任方面,本次修订都作出相应修改。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
郭林茂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各方面也呼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丰富保障内容,提升保障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启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修改工作。
据介绍,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力支撑,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郭林茂介绍,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修订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总结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国情实际。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郭林茂介绍,亮点众多。总的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二是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三是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四是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据郭林茂介绍,此次修改涉及条款多,增加的规定多,结构上也有调整。主要修改包括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完善政治权利保障,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完善财产权益,完善婚姻家庭权益,完善救济措施,完善法律责任。“救济措施”为新增加的一章,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执行主任陆海娜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现行法律进行了修改完善,加强了国家保障妇女权益的义务,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有利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性别平等目标的早日实现。
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立法机关深入研究,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新慧律师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分别在居民社区和办公楼宇联络站组织的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4次意见征询会,所提的意见被采纳。“立法活动覆盖了各类群体,立法进程更深入基层群众,让人民的声音直达最高立法机关,这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发展。”吴新慧深有感触地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从诞生到发展的参与者、见证者。在她看来,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顺应了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回应了热点难点问题,必将会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节点,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周年。郭林茂强调,在此背景下,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系统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必将有效增强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将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建功立业、投身新时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来源/全国妇联女性之声综合中国妇女报、中国新闻网
作者/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编辑/廖芸卿
审签/乔虹
监制/席淑君
11月中的“11.11光棍节”是对单身人士来说较为特殊的日子。这天是他们对世界的独特表达,也包含着渴望收获美好婚姻及和睦家庭的愿景。本月开始,我们将分五期内容为大家普及《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内容。
2.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男女平等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化。男女在婚姻关系、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家庭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生活的基本社会单位,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特别保护,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贯原则。
二、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此条中所称的“虐待”。
2.“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包办、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常见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之外的一切干涉男女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如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转亲、换亲现象较多,城市中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有所增多。4.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给索要彩礼的现象,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此条也表示着国家对“天价彩礼”的情况进行了明令禁止,很好地遏制了这种不合理现象。
5.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倡导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当事人仅以此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本条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德治结合并举的精神。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因此,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肩负的使命。
四、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民法典》首次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2.血亲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中的主要部分。其中包括:
①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拟制血亲是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上确认为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
②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③尊亲属、卑亲属和平辈亲属。
3.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与配偶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分为三类:
①血亲的配偶,是己身的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
②配偶的血亲,是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就夫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就妻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者妻。
4.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是近亲属中的一部分,家庭成员一定是近亲属,而近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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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
郭林茂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各方面也呼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丰富保障内容,提升保障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启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修改工作。
据介绍,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力支撑,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郭林茂介绍,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修订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总结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国情实际。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郭林茂介绍,亮点众多。总的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二是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三是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四是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据郭林茂介绍,此次修改涉及条款多,增加的规定多,结构上也有调整。主要修改包括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完善政治权利保障,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完善财产权益,完善婚姻家庭权益,完善救济措施,完善法律责任。“救济措施”为新增加的一章,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执行主任陆海娜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现行法律进行了修改完善,加强了国家保障妇女权益的义务,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有利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性别平等目标的早日实现。
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立法机关深入研究,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新慧律师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分别在居民社区和办公楼宇联络站组织的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4次意见征询会,所提的意见被采纳。“立法活动覆盖了各类群体,立法进程更深入基层群众,让人民的声音直达最高立法机关,这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发展。”吴新慧深有感触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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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作者/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责编/侯晓然
审签/志飞
监制/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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