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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怎么才能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 百度文库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20: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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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就很简单吗?不,绝对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就拿离婚协议来说,就有很多坑,如果约定不明,可能会给彼此未来造成很大麻烦。这份民法典施行后全新版本“离婚协议”供参考。

    无论怎样,祝您家庭幸福,多沟通、多宽容,想一想人生若只如初见,你是爱TA的。

    首语

    《离婚协议书》该怎样写才更完善?很多人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只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其实,以下这些问题也要注意,不能忽视或者遗漏:


    1. 户口处理


    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的手续,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才能办理。


    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


    2. 姓氏处理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59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3. 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婚内:


    (1)借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2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困难帮助

    《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过错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5)擅自处分房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 第28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


    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5. 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3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6. 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最好进行公证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2条和《民法典》第658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


    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以免后患。


    7. 如何对付“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69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


    (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推翻。


    (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应予认可。

    下面附上2022最新

    离婚协议书范本

    供大家根据自己情况参照修改

    2022年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避免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男女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双方承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过完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注: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条款。简单来说,协议离婚的流程将会变成:(1)递交申请:夫妻双方协商一起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2)冷静期三十天: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协议离婚未达成。若均未撤回申请,则进入下一步。(3)抉择期三十天: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于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来说,离婚冷静期能够给双方再次慎重考虑的机会。

    二、双方承诺不存在家庭暴力等不适宜离婚冷静期的情形,自愿离婚是双方冷静思考、妥善抉择的结果,既能保障双方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作出正确抉择,双方综合考量并做了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和双方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相关方案。

    三、双方承诺婚前已经履行了如实、妥善和完整的告知义务,不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导致婚姻基础关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四、子女抚养

    1.男、女双方育有一【子/女】,姓名为【】,身份证号为:【】。

    2.双方同意,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固定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孩子完成大学学历,男方同意每隔3年上调固定抚养费【】%。孩子医疗费、学费、报班辅导费等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男方应在女方出示上述费用票据后一个月内支付。

    注:这里需要注意,明确固定抚养费及大额支出的抚养费。此外,目前许多孩子都会读到大学本科甚至研究生,抚养费支付期限,建议不要以成年为标准,而以完成特地学历为标准,否则法院一般支持到孩子成年。

    3.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每月/【】次。但应提前【】日通知女方,协商具体地点及接送方式。若孩子大于【】岁的,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在孩子同意的情况下,探望次数和时间都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应不超过【】天。若女方无正当理由,妨碍男方行使探望权的,应承担【】赔偿金。

    4.目前存在【】账户的钱及纯金吊坠等首饰归孩子所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应将银行卡及相关物品交给女方保管,女方保证应为孩子利益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


    五、财产分割

    1.【存款】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以来,目前共有存款【】元,目前男方账户【】元,女方账户【】元,双方同意,【】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给【】方【】元。

    2.【房产】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注:房产分割的形式有很多,一般而言,若只有一套房屋,一般为一方拿房,另一方给予金钱补偿,或是将房屋出售,将房款分割。这里需要注意,若房屋房贷尚未还清,可能银行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产权证更名手续,建议事先咨询银行及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若无法变更,双方应协商延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以其他方式分割房产。

    此外,目前比较流行将房产赠与孩子,待孩子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在孩子成年之前,抚养孩子一方享有居住权。这种分割方式是可行的,且该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但孩子成年周期较长,另一方有新的生活伴侣后,往往会一起住到该房屋,容易引起纠纷,因此采取这种分割方式应慎重考虑却应对房屋使用权有详细的约定。

    3.【户口】男方应在【 】个月内迁出户口。

    注:离婚后户口迁移可以搬迁到房产所在地或投靠直系亲属,一般凭《户口簿》《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等有效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窗口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4.【车辆】双方目前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登记在由女方名下,该车辆离婚后由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补偿【】元给女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支付,女方在收到补偿款后一个月内配合男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由于车辆二手出售往往会有较大贬值,建议采取一方拿车,另一方给予适当金钱补偿的分割方式。若是车辆登记人拿车,则不需要变更手续,该条款可进行简化。

