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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不菲水上娱乐城 供图
云南省昭通市有一家小有名气的水上娱乐城,占地280余亩,这里是游客吃喝玩乐一条龙休闲度假的好去处。娱乐城创办人毛国松(老毛)有过两段婚姻,共有8个子女,老毛因病去世后,留下亿万遗产。
“这些财产是我和丈夫白手起家,经过20多年打拼出来的,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老毛的第二任妻子马三姐说,如今,她从富婆变成了“负婆”。原来,这些巨额财产大部分被转移到养子毛成斌的名下,以398万元转让给毛成斌,还签了转让合同,但没有支付转让价款。
为此,继母将养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近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桩亿万遗产争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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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留下巨额遗产引发官司
“马三姐”真名叫马春秀,是一个普通的农妇。她在昭通算是个名人,因为她的丈夫毛国松,曾是当地知名企业家。在昭通创办了小有名气的“水上娱乐城”,该娱乐城占地280多亩,属于吃喝玩乐一条龙的度假休闲山庄,整个娱乐城中,最值钱的就土地和一栋酒店。
1989年9月,28岁的马春秀嫁给了老毛。老毛先前有过一段婚姻,与前妻一共生育了三男三女共6个子女,离婚后子女都和前妻一起生活。二婚的老毛和马春秀又生育了一儿一女。
马春秀说,老毛离婚的时候是净身出户,但丈夫吃苦耐劳,头脑灵活。他们从最初租房住到后来丈夫成为知名的企业家,是两口子艰苦奋斗而来的。起初他们开砖厂,丈夫当包工头,后来在昭通创办了“永宏水上娱乐城”。1997年,老毛在昭通各地的资产加起来就达到了920万元。之后他们陆续贷款几千万扩建娱乐城,经营得特别好,资产迅速累积。老毛成了知名的企业家,当地人对精明能干的马春秀也尊称一声“马三姐”。
2011年4月14日,老毛病逝后,留下了上亿元遗产。老毛去世时,与马三姐结婚快22年。马三姐说,她在遗产中没有分到一分钱。甚至连分配的资格都没有,因为丈夫的三儿子(毛成斌,老三)说这份家产是他创办的,并且还拿出一份合同,说早在2008年3月25日,父亲就已经把公司整体转让给老三了,转让价是398万元,但一直没有支付价款。
马三姐说,老毛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她并不知情,而且老三也没有支付过一分转让费用。
于是,马三姐将养子老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如今,我和老毛生的儿女,完全被排除在外,我已年逾6旬,女儿有工作,儿子待业,我成了“负婆”。”马三姐说,她已经做了最坏打算,官司即便打到最高法院,她都一定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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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称:企业是自己创办的
法庭上,老三说,1997年,他创办了永宏水上娱乐城,创办后,因扩建需要资金,老父亲等家族成员才参与投入资金,所以,娱乐城的财产属于家族的,不是继母与老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
老三还说,在经营娱乐城过程中,娱乐城获得了很多荣誉,为了给老父亲接受表彰,他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老父亲的名字,在变更过程中,老父亲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2008年,他又将娱乐城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成自己。
法庭上,老三认为:2011年3月29日,就娱乐城的财产纠纷,当地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过调解,老父亲4个女儿各分100万元,4个儿子中,他个人有娱乐城40%产权,剩余的60%,再由4个兄弟(包括他)各分15%,也就是说,他一人享有娱乐城55%的股权。
马三姐当庭反驳:这份调解协议,她不知情,她和女儿都没有在这份协议上签过字。
同一企业为何出现两本营业执照?
马三姐实在想不通,自己和丈夫艰苦奋斗来的家业,怎么就成了老三的呢?
庭审中,老三拿出了父亲转让公司给自己的合同,还出拿出了一份工商营业执照,这份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毛成斌,证明这份家业就是他投资创办的,公司全称“昭通市永宏水上娱乐城”,注册日期是1997年9月28日。
马三姐也向法庭出示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全称是“昭通市昭阳区永宏水上娱乐城”,注册日期是1997年9月21日,法定代表人是老毛,属于个人独资企业。
同一企业出现两本营业执照成为争议焦点,到底那本执照是真的呢?
马三姐说:她出具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工商部门有原件。而老三的那本,从来没有见向法庭提交过原件,无法判断其真实性。
老三的代理人认为:他们提供的营业执照是真实的,马三姐那份是假的。
马三姐反问:我的是假的,为什么水上娱乐城至今都还在用这份“假的”呢?
“我们提供的营业执照是机打的,老三提供的营业执照还晚一个星期注册,为什么是手写的,且章是黑色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有多处出现涂改日期的痕迹……”马三姐当庭提出质疑。
老三的代理人说,1997年,电脑还没有完全普及,基本上都是手写。
未支付对价转让是否有效?
