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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女性在进入婚姻的那一刻,从没有仔细认真地考虑过自己的经济利益和财产安全。且不仅是不去考虑,甚至是羞于考虑,其结果是夫妇两人的财产是一笔乱账,女性在其中吃亏受损,要么默默忍耐,要么浑然不觉。 反观很多男性和男方家庭,对婚姻财产一早就做了理性的规划。
除了爱情之外,婚姻也是一个经济同盟,夫妻两人也可以说是人生的合伙人,就像一间公司,虽然所有创始人在最开始都做好了同甘共苦的准备,但是财产的事,还是要自始自终弄得明明白白的才好。
我们组织这篇文章,其实就是想告诉大家怎样在一个普遍指望女性为家庭牺牲的环境下维护自己的利益。 它有三层意义:
1)做最坏的打算:让你比对方更懂婚姻法。知识即是权力。你了解的越多,越有准备。在不得已走入离婚的那天,就越有优势。
2) 帮你了解和避免婚姻中的一些财产风险,比如了解你在丈夫的投资亏损和欠债中,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3)在家庭纠纷中,为你和对方争论时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这次接受我们咨询的律师是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的鲁勇律师。我和万能瑶 在童办用户群里,收集了一轮问题,然后对鲁律师进行了长达2个小时的采访。
因为我们没有过多限定提问主题,所以问题非常庞杂和广泛,但是好处是很多问题特别的切中实际以及有趣。
我和万能瑶在提问之前, 对婚姻法完全是小白状态, 所以问的问题也非常“入门”, 但是鲁律师的回答非常精彩,让我们时而恍然大悟,时而感慨良多。 你可以把本文看作一次婚姻家事法律常识的初级科普。
本文第一部分,是比较提纲挈领的理论框架,第二,三部分,是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与案例的解答。 如果你通读第一部分,其实第二,三部分的某些问题答案你就可以自己推导出来了。 本文长达2万字,你大概需要51分钟才能读完,建议保存分享。
90年代有一本很红的书叫《我不是教你诈》。此篇同理, 虽然本文完全是从女性的角度出发,教大家如何在婚姻的财产关系中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但是既然它是在一个法理的框架下,那么这种“自利”就是适度的、合理的。
且知道如何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等于就要这么去实践,我们只是需要了解,我们有那些权益和手段,让我们在作出最终选择时有更多的余地。
索引
第一部分:大原则与大方向
i.“婚前措施”
ii.“一张婚前协议如何才算合法”
iii.“结婚了,如何避免双方财产混淆”
iv.“离婚:8个关键常识”
v.“法院处理离婚案的5个原则”
vi.“他婚内欠债了,我非得帮他还吗?”
vii.“家暴,出轨,赌博,吸毒, 他的过失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viii.“关于他过失的各种证据..”
ix.“当我成为了一个全职太太.."
x.“如何写一份有利于我的协议”
xi“另类协议:让老公净身出户”
xii.“另类协议:逼他写的欠条”
xiii.“怎么请到一位靠谱的律师”
第二部分:来自童办群的问题
第三部分:两个案例说明
第一部分:大原则 与 大方向
“婚前措施”
童办:在结婚前,对女性来说是否有什么保护财产的措施是可以做的。但是大家还没有意识到的?
鲁律师: 有很多,比如说1)可以做婚前的财产公证。2)不做公证的,也可以签订婚前的财产协议。3)把比较大额的财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或者自己父母的名下。
且关于婚前财产协议,有一些小细节是大家可以注意的。
比如说,我们在结婚登记之前,夫妻两个一起出资买房付首付,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房屋理所当然属于共同共有。但是这里有一个小技巧,我们从“利益女方”的角度去告诉大家,即使在付首付的时,女性没有出钱,我们把自己的名字写入购房合同。那么这套婚前购入的房产,也一样属于共同共有。这是对女性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非常有用的一个措施。
另外婚前协议并不限于房子这种比较大额的财产,也可以包括一些价值相对没有那么高的东西,比如汽车,电器,事无巨细,其实都是可以做约定的。这样一旦出现问题,我们的权益就不会受到损害。
“一张婚前协议如何才算合法”
童办:那么什么样的婚前财产协议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呢,比如说我现在自己拟了一个婚前协议,然后我和未婚夫都签字了,将来一旦发生纠纷,这份协议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并起到作用吗?