    5.【股权】男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在离婚后仍归男方所有,男方就此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元补偿款,该款项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注:此处仍采取较为简单的一方持股,一方获得补偿的分割方式,考虑到直接分割股权涉及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优先购买权、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运营权掌控等较为专业的问题,建议有这方面需求的就不要用范本了,找专业的律师针对情况制定分割方案较为稳妥。

    6.【虚拟财产】各网络平台具有财产权益的网络账号归【】方所有, 并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名称,每个季度或年度向另一方支付不低于对应的收益元,且每年底应按照平台官方统计收入的【】%向另一方分红。

    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比特币、支付宝的账号、网游里的各式装备、网上店铺,网络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人的劳动、真实财物的付出(如购买游戏点卡)、市场交易(如玩家之间买卖游戏装备),具备一般商品属性,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六、债务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1、【】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

    2、【】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

    3、【】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

    上述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到期后各自承担50%。今后若发现其余债务,在谁名下的债务由自己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一方在支付完毕后可随时向对方全额追偿,逾期支付的,应按年利率【】%支付利息。

    注:《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原则上个人债务不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各自的债务目前一般也不需要对方来承担。但要避免实际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却以个人名义欠债的,在协议中约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能避免一方单独偿还债务而无法追偿。


    七、不得转移隐瞒财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照年利率[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九、送达地址

    该协议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男方地址:

    女方地址:

    注:现在打官司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有了这句话,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


    十、约定管辖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份数及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来源:法务之家

    离婚后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离婚; 已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的一套商品房归男方所有。 从2007年1月到2012年12月,女性每月给男性1000元。 2007年3月,原告起诉姜堰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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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原报道,原告和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 2006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完全破裂,请求判决: 1。 与原被告离婚; 2 .已婚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 .根据诉讼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为分割。

      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坚持想和他结婚,生育由被告抚养。 离婚协议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所以根据离婚协议他不同意分割的财产。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原被告与被告分割的财产是否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判决。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被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以双方同意离婚为前提,或者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双方在婚姻登记处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协议不生效,对原被告和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当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此外,根据该协定,分割财产也违背公平原则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 因此,原告基于协议的财产分割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被告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以起诉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和被告经调解达成一致。

      关键是确定原被告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

      婚姻离婚协议是一男一女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基本目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协议效力的认定存在争议。 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召开苏北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疑难法律适用研讨会。 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结婚离婚协议的基础是双方同意离婚,一方面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双方未在婚姻登记处签订离婚协议的,协议不生效,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 《分割子女抚养和财产协议》当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离婚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1、协商内容的复杂性。

      离婚协议内容不单一、复杂,涉及婚姻身份关系的解除

      一般来说,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在双方达成一致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可以分为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特殊。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解除婚姻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诉讼离婚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 因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除双方自愿离婚外,男女双方都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以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的形式生效。 否则,即使双方同意离婚,也不会产生解除婚姻的法律后果。

      3 .解除结婚前效力。

      婚内离婚协议内容复杂,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但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基本目的,其他内容均附带。 基本目的是否达到,会影响内容所伴随的有效性。 如果婚姻关系不解除,附带的内容就没有效果。 有观点认为,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内容有效。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违反法理。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2根据以上原则,夫妻关系存在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共享协议无效。 就子女抚养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角度看,夫妻共同生活,不需要由谁直接解决抚养子女问题的赡养费,也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但分割出每个人的份额或哪些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生效之前,分割的财产和子女抚养费不会生效。

      本案的原被告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 从协议内容看,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选择了协议离婚。 分析原被告人意图应当包括两个内容。 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通过登记解除婚姻。 所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也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唯一途径。 但本案原告最终选择诉讼离婚方式,与双方签订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方式不一致,无法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调解不成,法院就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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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出轨,如何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模板?

