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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8月26日,经过6个小时的审理,“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在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束(由云南省高院负责审理)。因疫情关系,3名被告未到庭,而是在拘留所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与审理。
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石伟摄影)
庭审前后,首次现身的洪峤家属快步匆匆进出法院,未接受任何采访。
在二审中,被告洪峤一方提出精神鉴定,提出其策划、指使张晨光、曹泽青杀人的证据不足。法院认为洪峤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逻辑严密、计划周详,还亲自写下47页上诉状,驳回其精神鉴定诉求;
法院认为,其策划、指使张、曹二人作案,采用微信电话及手机游戏喊话方式逃避追查,虽然未留下具体内容,但相关痕迹及涉案人员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死者李某月家属旁听后认为,被告方此举是在“垂死挣扎”,但不会影响最终结果。死者家属代理律师披露,洪峤在策划杀害李某月期间,还曾策划杀害另外5人,其中包括“不听话”的同案犯张晨光,以及张晨光女友和她的父亲。
案件背后:
律师称洪峤还曾计划杀害另5人
至少制定过3套杀人方案
二审持续了6个小时,所有参与人员中午都没有走出法院休息。西双版纳的天气诡谲多变,开庭前曾朝霞满天,开庭后却陆续下了四五场阵雨。
庭审结束,走出法院的李胜冒着雨不断接听媒体电话。
庭审之后李胜不断接到媒体电话(石伟摄影)
李胜介绍,3名被告——洪峤、张晨光、曹泽青因疫情关系未到庭,是在勐海县拘留所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参与庭审。此前一审中,洪峤因策划、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女友李某月杀害,洪峤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死刑,张晨光、曹泽青二人则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3人均提出上诉,洪峤提出了精神鉴定,质疑其策划、指使杀人的证据不足;张、曹二人则认为是受人指使作案,量刑过重。
李胜和代理律师走向法院(石伟摄影)
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免费代理了李某月的案件。杨柱律师介绍,3人落网后供述,除了李某月之外,还计划杀害另外5人,并且至少制定了3套杀人方案。
其中,三人计划诱骗熟人张某与李某月同乘一辆车,将张某灌醉后放入车中,再将车辆推入深水,造成张某醉酒驾车落水死亡假象。
张晨光供述,他的女友张乙(化名)、女友的父亲张甲(化名)也曾是洪峤的作案目标。原因是洪峤认为张甲曾骂过他,同时怀疑张乙对外透漏过他的名字。洪峤计划躲在张甲家楼梯道,趁张甲不防备的时候,用充满毒药的注射剂扎入张甲脖子。
杨柱介绍,张甲在李某月被害不久因车祸死亡,暂时无法判断是否与洪峤有关。
曹泽青则供述,洪峤还计划将另一个朋友刘明(化名)诱骗到境外杀害,以便占有刘明的20万转业费。“曹泽青还供述,因为张晨光迟迟没对女朋友下手,洪峤曾对曹泽青放言,如果张晨光不听话就把他干掉。”
杨柱介绍,上述信息均来自检方,一审时曾有提及,他在二审中做了重点阐述。李胜证实,洪峤在庭上对此否认,而张晨光和曹泽青称,他们作为这些计划的参与者和知情人,曾担心会被洪峤灭口。
律师讲法:
精神鉴定需前提条件
两被告量刑不同系受洪峤胁迫
李胜在二审旁听中得知,洪峤曾亲自写了47页的上诉状,他认为这不是精神病人能够完成的任务。
杨柱律师介绍,三人在策划杀害李某月过程中,为了不留痕迹,主要是采用微信语音和“吃鸡”游戏中喊话方式沟通。“发语音信息之后立即撤回,或者直接打微信语音电话,或者在游戏中直接语音商量,这些都没办法事后查看对话具体内容。洪峤二审认为他策划、指使杀人的证据不足,也是拿这些方面说事。”
杨柱认为,这些反驳角度站不住脚。在案的证据中,有三人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撤回信息的痕迹,还有案发前他将案发位置发给张、曹二人的记录,涉案四人相互的供述也相互印证了洪峤策划、指使行为,并不是必须要拿到他每一条策划、指使的语音内容才算证据。
对于洪峤申请精神鉴定的主张,杨柱解释称,是否需要进行精神鉴定有前提条件,比如申请人一贯的日常生活情况调查。“洪峤的朋友、老师证明他多年生活表现正常,他本人作案过程中逻辑严密,落网后供述以及当庭自辨条理清晰,没有任何精神方面疾病。他的家族也无精神病史,所以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
杨柱说,洪峤的律师在法庭曾认为,庭审氛围似乎是必须要给被告定罪,“实际上是所有客观证据证明他犯了罪,而不是外界人为地非要给他定罪。”
有网友疑问,三人在本案中量刑有差别,直接动手杀害李某月的张、曹二人为何会被判死缓。杨柱介绍,三人在同案中都属于主犯,但张曹二人属于第二主犯、第三主犯,是受到第一主犯的胁迫和指使,加上认罪态度好,因此有量刑差别。
杨柱说,洪峤树立了在国家保密单位工作的人设,张、曹二人长期被洪峤带着进行军事化作息、训练,时间久了入戏太深。而张晨光曾对杀害李某月的计划表现出抗拒,被洪峤锁喉导致晕厥。“洪峤还对曹泽青放言要干掉不听话的张晨光。这些言行让两人的惧怕感深入骨髓。”
李胜认为,洪峤在一审的时候就提过精神鉴定,但被法院驳回,这次提出同样的诉求,却没提供任何新的证据支持。“这只不过是垂死挣扎,改变不了结果。”
7月7日一审宣判之后,李胜将女儿带回老家安葬。为了避免睹物思人,女儿所有照片都随着下葬了,衣服也全部被捐出,家里没敢留下一件纪念物。女儿房间,在她出事后曾原封不动保留了两年,一审宣判之后,家人将房间全部收拾清理了一遍。
“主要是怕她妈妈难受。她到现在都没走出阴影,几乎完全不与外人交流,时常情绪奔溃。我出去上班,亲戚们轮流有一个人在家陪她,怕她想不开。”李胜说,他自己也曾像妻子一样消沉了半年多,亲戚朋友也从来不敢在他们面前提到李某月,也从来不敢邀请他们参加任何社交活动。
为了替女儿奔走,李胜反复告诉自己要坚强,逐渐恢复到工作和少量社交活动中,也从来不在妻子面前流露出悲伤。“她有段时间还埋怨我,觉得我不关心女儿。其实夜深人静的时候,我是一个人躲在阳台抽烟、流泪。”