鲁律师: 肯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不是说一份协议一定要经过公证处公证或者经过律师见证才受法律保护。只要协议里没有和法律相违背的地方都受法律保护。
童办:就是说我即使我就很潦草的去网上download了一个模板,只要合理合法并双方签字了,都是受法律承认的?
鲁律师:是的,但是这里要给大家一个小提示。签字在双方纠纷时可能会遭遇到对方不认可是自己本人的签字的情况,所以最好在签字的时候在旁边加盖一个手印,指纹是做不了假的。这样就不会发生对方字迹发生变化,还要申请笔记鉴定这样的麻烦。
“结婚了,如何避免双方财产混淆”
童办:如果婚前碍于情面或者还没那个法律意识,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婚后我们还有什么方法补救吗?
鲁律师: 我理解你的问题其实是,“如果在实践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双方财产难以区分,使得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被当成夫妻共有财产来分割,有什么手段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首先,一旦意识到这个问题,那么不要再将自己的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
「情况1:当你要变卖自己婚前的个人资产」
如果,婚后某部分财产所得是由自己婚前的财产转化而来,一定要保留充分的证据。怎么理解呢?比如说,我婚前有一套200万的房子,婚后家庭为了换更大的房子,把之前的房子卖掉了,卖了200万出来买了新的房子。如果这个新房子你不做处理的话,就会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如何避免这个问题出现呢,那么就有把相关证据保存好。首先是1)你买掉旧房子,对方买家的支付凭证。2)你是如何购买或取得的旧房,相关证据要保存好。3)你最好专门针对卖房的这一笔大额款项重新开一个账户,把这笔款项单独存放起来。不要这笔钱打到随便哪个账户上,比如说那种用来支付水电煤气的储蓄卡之类的,千万不要这么处理。如果你把所有的钱都混在一起,那么你就很难证明你这200万属于婚前财产了。
再一个,如果变卖婚前财产所得的用途是用于购买其他的资产,比如说房子或者车子。那么请全部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购买—自己付全款。还是刚才那个例子,如果你要买的房子价值300万,你的婚前财产只出了200万,那么这个房子,依据我国法律,属于夫妻共有。所以你要做的是1)把新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2)用自己的婚前个人存款或者自己父母的钱来支付这剩余的100万。
还有一种方法是和对方达成一个协议,让双方认可,虽然新房子对方也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是对方认可这个房子属于你个人的资产。
童办:如果婚前我这套房子,我已经在公证处公证过了,属于我个人资产呢。我在变卖的时候一样要注意你说的这些问题吗?
鲁律师: 是的,公证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有时点的。只能确定在那个时点上资产的权属。我们要知道,我们人是自由的,我们当然有权利对我们的婚前财产进行一个处分。处分的时候就有相关事宜需要你注意。所以我们要做的就是把婚前财产或者婚前财产的转化所得想办法保留在自己的名下,或者放在自己父母的名下也是一种方法。
「情况2: 当对方管理你的个人资产」
另外我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件事:不要让对方管理你的个人资产。这里有一个概念大家不要混同了。比如说你老公工资卡交给你来管,或者你的工资卡交给你老公来管,这个是可取的。但是,如果你的婚前的个人储蓄卡交给你老公来管理,这里就有问题了。为什么呢?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资息和自然增值以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说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产生的,那么视为共同共有。
简单的举一个例子,我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我把它出租了,那么租金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出租这件事一包含了一系列经营行为的,比如说你要寻找租客,定好价格,对租客进行沟通管理等等。而如果你是婚前有一笔存款,它自然产生的利息,这就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了。
这里面有一个有争议的资产,就是股票,股票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你婚前买了一支股票,但是婚后你一直在对它进行买卖操作,那么其中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你买了这支股票,放在那里不管,它就升值了,那么收益就完全属于你个人。类似股票的,还有黄金,基金,古董,只要你放在那里没管过,那它涨它赔都是你个人的事情。但如果你婚后在其中付出了劳力与智力,那么在婚后增值的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离婚:8个关键常识”
童办:如果我们现在已经面临离婚,那么才财产分割上,有什么我们要注意的大原则和注意事项吗?