法庭上,老三提交的证据显示,他创办的水上娱乐城中途还发生了两次变更,投资创办人由老三变更为父亲老毛,又由老毛变更为老三。老家的亿万家产究竟是谁创办的?又增添了一长串的问号。
对此,老三解释说,2001年,他将公司变更给父亲,是因为水上娱乐城经营得很好,获得了很多荣誉,为了让父亲作为昭通市知名企业家去北京接受表彰才进行变更的。
说来也巧,老毛这方还真有一家公司叫“昭通永宏水上娱乐城”,2001年登记注册。与老三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庭审中,马三姐解释,老毛当年注册这家公司,就是为了防止老三把自己架空。这家公司注册之后,并没有开展实质性的业务,只是用于贷过款,并不是由老三那边变更过来的。
“老毛去北京接受表彰,是在1998年。”马三姐说,并不老三所说的,2001年变更成老毛,为了让他去领荣誉。
马三姐代理人说,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发生变更,需要提供公司的年检手续,没有通过年检的,是不能变更的。但是老三从来就没提供过这些手续,他们认为就没有发生过所谓的变更行为。
老三的代理人说,2008年3月25日,老毛以398万元,将公司整体(或者部分)转让给老三。
对此,马三姐的律师说,2011年4月14日,老毛因病去世。如果转让合同是真的,怎么没有支付一分转让费呢?所以,这种没有支付对价的转让行为无效。
昭阳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马三姐的诉讼请求。
二审巨额遗产案
一审宣判后,马三姐随即向昭通中院提起上诉,她的上诉理由:转让合同无效,娱乐城属于她和老毛夫妻共同财产,老毛无权转让,居委会的调解协议,她并不在场,也不知情,更没有签过字。
二审中,马三姐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原件上法定代表人是老毛,并不是老三,以此证明娱乐城的创办人是老毛和她,她和丈夫才是娱乐城的真正主人。
法庭上,马三姐说,她去咨询过,工商局的人回忆,当初老三确实去申请过,但是由于当时的注册资金要1000万,他没有那么多资金,工商局就没有给他办理。1997年,老三才20岁出头,大专毕业的他哪里来的钱创办企业?
对此,老三代理人说,老三自己有建筑公司,能挣钱。
马三姐反驳,老三的建筑公司是个空壳公司,没有接过一单活。
老三的代理人认为:因为有转让协议,还有居委会调解,如今,娱乐城55%的股份应该属于老三的。
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调解,马三姐当庭说:愿意调解。但老三的代理人说,不同意调解。
庭审结束后,马三姐落寞地再一次来到水上娱乐城的园区里。偶尔遇到一个员工,很尴尬地打声招呼。她看着自己住的房子被老三把楼梯挖断了,门也给堵起来了,昔日的那些争斗场面历历在目。她指着园区里高大的柳树说:“这些树,是当年创办水上娱乐城的时候,我和他们爸爸一起去买的,树苗小一点的5毛一棵,大一点的1块钱一棵。”
马三姐还回忆了没有争夺财产之前的生活,她说,当年老毛和前妻离婚后,感念其前妻一人带6个孩子,又无法再嫁的不易,她从来没有排斥过前妻的任何一个孩子。孩子们读书工作,包括孙辈们的读书,她都一视同仁每一家都尽力帮助。“在没有闹翻之前,老三夫妇对她也是很尊敬的,现在回想起来,觉得好像是在伪装。”
这起亿万遗产的归属究竟怎样?云南网继续关注后续进展。
云南网记者 赵岗
昭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大家说法》
---关注《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播出时间:2022年3月4日
地点:新闻综合广播直播间
主持人:安然
嘉宾:昭通市妇女联合会 陈燕副主席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王凤律师
节目编审:陈明洪
节目监制:王志红
左 嘉宾: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王凤律师
中 主持人:安然
右 嘉宾:昭通市妇女联合会 陈燕副主席
《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全市各级妇联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把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各级维权干部们充分运用12338维权热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工作阵地,加大对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近年来,昭通市妇联始终牢记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宗旨,做妇女群众找得到、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娘家人”。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实实在在帮助到很多的家庭和妇女,社会反响很好:
第一个方面是:丰富法治宣传,开展家庭创建
一是各地妇联以系列漫画等形式因地制宜宣讲《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讲座培训、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咨询、文艺表演、网上以案释法等形式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六进”活动,加强舆论引导,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规定的个人权益,掌握依法维权的能力,号召全社会行动起来,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二是积极开展家庭创建工作,在推动家庭道德建设、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中发挥作用,深化实施“平安家庭”、寻找最美“书香家庭”、最美“绿色家庭”、“情系国防最美家庭”等系列评比创建活动,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将平安和谐、拒绝家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良好家风传递到千家万户。
第二个方面是:增强责任意识,打击家庭暴力
近年来,昭通市多次通过召开反家暴座谈会、工作推进会、开展反家暴工作调研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了各级各部门的反家暴工作责任意识,公安、法院、妇联、检察院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动,依法依程序受理家暴案件,健全长效反家暴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反家暴良好工作格局。
全市基层妇联组织、431支巾帼志愿服务队共1.5万名队员、综治网格员、基层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等基层组织充分发挥政策宣传员、矛盾研判员、纠纷调解员“三大员”的关键作用,及时排查容易发生家庭暴力的易发人群,为广大家庭提供“零距离”服务,及早介入,正确引导,及时有效制止家庭暴力。
去年,妇联排查化解婚恋家庭、邻里关系纠纷807件,开展反家暴宣传活动4060场次,发放宣传资料约69.61万份,覆盖20万余人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295件,做到来电必复,来访必接,处理率达100%,多举措力推反家暴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把维权服务送到妇女儿童身边。
第三个方面是: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动机制
一是联合市民政局印发《昭通市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实施方案》至各县(市区)妇联和民政局,要求各地认真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做好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的相关要求,每个县(市区)建立1个婚姻家庭辅导室,定期开展婚姻家庭咨询和集中授课,针对夫妻在相处模式、家庭关系处理、家庭角色和责任等内容进行培训,引导广大家庭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有温度、有情怀”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让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成为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和谐的“稳定器”,有力地避免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是妇联、法院、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完善联动机制,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建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和联动处理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八条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通过依法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反家庭暴力已经贯穿了我们的整个生活及生命成长区间。全方位保障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落实到位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二)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反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预防、处置、救助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监测和信息共享制(五)组织开展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充分利用维权服务热线、基层维权站点、网络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维权服务热线是12338。如果被家暴,首先报警、取证,到妇联反映或拨打12338热线来寻求帮助。如果遭受的是较轻的家庭暴力,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可以向居委会、妇联等有关部门求助;如果家庭暴力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必须报警,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云南省反家暴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三十九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四十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
