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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②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困难经济帮助制度(《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第1091条),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相关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12-313页:
夫妻中在照顾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尤其是,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
不区分。不论夫妻双方采取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一律适用。《民法典》删除了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已废止)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①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但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
②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
①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请求补偿,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15页:
(四)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请求补偿,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该种权利也不存在有客观障碍导致对权利享有状态不明的情况,将经济补偿请求权扩大到婚姻关系存续期或离婚后,现实意义不大,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
①具体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②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应当全面综合考虑家务劳动的时间、投入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15页:
然而,直至今日,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人民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的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
(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要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和消极财产的减少。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处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庭劳动,带来的就是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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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15页: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存在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像比较常见的就是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或者是其他各种各样的费用,对于这些费用不是所有的费用法律都支持的,下面律师为你整理了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前提条件必须是AA制,就是说双方在结婚以前,或者结婚以后有书面的约定
这是法定条件如果只有口头的说法,实际上也这么执行了,但开庭时一但对方不承认那也不行,第二是补偿的依据是付出了较多义务,所谓付出较多义务呢是指在家务劳动中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比如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
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方面付出了很多,因为占用了大量的个人时间影响了自己的劳动时间,收入很少这不公平,所以要对方也就是实际获利一方给经济上的补偿,这里提醒下大家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损害赔偿 ,在《婚姻法》里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不能搞混。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根据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对于在离婚的时候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是要满足上述的条件法院才会给予支持的,否则在实际判决的时候是很难成功的。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有关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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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第1088条)、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第1090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1091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法律救济环节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它可以概括地理解为: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按照以下顺序:制度背景、核心五问、制度延伸,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01
制度背景
我国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就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入其中,20年来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民法典》对其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赋予了该制度的灵活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逻辑十分朴实:由于夫妻之间互负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义务就会侵害另一方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过错方的损害行为进行惩罚,对无过错方进行物质补偿。
尽管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已经能够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倾斜,但并不足够。一方面是对过错方的损害没有惩罚,仍需要损害赔偿制度来进行填补;另一方面是损害结果并不仅仅是物质层面上的,还有精神损害,虽然人的精神损失无法用财产完全补偿,但仍然有一定满足物质需求、精神抚慰的作用。
同时,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因为其遭受的侵害,更容易在经济、生活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离婚后很可能导致生活困难。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支撑下,更容易打消受侵害方的离婚顾虑,一方面保障其离婚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过错方在法律上进行负面评价,弥补社会道德批判的不足。
02
核心五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规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一)至(四)项情形也是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
1. 什么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夫妻一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且客观上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第二,该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其他恶劣的影响婚姻关系、夫妻义务的行为,如嫖娼、赌博、吸毒(黄赌毒)等,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认定。
根据案例检索,司法实践中,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情形为“与他人同居(含出轨)”(约占50%),包括了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异性生子、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婚外恋等。其次是“欺诈性抚养”(约占20%),指女方故意隐瞒孩子非与男方所生的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进行抚养的情况。第三则是“家暴”(约占10%)。
2. 什么人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应当是夫妻。即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未登记结婚而仅是同居,则不具备请求损害赔偿的资格。
其次,应当是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即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向有过错的另一方主张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均不能主张。
第三,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即使该第三人与有过错方存在重婚、同居等密切联系,也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
3. 什么时候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限制。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是伴随离婚行为而产生的,意味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进行主张。其次,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区分离婚的方式。
诉讼离婚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如无过错方是作为离婚案件被告,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另行诉讼。
协议离婚时,即使已经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请求的除外。
4. 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
可以明确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前者一般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后者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综合考虑具体情节、经济能力、精神痛苦等因素。由于每一个离婚案件中的损害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官在其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对损害赔偿有非常高的期待,但司法实践的情况却相差甚远。那么无过错方一般能够得到多高的赔偿金额呢?根据相关案例检索,不同地区法院裁判观点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决的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
特殊情况下,如有效的离婚协议约定了更高的赔偿金额(如100万),法院在查明后也会根据约定进行判决。
5. 如何进行证明?
离婚损害赔偿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收集证据的方向应当围绕过错方的主观态度(如保证书、认错录音等)、损害行为或事实(如重婚证明、执法记录、刑事判决等)、损害结果(如伤情鉴定等)。
03
制度延伸
1. 关于出轨。
涉及到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如果无法证明“与他人同居”,仅以出轨为由,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这一问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我认为,不能“不谈剂量谈毒性”,出轨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是否能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侵害程度。如果出轨的情况非常恶劣,达到了和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相当的程度,则应当得到支持。
当然,即使无法达到支持损害赔偿的程度,仍然可以通过向无过错方倾斜的财产分割的方式进行平衡。
2. 关于证据。
证明之难,在我看来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难的一点。
无论在何种侵权之下,受损害方都处于弱势地位,而在婚姻关系中,则会更加弱势。因其收集证据存在天然的内心矛盾,一方面没有人是抱着有朝一日产生纠纷的心态去过婚姻生活,提前刻意保存证据极少,另一方面,收集保存证据如不是当下就需使用,那么这一行为则很可能会恶化夫妻关系。
人们往往背负着道德的枷锁,而使自己遭受侵害不自知。正如我们面对“离婚损害赔偿”时首先考虑的是“离婚”,而不是“损害”。人是第一位的,保护好自己亦是所有一切的前提,就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只要遭受权利的侵害,就应该主动起来“为权利而斗争”。如果被动地等待,最终会让自己陷入泥淖。
“你说的简单,我有迫不得已的顾虑。”
总之,遇事不决可以和律师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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