鲁律师: 这个问题,说起来比较复杂,我这边先说一下大家要了解的一些关键点!
关键1. 夫妻双方如果对财产归属有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的,并且没有什么争议的,应该按照之前的约定来执行。但是所涉及的这个约定如果有不合法的地方,损害了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那么就会导致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关键2. 如果夫妻在正式离婚之前已经分居,分居之后所取得的财产,很多人理解是属于我自己个人的。这个想法不对的。只要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间取得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3. 离婚的时候,你如果认为某些财产就属于你个人的财产,这个时候你需要举证。不能用证据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公共财产来处理。
关键4. 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也许会因为一方有过错而进行不等分配,但这个不是绝对的。并不是说,如果一方有过错,他就会少分。而是说法官有可能会酌情处理。不是说一方有婚外情,有小三,他就要净身出户。
关键5. 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协议,只有在离婚时才会生效。并且这份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不能约束第三人。比如你在协议中约定所有家庭债务由男方偿还,这只能是在双方内部去约定。如果第三人找到夫妻中的一方,作为债务连带责任人,作为被告,这是完全可以的。只不过说,女方如果为男方承担了这个责任,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对男方进行追偿。
关键6. 离婚时如果一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有隐藏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时,该部分被隐藏或转移的共同财产可以让其少分或者不分。结合我们刚才说的第四点,一方有过错,并不是财产分割时少分或不分的原因,有转移和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才是少分或者不分的直接原因。
但是,如果你转移和隐藏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你误以为这是夫妻共有财产,这并不影响最后共同财产的分割。
关键7. 有时候情况比较复杂,或财产比较多。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混杂不清。那么分家析产的时候,可以就财产归属比较明确的那部分先处理。对一时间无法查清并确定归属的课可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查。很多人以为一定要把财产分割清楚后再进行离婚,其实这个完全没必要。
在离婚案件中,其实处理的是两层关系,一层是人身关系,另一层是财产关系。我们可以先解除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离婚后再慢慢梳理。但是这里面你要注意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
关键8. 其实过去比较常见的有一种关系是“事实婚姻”,夫妻双方并没有结婚登记。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
童办:在关键1中你指出,在协议如果损害了他人和国家的利益,就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能否举一个常见的“无效协议”的例子。
鲁律师: 一个简单例子,办理假离婚去买房。(首先你要明确一件事,只有你是在民政局办了离婚证的,这个离婚就是法律上的真离婚。)如果你在办理离婚时签订了一些协议,就会是无效的。比如离婚后,男方去买房,买了后签署协议房子应该归女方所有,然后马上复婚。这种协议就可能被认定是无效的,因为它损害了第三方和公众的利益。
“法院处理离婚案的5个原则”
鲁律师: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原则1:最大的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反应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定中,是法院处理婚姻案件的根本原则。这个体现在财产分割时尤其突显,不论你是赚钱的一方,还是顾家的一方,都平等的享有财产分割的权益,平等的承担共同的债务。
原则2: 除了平等原则以外,还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所谓“照顾”,即可在财产分割的份额上给女方适当的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说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传统社会风俗上会有一些不利于女方财产积累的障碍,比如家务的负担,体力的缺乏,这些都会导致女方在离婚后经济上面临困难,这些都需要社会给予帮助,所以分割财产时,法院会对女方进行一些照顾。
还有就是分割财产时,会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的财产利益。未成年的财产不能列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之列。比如父母给孩子买了一套房子登记下孩子的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原则3: 除了男女平等,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还有一个原则是 “生活方便原则”,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结果,不应该影响所分割财产的效用和性能和经济价值。财产应该分割给更能发挥其效用的一方。
比如说我和妻子共有一辆车,我的工作地点需要我开车代步,而女方就在家门口上班,那么这辆车就会分配给我,当然分配后我也需要对女方进行一些经济补偿。
原则4: 接下来,“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财产不得把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当作夫妻共有财产来分割。
原则5: 最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灭,消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比如我婚前买了辆车,在结婚过程中不断使用最后报废,另一方不用补偿车辆报废的损失。法律并不规定个人的财产不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童办:关于原则2,即“照顾女方利益原则” 如果女方是提出离婚的一方,或者女方是过错方,会影响女方利益原则吗?