    作者:李本虎律师,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牌青年律师

    一、《婚内财产协议》的作用

      1.《婚内财产协议》效力优先,离婚分割财产有约定按照约定

      我国之前的《婚姻法》以及现行的《民法典》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分配夫妻财产,比如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协议对婚前及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比,约定优先于法定,有约定按照约定分割夫妻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财产。

      2.配偶出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掌握主动权

      在发现配偶出轨的情况下,切勿冲动提出离婚。先搜集、掌握证据,再找对方沟通,先不提离婚,协商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过错一方放弃财产利益,提前对财产进行分配,无过错方可以争取财产利益最大化,然后再根据感情状况决定是否离婚。

      3.《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的区别

      《财产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协议只要经过双方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与是否离婚没有关系。《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即使双方已经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话,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配偶出轨时,可以先签订《财产协议》,针对财产以及债务提前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双方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将来离婚,财产分割就按照财产协议进行。夫妻财产协议相比离婚协议的优势在于,财产协议双方签字就生效,不能反悔。离婚协议即使签了字,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也是可以随时反悔的。所以,《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不能随便签,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通常可以先签《财产协议》,办理离婚手续时再签《离婚协议》。

      4.案例:未签《财产协议》,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代表属于个人财产

      男方在婚内存在过错,愿意以财产作为补偿,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女方一个人名下。后来男方再次出现过错,双方决定离婚,男方提出分割女方名下的房产,男方认为房产是婚后购买,即使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不代表属于个人财产。在这个案例中,双方没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话,男方的观点也是成立的。

      这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很多人认为房产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产权证上面写了单独所有,房产就是个人财产,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不能仅仅看产权登记。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不代表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约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

    二、《婚内财产协议》可以约定的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对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和债务问题通过书面的形式作出约定,可以约定财产归个人所有,也可以约定归共同所有。原则上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不侵害他人利益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婚前的财产也可以约定婚后的财产,可以约定现有的财产,也可以约定将来的财产。

      第二,财产协议不仅可以约定财产,还可以约定债务,可以对现有债务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将来可能产生的债务。

      第三,可以将财产约定为个人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共同财产,可以约定债务由个人偿还,也可以约定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第四,财产协议双方自愿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公证。如果涉及财产赠与的内容,比如将一方婚前财产赠与给另一方,才有必要办理公证。

    三、《婚内财产协议》最好明确出轨等过错事实

      1.可以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一方出轨、家暴等过错事实,可以反映《婚内财产协议》签订的背景情况,表明《婚内财产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因为一方过错的经济补偿,而不是无偿取得财产。

      2.《婚内财产协议》记载的过错事实,在离婚时,还可以作为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

      3.过错事实越详细可信度越高。

      4.如果对方不同意把过错写进财产协议,也可以不写,重点是尽快签订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利益,不能因小失大。

    四、《婚内财产协议》针对具体财产的约定及常用条款

      (一)关于房产的约定

      第一,约定房产的应当是双方名下的房产,不能约定别人名下的房产,否则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有人将父母名下的房产进行约定,没有经过父母的签字,协议的效力当然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要注意区分约定的房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存在赠与的性质,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对共同财产的划分。婚前房产如果不能立即过户,需要办理公证,否则存在撤销赠与的可能。婚后房产能过户就过户,不能过户,可以公证也可以划分份额,不一定要办理公证。

      第三,可以明确房产的购买时间及出资情况,是个人出资还是双方共同出资,这决定了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第四,核心内容:对房屋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该房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以及房产内的装修、家具、家电等,以及房产的增值、租金收益等)归属作出约定,明确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共有,如果约定双方共有,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各自的产权份额。

      第五,如果房产存在贷款,明确剩余贷款是个人负责偿还还是共同偿还。

      第六,如果是一方房产赠与给另一方,要明确房产属于赠与方的个人财产,有权赠与房产,不存在“借名登记”、“附条件赠与”等可能被第三方追回的情形,否则赠与方需要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第七,明确购房的出资中,包括首付和贷款,不存在共同债务,如果存在债务,由赠与方个人承担,避免将来亲属的出资变成债务。