(一)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诊疗记录;(二)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三)文档、图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四)其他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
《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法》第四十二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居住场所、工作单位、学校或者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工作、学习的活动;(五)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查访、回访、报告等方式监督执行,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小王和小刘同居育有一女,小王在小刘怀孕前就偶有殴打、辱骂小刘的行为。女儿出生后,小王更加变本加厉,不仅殴打、辱骂小刘,还在一次冲突后,将正在哺乳期的小刘赶出家门,不让她见女儿。小刘以同居关系纠纷将小王诉至法院。庭审期间,小刘提出小王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是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小刘的主张最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张某因琐事被其丈夫周某殴打,张某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待警察出警后至医院诊治、验伤,期间拍摄伤情照片、殴打现场作为证据留存。第二天张某到其住所地的居委会、妇联陈述相关情况。事后,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书、照片、居委会和妇联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最终法院依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周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将民事裁定书送交张某住所地的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协助执行。
没有证据就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证据不足或已有证据被销毁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维权困难的重要原因。所以,固定证据很关键,如遭受家庭暴力,建议应当第一时间报警求助,请求公安机关出具警报回执,做笔录,伤情鉴定报告,要做好证据留存。常见的证据还有施暴人出具的保证书、事件发生时的录音录像、伤照、证人证言、施暴人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微信、文字、语音、通话录音等。如果受害人自行拍照的,还要注意分别拍摄到受害人全貌和受伤部位的特写,不能只拍受伤部位,否则可能无法客观反应受伤的情况及是否是你本人受伤。以上这些都是我们自己可以采集的证据及可以做到的。一味的隐忍退让不能根治存在的问题。如果遭受的是较轻的家庭暴力,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可以向居委会、妇联等有关部门求助;如果家庭暴力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必须报警,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正在遭遇家暴:
(一)大声呼救。如果我们正在遭遇施暴者的殴打,一定要大声呼救,最好能逃出家门,吸引他人注意,这不仅能够在当时有效保护自己,也能对施暴者产生震慑。
(二)向有关单位、机构投诉或求助。当自己或未成年的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三)及时报案或起诉。在确认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暴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
(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昭通市妇联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反家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下一步,昭通市妇联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联要主动作为,哪里的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妇联组织就要站出来说话,依法依规为妇女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妇女儿童维权关爱工程,开发掌上维权小程序,将科技手段与维权工作有机结合,让网上维权成为妇女儿童维权的新途径,成为妇联组织与广大妇女、儿童群众沟通交流的新平台。着力推动健全党政主导、多部门参与、社会协同的维权服务机制,统筹协调、高位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维权工作格局,让广大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做妇女群众最信任的“贴心人”、“娘家人”。
向家暴说不
反对家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更需要法律来支撑。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实施一周年,进一步加大我省对反家暴工作的干预力度,同时也畅通了家庭暴力的诉求渠道,为家暴受害人撑起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家暴,只有0次和无限次,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家暴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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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网信办,联系人:胡祖伟 电话:0870—2159980;
市公安局,联系人:吴昊,电话:1390870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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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 (记者 谢毅)日前,昭通市昭阳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民法典》进社区大型宣讲活动启动,来自该区红路、永丰、幸福馨居3个安置点5个社区的1000余名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社区干部认真聆听《民法典》宣讲。
昭通市律师协会会长黄佑虎围绕民法典是新时代的重大立法成果、制定民法典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的核心理念、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和主要内容、民事法律规范的重大变化六个方面,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价值、体例、具体制度等进行宣讲。
据介绍,昭阳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民法典》进社区大型宣讲活动,旨在增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搬迁群众和社区干部的法治意识,提升搬迁群众尊法、学法、依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形成学习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崇尚民法典的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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