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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假得离婚证触犯什么法律,假离婚法律后果有什么影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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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离婚有什么影响,假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怎么办
  • 专业普法:“假离婚”会产生什么后果?
  • 司法如何认定假离婚?有什么处罚
  • 假离婚有什么影响,假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怎么办

    为了买房子,有些夫妻可能会想出很多办法,以最实惠的方式买房子,也就是假离婚,因为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已经买了第一套房子。 第二套房的价格会贵很多,有些夫妇为了不付这笔钱,就会选择假离婚。 那么,假离婚意味着什么呢? 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怎么办?

    假离婚有什么影响

    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虽然虚假离婚已经完成了离婚程序,但是缺乏离婚条件。因此,假离婚的后果应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虚假诉讼离婚案件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进行结婚的,其离婚问题可以被宣告无效。

    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与第三人结婚,再婚确认有效,虚假离婚无效请求书消灭。原虚假离婚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二、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用假离婚卡购房的人购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贷款资格或首次购房贷款资格,假离婚卡被用于向银行申请抵押。 在房价上涨的市场环境下,买受人持假离婚证明购房的,一旦有意违约的出卖人发现,出卖人可以向银行和银监会投诉,迫使银行拒绝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来支付购房款,原来的卖家想违约不卖,结果可能变成购房者违约。 购房者不能低估用虚假离婚证明购房的民事法律风险。

    三、刑事犯罪风险

    1.用假离婚证购买房屋,可以构成伪造、出售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劫、毁坏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用假离婚证买房,还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骗取贷款罪。

    假离婚有什么影响

    假离婚的原始法律效力

    虽然虚假离婚已经完成了离婚程序,但是缺乏离婚条件。因此,假离婚的后果应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虚假诉讼离婚案件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进行结婚的,其离婚问题可以被宣告无效。

    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与第三人结婚,再婚确认有效,虚假离婚无效请求书消灭。原虚假离婚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二、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用假离婚卡购房的人购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贷款资格或首次购房贷款资格,假离婚卡被用于向银行申请抵押。 在房价上涨的市场环境下,买受人持假离婚证明购房的,一旦有意违约的出卖人发现,出卖人可以向银行和银监会投诉,迫使银行拒绝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来支付购房款,原来的卖家想违约不卖,结果可能变成购房者违约。 购房者不能低估用虚假离婚证明购房的民事法律风险。

    三、刑事犯罪风险

    1.用假离婚证购买房屋,可以构成伪造、出售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劫、毁坏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用假离婚证买房,还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骗取贷款罪。

    假离婚的感情风险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一方企业想要复婚,另一方不肯复婚,任何人可以包括人民法院都不能干涉,更不能通过强制他人的人身安全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46条,婚姻应由男女自愿缔结,任何一方不得胁迫另一方,也不得受到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一条第四十九条婚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如果婚姻尚未登记,则须重新登记。

    结婚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双方到民政局领结婚证。无论如何,无论双方是“假离婚”,还是恋爱时有什么书面协议,法院都不能判决结婚。

    专业普法:“假离婚”会产生什么后果?

    “假离婚”并非法律述语,而是人们对于夫妻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假意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仍一如既往地生活在一起的现象的俗称。严格来讲,夫妻在国家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了,就会相应地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办理了“假离婚”的夫妻会受到哪些限制呢?

    一、夫妻协议离婚且办理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就婚姻关系而申请撤销或申请再审。

    1、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之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如果夫妻双方只是一时冲动离婚,之后又后悔,那么他们只能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进行复婚。现实生活中,假戏真作的也不乏其人,丢了夫人又折兵的现象也时有耳闻。但是,夫妻离婚了谁也限制不了谁,只好哑巴吃黄莲,有苦肚里咽。

    2、在法院自愿调解离婚后,当事人不得就婚姻关系提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就是说双方协议离婚后,即使到人民法院再行经调解书确认,也不得就解除婚姻关系而申请再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彭某、陈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420号】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彭某关于其不同意与陈某离婚的主张不属于再审申请案件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对于双方婚后加盖的第四层房屋的分割问题,因该第四层房屋建设时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亦未办理权属登记,彭某主张分割该层房屋产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该加盖的第四层房产未经权属登记,目前尚无法以确定的市场价值予以公平地分割,彭某可待该房产价值得以确定或实现时,另行依法向陈某主张权利。彭某另主张陈某的工资亦应进行分配,但其在一、二审中均未提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审查。”

