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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拆迁法律后果有什么影响,关于离婚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14: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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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不是儿戏,这类“离婚”后果很严重!丨涉婚姻类民事典型案例
  • 以假离婚证明获批宅基地、骗取拆迁补偿,宁波一男子获刑
  • “假离婚”变成真分手,财产分割能否因不公而撤销?
  • 婚姻不是儿戏,这类“离婚”后果很严重!丨涉婚姻类民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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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2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人民法庭在南码头路街道举行发布会,通报近3年来辖区涉婚姻类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当天发布的《六里人民法庭涉婚姻类民事案例选编》,选取10起典型案例,涉及“假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热点问题。在审理中,法院通过对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情感利益进行一体化保护,在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努力满足家庭和家庭成员的社会期许。现刊发典型案例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


    婚姻不是儿戏 “假离婚”后果很严重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在登记离婚当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李某名下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李某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黄某支付李某补偿款300万元整等。

    现原告起诉,认为双方系为了购房而办理假离婚手续,被告承诺购房后与原告复婚,现又表示不同意复婚,属于欺诈行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应予撤销或认定无效。

    被告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法院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等,确认双方在离婚前多次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及房屋置换方案,离婚后被告屡次提到“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认定双方系为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最终判决,双方夫妻感情并非彻底破裂,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不能回转。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予以重新分割。


    法官说法


    “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是夫妻双方为了特定目的而离婚,双方内心真实意愿并非终止夫妻关系,现行法并未区分所谓的“真假”离婚。“假离婚”的目的各式各样,如为了获取购房资格、享受购房优惠政策、获取低保资格、多获取动迁利益等。通常夫妻一方基于信任将财产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对方名下,但有时另一方在“假离婚”并取得财产后,并不同意恢复婚姻关系并将财产据为己有,由此引发矛盾,甚至发生严重的刑事案件。要充分认识到“假离婚”的危害,避免“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否则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来源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以假离婚证明获批宅基地、骗取拆迁补偿,宁波一男子获刑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通讯员 董怡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日前宣判一起通过假离婚证明等获批宅基地、骗取房屋拆迁补偿的诈骗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李某听说他所在街道将要并入高新技术开发区,想着批地建房,坐等拆迁,但由于1994年他已申请到宅基地,按规定不具备申请资格,除非符合单身无房的条件。

    此前,李某曾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将房子给了前妻,此后两人复婚,房子仍在妻子名下。为再次获批宅基地,骗取拆迁补偿,李某花80元找人做了张假离婚证,并说服妻子签订假的“离婚协议书”,拿着这些材料去村里、街道报批。因为他离过婚,加上伪造的材料,宅基地批了下来。此时,新的区划落地,李某赶紧建房,不到半年造好三层楼。拆迁公告发布后,其房屋在红线内,李某骗得20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20余万补偿款。然而,天网恢恢,李某办假证被举报,虽然主动退回所有补偿,仍逃不脱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张军

    校对:刘威

    “假离婚”变成真分手,财产分割能否因不公而撤销?

    职工苗丽丽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与前夫自愿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她所有。登记离婚两个月后,前夫以离婚只是为了获得更多拆迁房屋安置而进行的“假离婚”,既然是真的分手,此前不公正财产分割必须进行重新分割。

    她想知道:在双方都是正常人的情况下,前夫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苗丽丽前夫的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即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所产生的复合型协议。

    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70条分别指出:“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你与前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了一致,虽然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更多的拆迁房屋安置,但你们对离婚的法律后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应属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案涉书面离婚协议对你们具有约束力。

    (据劳动报消息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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