李胜说,他和妻子的前半生全被毁了,只希望以后的日子能归于平静。“所以我拒绝了对方一切的赔偿,坚决不写谅解书,不给对方留余地,必须依法惩处。另一方面,拿了赔偿,总觉得对不起女儿,怕以后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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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纠纷律师咨询;借名人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一般会怎么认定呢?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我国实行物权登记主义,即不动产产权以登记公示的产权人为准。所以除非有约定,借名买房认定起来非常困难。婚姻案件中的借名买房发生在更亲密的关系人之间,认定难度就更大。现在,南京房产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总结一下法院一般从哪些方面认定借名买房:
1、南京房产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借名理由的合理性
借名买房是房屋买卖过程中非正常的状态,所以借名人需要对使用非正常方式购买房屋进行合理的解释。否则,法官会认定借名买房不成立。
2、南京房产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实际出资
通常情况下,借名人证明其出资的证据是其支付出资款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实践中,由谁的银行卡账户支付房款,法官一般就认定是出资人是谁。如果款项来源于第三人账户,法院会认为是出资人与第三人的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3、南京房产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借名买房的合意是否达成
借名买房一般都是发生在关系较亲密的人之间,只有一少部分会有协议、委托合同、代持协议、借名协议等书面文件,或者有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等合意证据,大部分借名买房纠纷都没有借名合意达成的直接证据。婚姻案件中借名买房发生在关系更亲密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更是大多没有协议。甚至,在当初买房时到底是给谁买,双方的心理都不是很明确。所以,婚姻案件中借名合意的直接证据几乎没有,更多的需要借助于借名理由、居住情况、装修情况、票据保存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认定。
3、南京房产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交易资料保管
借名买房纠纷,除了出资之外,法院还会考虑购房发票、房屋维修基金发票、纳税凭证等交易资料的保管情况。法院会将交易资料由谁实际保管作为认定真正产权人的一个参考因素。
4、南京房产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
借名买房之所以发生纠纷,就是因为借名人否人房产属于公示的产权人。借名人否定产权登记信息,主张自己是产权人,其行使所有权的事实证据就成为了最关键的证据。比如:房屋实际由谁居住,是借名人居住还是出名人居住;房屋出租的话,租金由借名人收取还是由出名人收取;房屋借住的话,是经过借名人的同意还是出名人的同意;房屋抵押的话,是为借名人的债务抵押还是出名人债务抵押。通常情况下,通过以上事实基本可以判断房屋的真正使用人是谁,从而推定真正的产权权属。婚姻案件中,有时候会出现借名人与出名人共同居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居住个要件对借名买房认定就几乎没有了意义。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基于风险防控的需要,我们一般不建议采用借名购房的形式进行房屋买卖,尤其是以借名购房形式转移财产或规避债务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如一定要采用该种方式购买保障性住房或 限购房,则应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控。
1、选择资信良好的出名人,全面了解其个人的债权债务情况,避免出现因出名个人债权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情况的出现;
2、借名人要与出名人签好书面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借名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水电费等,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持有与保管与购房相关资料的原件、保持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
3、建议在借名买房协议外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和居住权合同,并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对抵押权和居住权进行登记。可以凭借抵押权优先受偿,凭借居住权依法占有房屋;
4、在具备登记条件时第一时间进行房屋的变更登记,出名人不配合的,可以在房屋尚未被查封的情况下,对其提出给付之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5、根据自身是否符合登记条件以及房屋状态,灵活选择诉请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记者 喻琰
“虽然出轨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近日,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不少网友及律师热议。1月2日下午,话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登上热搜榜。
不少网友表示对“不能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难以理解。资深婚姻律师金国此前就曾针对类似观点发文认为:“如果按照作者的说法,配偶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仔细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出轨,这不是欺负人吗?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
事实上,至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有类似微信公众号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2022年1月2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转发上述文章,再次引发关注。不过,该法院公号后又删除了该文章。