    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事后一方反悔,以“假离婚”为由要求法院否定离婚协议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刘某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329号】中认为:“关于X1号房屋的归属问题,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刘某与叶某在2015年3月第一次离婚时已约定X1号房屋归叶某所有,该约定系双方自愿做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刘某提交的2015年4月11日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叶某予以否认,且该协议中约定的内容‘X1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相应补偿,该协议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并未实际履行,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正确的。叶某提及假离婚一节,并不能否认第一次离婚协议的内容,故,一、二审法院认定X1号房屋按双方约定履行归叶某所有,是正确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很明显,最高法院还是尊重当事自治的原则,如果协议的形成并非处于当事人的本意,而是受欺诈、肋迫时形成的协议,则可以撤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黄某、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2397号】看认为:“黄某、雷某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雷某所有,该约定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共同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归雷某所有的约定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密切相关,带有一定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关系,不能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撤销赠与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应在一年内提出。黄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处置的约定,也未能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故一、二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该项主张,并无不当。《离婚协议书》系黄某、雷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一、二审法院依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判决案涉房屋归雷某所有,黄某配合雷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正确。”

    三、离婚后又复婚的,房产的归属问题:

    1、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离婚时已约定或判决归一方所有,复婚后仍归一方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再度产生而自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陈甲与陈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93号】中认为:“原审基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现状,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城银路房屋装潢残值作出处理后,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有关城银路房屋的处理。城银路房屋在双方第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当时为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10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明确约定城银路房屋产权归陈乙所有,应认定城银路房屋产权处理完毕,房屋产权归于陈乙。虽然城银路房屋实际交房、产权证颁发在协议离婚之后,但不影响离婚协议效力。双方复婚后,并没有对城银路房屋的产权重新进行约定,故原审法院认定城银路房屋系陈乙复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2011年6月23日城银路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只是有关部门履行正常程序的结果,无法改变该房屋为陈乙个人财产的性质。”

    2、夫妻离婚之后,一方购买的房产的归属:

    (1)夫妻离婚后又复婚的,如果复婚前一方拿到房产证的,房子归产权证上登记的人所有。

    离婚后,一方购买房产且一次付款,在复婚前就拿到房产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该房产归登记人所有,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复婚后共同还贷,权利也归产权登记人一方,但登记人要补偿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协议离婚时约定的孩子抚养费有效吗?

    1、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可否变更抚养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1年6月6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第一个问题。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第二个问题。当事人邓森,因双方和孩子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要求改变原来对孩子抚养费部分的判决。我们同意你院的下述意见:即‘邓森所提不是基于对原判不服的申诉,而是依据新情况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可由你院发交基层法院作新案处理。 此复”

    因此,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应以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等支出为主要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子女可以要求离婚后的父母支付抚养费用而不受协议离婚内容的约束。

    2、协议离婚夫妻约定了逾期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赔偿金标准,法院原则上不宜酌情调整。

    夫妻离婚时对逾期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赔偿金标准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共同构成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整体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当遵照执行。逾期支付抚养费的赔偿金不同于经济合同中的赔偿金,法院不宜参照经济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酌情调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某某与段某某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7775号】中认为:“关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逾期支付抚养费的补偿金一节,该约定亦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虽段某某主张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金标准过高并请求法院酌减,但由于离婚协议具有特殊的人身性,不同于经济合同,且结合王某某生活及教育支出情况,在段某某对其无负担能力的主张并未充分进行举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该项补偿金进行酌减依据不足,依法予以纠正。

    作者:李明君,自由法务工作者,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

    司法如何认定假离婚?有什么处罚

    来源:找法网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结婚之后也会有可能发生一些情况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从而想要选择离婚。但是近年来,有很多假离婚的情况。那么如何认定假离婚呢?有什么处罚呢?现在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了解司法如何认定假离婚?有什么处罚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司法如何认定假离婚?有什么处罚?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同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 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诈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反获取离婚登记。(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虚作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1)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不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即行复婚。(3)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诈婚姻登记机关。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假离婚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处理撤销了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后,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对于假离婚,原则上不能否认其发生的离婚效力。如果离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时,首先应当对当事人的弄虚作假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给予严肃的批评,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将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反映,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应作出确认原离婚登记有效的决定,维护法律和婚姻登记的尊严。由假离婚所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二、离婚有效的条件

    目前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并未设立撤销离婚或宣告离婚无效的内容,但《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离婚有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对离婚是事实意思表示

    2、必须是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他人不得代理

    3、必须双方是合法婚姻关系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假离婚当事人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离婚登记无效,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收回离婚证。

    三、假离婚可以撤销吗?

    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结婚或离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有效,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此外,《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只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和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情形,并没有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合意结婚或者离婚效力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虚假离婚是包括两种情形的,第一种是通谋离婚,第二种是欺诈离婚,而且假离婚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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