      第八,明确产权变更登记的条件、时间以及税费由哪一方承担。

      第九,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暂时无法过户,存在被单方处置的风险,要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

      (二)车辆的约定

      与上述房产的约定类似,主要是车辆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贷款及债务、过户时间。有的地区牌照价值较高,可以单独作出详细的约定。

      (三)公司股份等

      第一,明确财产取得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以及出资情况、登记情况。

      第二,约定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共有,双方共有的情况可以进一步约定各自的份额。不仅要约定股份本身,还要约定相应收益以及将来可能因融资等行为导致股份的变化带来的利益归属。

      第三,明确出资义务以及其他债务等相关法律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第四,明确经营权、管理权等。

      第五,明确违约责任。

      (四)存款、理财、保险等财产

      关于此类财产,可以作出概括性的约定“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其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理财、保险等。”也可以针对每一项财产作出详细约定,财产价值较大的情况下,建议列举清楚,详细约定。

      (五)债务

      1.双方一致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双方不存在任何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情况下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个人事务、家庭生活、投资经营活动等产生的债务)均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本协议的约定,告知债权人所负债务系其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举债一方自行承担。

      4.如一方因另一方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或财产被司法查封、处置等,导致一方利益受损,该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且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财产转移及违约责任

      1.转移财产的约定

      如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该部分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2.违约责任的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项约定,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其他约定

      本协议为双方对婚内财产的约定,无任何附加条件,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主张撤销、解除本协议。

    五、《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概括性财产约定

      第四条针对具体财产的约定进行了分析,《婚内财产协议》也可以概括性地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常见的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约定:

      “双方一致确认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外,双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

      1.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双方各自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论结婚以后该婚前财产发生何种形式的变化,该财产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孳息、自然增值、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交易所得对价等)均为各方的个人财产,归各方单独所有,任何时候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约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均归各自单独所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所有权、经济补偿等任何财产利益。”

    六、注意事项

      1.《夫妻财产协议》只能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了别人的财产,属于无效约定,比如有协议将公司名下的资产或者父母名下的财产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效力存在问题。

      2.《夫妻财产协议》直接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尽量不要附加条件,附条件的财产协议,很可能因为附加的条件导致无效。比如,经常有人约定”如果出轨、家暴,就净身出户”,类似的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法律基本不支持。

      3.《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不公证都具有法律效力。公证的作用在于防止赠与方在财产交付之前撤销赠与,而不是决定财产协议的效力,不是所有的财产协议都要办理公证,只有涉及到赠与性质的财产协议,并且财产不能立即过户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办理公证,如果财产能立即交付,比如房产能够立即过户或者加名,也没有公证的必要性。因此,如果《夫妻财产协议》涉及的财产为一方婚前财产,存在赠与性质的话,如果财产不能立即交付,建议办理公证,未办理公证,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

      4.《夫妻财产协议》中对子女抚养的相关约定,很可能无效。子女抚养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需要结合离婚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提前作出的约定,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5.《夫妻财产协议》是婚内对财产的分配,不同于《离婚协议》,因此《夫妻财产协议》内容中尽量回避“离婚”的表述。如果《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中体现出是以离婚为前提,那么最终没有离婚的话,《夫妻财产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6.《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归双方按份共同的财产,在具备财产变更登记条件时,尽快办理变更手续。

      7.《夫妻财产协议》签订的背景及前提,通常是双方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因此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后短时间内,如果没有重大的理由,提出离婚的话,有被认定欺诈的可能,影响《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

      8.《夫妻财产协议》在设置条款的时候要避免因为个别条款导致整个协议无效,可以把存在争议的内容拆分开,单独签订协议,独立于《夫妻财产协议》。

    七、关于《夫妻财产协议》模板的说明

      很多人与我们联系,询问是否可以提供模板、范本,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没有统一的模板可以使用,只能针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单独起草。我们也遇到一些案件,从网络上下载模板直接填写,没有根据自己情况设置条款,导致产生纠纷以及巨额的财产损失。如果涉及的财产价值很高,建议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慎重。

    作者:李本虎律师,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牌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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