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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什么平等,丈夫一年只给妻子3000元,算家暴吗知乎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18: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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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

    引发关注。

    妻子李某诉称,

    结婚至今,

    丈夫一直当家管钱,

    现在其身体不好,

    丈夫每年只给其3000元。

    丈夫王某辩称,

    每年给妻子3000元是零花钱,

    家中生活费及妻子药费

    均由自己开支。

    经法官调解,

    丈夫王某答应

    将家中租赁收益一半给妻子,

    承诺以后协商处理家庭问题。

    夫妻一方“独揽”经济大权,

    是否合法?

    丈夫一年只给妻子3000元,

    算家暴吗?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整的专业解读!

    夫妻一方“独揽”经济大权,不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平等是处理夫妻所有家庭事项的指导原则,具体体现在相互尊重、人格独立、平等参与、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对家庭事务进行管理,大到投资理财、买卖房屋,小到购买日常消费品等,夫妻均有平等的决定权。所以,夫妻一方不能“独揽”经济大权,应当平等自愿地协商处理家庭中的各项事务,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对于夫妻一方限制另一方自由花钱是否属于家暴的问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不过,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未明确将经济控制纳入其中。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可以看出,目前反家庭暴力法中将家庭暴力行为分为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两类,并没有“经济控制”的规定,单独以经济控制作为理由寻求司法保护难以被认定,不过如果通过经济控制给对方的精神造成了侵害,同样构成家暴。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地方性法规已将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畴。如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并列举了经济控制具体的表现形式,即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日常生活中,很多家庭从开源节流的角度制定财产管理方案、制止彼此花钱无度,出发点是善意的,但如果过度控制给对方造成侵害,或企图通过物质控制从而进行精神暴力,不仅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目的,还可能会触犯法律。

    策划:杨新顺 宋胜男

    文字:罗聪冉邹星宇

    来源: 法治日报

    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讲解:在法律上,夫妻地位平等吗?



    法律咨询

    您好,我和我老公结婚五年了,育有一个两岁多的男孩儿。以前,我老公还挺尊重我的,有什么事情也跟我商量。但自从我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后,他就跟变了个人似的,什么也不跟我商量,还总是限制我外出。现在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外面,我老公总是不让我说话,他认为我现在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地位就应该比他低,任何事情都应该听他的,我没有任何资格跟他谈条件。对此我感到很苦恼,我觉得夫妻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但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核心。所谓的夫妻关系,是指已婚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应当是平等的,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扶养。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此外,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可见,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员,只有在家庭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平等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才能促进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融洽和谐。并且,就目前来看,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确定夫妻间权利义务、处理家庭纠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因此,根据您刚才所说的内容,您的认识是正确的,并且有法律依据。相反,您老公的认识是错误的,并不是谁挣钱养家,谁在家中的地位就会高,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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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小课堂丨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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