鲁律师: 离婚诉讼是哪一方提出来的,对照顾女方利益原则没有任何影响。尤其是因为男方过错,比如家庭暴力等,女方提出离婚,这种情况下更应该考虑女方利益原则。
至于说过错,过错的确是法院考虑少分财产的原因。但只要你是女方,就是法院考虑照顾的对象。并不是说这两点是可以互相抵消的。不是说你有过错,法律就不再照顾你,而是说分割开来看。
对于过错,我们要考虑过错的程度,不是所有过错都会一杆子打死的。且过错并不是影响分割夫妻财产的根本性原则。过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我们之前已经说了,离婚要处理的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否存在过错,是帮助法院判断是否存在情感破裂,乃至要解除婚姻中的人身关系。但是在财产关系中,过错并不是主要的考虑的问题。
“他婚内欠债了,我非得帮他还吗?”
童办:你刚才提到男女平等原则时说了两点,一个是平等分割财产,一个是平等承担债务,那么如果其中一方欠下债务时,另一方并不知情呢?
鲁律师: 你关注的点错了,你关注的点是“知情与否”,然而这并不是司法所关注的点。司法更为关注的点是,这笔欠债是否是用于家庭的生活。就好比说,为了孩子治病,我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一笔钱,那么这笔钱就是双方的共同债务。然后如果男方是赌博欠债,即使女方是彻底的知情,那么这笔欠债也不是共同债务。
且如果要求夫妻共同还款,举证的责任在债权人。如果欠条上妻子没有签字,代表妻子当时并未认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需要进一步举证,举证该笔款项用于了家庭的支出,如果债权人无法举证,则无法要求妻子共同还款。
童办:那么债主是谁,对这个原则也没有影响对吗?就是即使我是网贷或者找银行借,或者找亲戚借。都不影响对吗?
鲁律师: 是,关键是用途。
童办:如果这笔是创业欠下的呢?就比如说老公开办了一家公司,公司亏损导致男方欠债呢?妻子需要平等承担这部分债务吗?
鲁律师: 这里面就涉及到公司法了。比如说老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立了这家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亏损。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股权的性质。如果这间公司男女双方共同设立的,那女双方都是股东,那么不用问,这个债务肯定是跟女方有关的。
如果只有男方自己是股东,那么这个问题有得一分为二,如果男方对公司的出资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工商登记时只有男方是股东,其实男方名下的这部分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公司赚了,那么是夫妻共同收益,赔了,是夫妻共同亏损。但是你要知道公司对外产生的债务,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比如我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是100万,那么只要我们把自己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交齐了,那么那怕公司对外欠债1000万,个人也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
“家暴,出轨,赌博,吸毒, 他的过失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童办:夫妻中一方在婚姻中有家暴、出轨、非婚生子、赌博、吸毒等行为在离婚官司中有没有实际影响,在经济上是否会对另一方有更多补偿?
鲁律师: 这些问题都属于过错,它不是夫妻分割财产时关键的考量因素,法院只会酌情,范围非常有限。
但这些过错,是判定离婚是否可以成立的一个理由。
这个里面还要细分一下,比如家庭暴力,只要家庭暴力存在,那么这个就是一个比较直接判定离婚的理由。
赌博、吸毒这些不良恶习不一样,如果只是证明对方存在这样的恶行,不一定成为判定离婚的理由,但是如果对方屡教不改,这个地方关键点在于屡教不改,这种情况下可以构成判定离婚的条件。
“关于他过失的各种证据..”
童办:我想问家暴、屡教不改的吸毒、赌博举证的时候有什么要注意的?