针对争议,1月2日,澎湃新闻采访多位专注婚姻法的律师及专家进行解读。
出轨是不是离婚法定条件?
争议源于民法典中关于起诉离婚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法条列举了五种情形,有其中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前述争议文章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这一说法有失偏颇。”对于这一观点,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告诉澎湃新闻,法律规定中列举的明确符合离婚法定情形中和出轨相关的,确实指的是同居或重婚,“当然,出轨不绝对等同于同居,在司法实践当中,同居是在相对的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和居住。”
如此看来,出轨能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张荆认为,如果出轨行为非常恶劣,比如虽然从来没有同居过,但已经有长期持续的,或是连续两三年的出轨行为,对方也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法律倡导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并不是说只有同居和重婚才能起诉离婚,这有点过于绝对。”张荆补充说。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力争认为,上述争议文章的标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有问题。“可以起诉离婚,但法院有可能判决不允许离婚,因为出轨不是感情破裂的条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不能将出轨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但其结果不一定会被判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观察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与他人育有私生子,长期通奸、姘居等出轨行为的,一般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调节无效的,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单一的出轨行为,当然不能等同于“与他人同居”,但不能因此得出结论“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否则就犯了逻辑不周延的错误。
陈爱武表示,起诉离婚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法律并未附设限制性条件。因此,即使配偶没有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若干离婚事由之一,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离婚。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并不会孤立地讨论一次或数次出轨行为的性质,而是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有了新司法解释?离婚更难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争议文章认为,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离婚更难了。
文章还提到,对于诉讼离婚,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游植龙认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与他人同居”情形的认定的解释,只是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并无新意,不能就此解读为“不能仅以配偶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张荆说,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上述争议文章把旧规定当新规定,还把法律所列举的离婚情形进行了窄化理解,限缩条文规定,机械教条地理解法律,会引起对法律的误解。
“能够判决离婚的情形其实挺多的,除了情感方面的同居、重婚,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比如长期嫖娼、长期持续出轨等行为,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都属于能够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张荆说,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与政策一贯遵循的原则是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陈爱武指出,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在离婚条件程序等问题上,基本承袭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陈爱武指出,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是“感情已破裂,调节无效”,民法典地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前述五中情形皆为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因此,是否判决离婚有赖于法院根据当事人感情基础、婚后情感状况、导致离婚的矛盾冲突缘由、有无子女、对方当事人态度等情形综合斟酌后进行裁量。
陈爱武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条件的规定更加科学,增加了一款特别的离婚条件,即一千零七十九条最后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无论有无离婚事由,法院都应当判决离婚,体现了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这两者间的平衡与协调。”陈爱武说,就此而言,离婚不是更难了,而是更加科学合理了。
责任编辑:朱远祥 图片编辑:胡梦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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