鲁律师: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也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我们先讲家暴,比如说报警的记录,如果对方有了家暴行为第一时间就要报警,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报警记录,然后呢,报警之后警察会给你开一个验伤单,这个验伤单要保存好。然后根据这个验伤单会出具一个鉴定书,这一套下来是非常有力的证据,即使他的行为比较轻,不是说每一次施暴都会把我打成什么样子,但是呢,必须要把他的这个行为记录下来,最好的记录就是报警记录,视情况还会做笔录,这些证据你不用保留,警察会帮你保留好的,你可以在离婚的时候申请调取,这个证据的证明意义是很高的,比邻居描述、自述、自己拍的照片都更加有说明力,当然,邻居证词、就医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是吸毒、赌博,对方被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凭证都要保存好,这些在离婚中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另外一方因为吸毒、赌博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官一般会根据这些书面的证据,处罚决定书啊、通知书、判决书等等,认为对方存在过错。
还有一个影响证据的因素是证据的取得途径,我们国家证据规则:如果你是用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这个证据是不能被使用的,比如说你用隐藏的摄像头偷录的视频,偷录的音频材料,如果侵犯到对方的隐私,是极有可能不被采纳的,但是如果有对方自己录制的视频,或者说对方已经在外生了一个孩子了,有亲子鉴定,这些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淘宝上的私家侦探服务」
童办:现在淘宝上有一种“私家侦探”服务,帮你跟踪啊之类的服务,有效吗?
鲁律师: 我们国家没有私家侦探这样一个行业,这个所谓的私家侦探取得的证据,如果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取得的,是可以使用的,他取得的证据和你取得的证据在要求和性质上是一样的,不管你是找谁取得的,比如酒店开房记录,酒店有摄像头,拍到了对方和他人开房,不管是你取得还是他人取得都一样。但如果你取得这个证据的途径是非法的,比如通过黑客手段进入酒店系统去的视频,那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录像,录音」
童办:刚才你提到了偷拍偷录不能作为证据,那如果对方当时知道我在录音,这个证据有效吗?
鲁律师: 男女双方在说话的时候一方录音,另一方知情,如果录音不涉及第三人,一般这个证据是可以被采用的,但是要注意一点,你在这段录音中你要体现双方的身份,说清楚说话的人是谁。
童办:同样的,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我录了一段视频,也是有效的是吗?
鲁律师: 对,比如你在自己安装了摄像头,这个肯定是合法的,那这个摄像头录到的视频证据也就是合法的。
童办:也就是说我家里有安装摄像头,拍到了对方家暴我或者带他人回家的场面,都是有效证据对吧?
鲁律师: 没有任何问题
「聊天软件截图」
童办:现在大家有很多通讯软件,比如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啊,这些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鲁律师: 这些最大的弊端是,你无法确认跟你聊天的那个人或者跟你丈夫聊天的那个人是谁,这是最大的障碍,这些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但是我们可以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哪怕我们不能证明和他聊天的人是谁,但是结合其他证据也可以通过逻辑判断得出另一方存在过错这个结论。
「开房,转账记录」
童办:开房记录、银行记录有效证据吗?
鲁律师:这些都可以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你单独看某一个证据他都不能得出一个事实,把这些证据结合起来才行。
童办:开房记录比如说通过不合法的方式,比如我朋友丈夫是警察,我找关系调出这些记录,这些证据就不可以,但如果拿丈夫的身份证去酒店申请就可以,是这样吗?
鲁律师: 第一种情况现在不太可能发生,公安也不会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给你出示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第二种情况,证据的来源法官会问你,如果你能解释清楚,那么就可以,但一般来说酒店也不会给你出示这样的材料,只有一种情况,你丈夫拿着你的身份证件去登记了,你查询发现虽然是用你的身份证件开房的,但是酒店录像录到的是其他人,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完全是合法取得。
童办:那我们有什么方法以合法途径让酒店给我出具录像资料呢?
鲁律师: 这是我要讲的一个关键信息,如果你知道对方在某年某月去了某酒店,但是你没有合法途径去查,这种情况下你已经诉讼了,有了这么明确的信息,这个时候你不要提交,因为你证据获取的途径是不合法的,但是你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
「酒店机票预定APP截图记录」
童办:现在很多酒店、机票都是在app上预定的,那这个预定记录,我在玩我丈夫手机时发现了,截图了,这个证据有效吗?
鲁律师: 有用,第一比如我知道我媳妇的手机密码,她告诉我的,这很正常,我自己准备订票的时候发现了这样一个记录,我把它取得,你能说出来这样一个逻辑关系,法院一般会认为你取得证据的途径是合法的。
第二,是不是取得这个证据就一定被认为对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呢?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为什么?比如我和我同事一起出差,住在同一个酒店,这些都是可以合理解释的,我要强调的一点是,不能从某一个单独证据得出一个确切结论,还是要结合其他证据,让法官相信存在这样一个事实情况。
比如调取的录像也只能是他们共同出入酒店,如果又能证明定在一个房间,又同出同入,这样才能说明一些问题。
「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吗?」
童办:我常常看美剧里面,律师事务所会有自己的探员、侦探,中国也是一样吗?即使我没有任何准备,我什么证据也没有,直接找律师,能帮我收集证据吗?
鲁律师: 是这样的,欧美和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一样,我们是社会主义法系,源于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欧美国家是属于海洋法系,他们是判例法国家,我们是成文法国家,这是一个大的前提。在国内律师是不允许去开展这样的业务的,比如直接去帮当事人查记录,但是律师可以向法院、公安等去申请调查取证。
“当我成为了一个全职太太.."
童办:在现在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本来女方在婚前有很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是婚后在男方的要求下,辞职在家照顾家庭,在这个时候女方怎样处理来保证自己的财物安全呢。是否可以以此为契机定立一份财产协议。
鲁律师: 当然可以
首先,即使不存在协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无论是哪一方的,都视为共同财产。也许女方没有收入,收入都来自于男方,但是夫妻双方对这份收入是有平等的处理权的。
其次,根据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只要是合理合法的,你们怎么约定都行。但是,协议要采用书面的形式,签字,按上手印,不能只是嘴上说说。
“如何写一份有利于我的协议”
童办:其实我们在聊婚前协议的时候已经聊过了。 协议这种东西,不一定有公证,也并不一定要经过律师。只要协议本身不涉及违法的条款,已经双方签字有效,它就是能被法律认可的。 所以接下里要问一个比较“白目“的问题了, 哪个网站有比较靠谱的各种协议模版下载啊?
鲁律师: 其实随便去网上搜搜就可以找到一堆,但是每个家庭的情况非常不一样。你很难确定你找到协议范本是否适用于你的情况,所以我建议还是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去帮你拟定协议。虽然找律师需要一定的成本,但是这个成本并不高,尤其和你所保障的权益对比来看的话。而且我建议一定要找到专业对口的家事和婚姻律师,这种律师有丰富的经验,可以根据你的情况量身定制,并且会帮你考虑到你考虑不到的问题。
有效是一回事,但是请律师拟协议的好处是,保证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法院会支持你的利益。
童办:如果是我请的律师,就比如说请您,我可以要求您在拟定协议时完全以我的利益出发,把我的利益最大化吗?
鲁律师: 如果是你委托的律师,律师当然会把你的利益最大化。只不过,这样的协议拟定后对方肯签不肯签就是另一回事儿了。
“另类协议:让老公净身出户”
童办:有一种极端情况啊,其实是我朋友的真实故事,她发现她老公出轨了,然后她一顿闹,抓住老公的这个把柄,她要求老公跟她签订一个协议—约定将来如果离婚,她老公必须净身出户。她老公在心虚的情况下,为了安抚她,答应了。但是在那个档口,她当然是来不及请律师了,所以自己手写了一份协议双方签字了,并且保存了当时她老公答应她净身出户的对话录音,这个能作数吗?
鲁律师:书面的协议,无论他是否冲动,都有法律效应。他是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他签署协议的时候是受胁迫的,或意识不清醒的,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不管他是深思熟虑还是一时冲动。
但是如果仅仅只是录音录下来的口头承诺,没有书面协议,那么就比较麻烦了。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考虑的因素就比较多了,很可能不认可录音的法律效力。
在谈回我们刚才说的书面协议,千万注意的是“净身出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这只是一个俗语,拟协议时一定要把“净身出户”这四个字解释清楚,你应当写到协议里的是:“所有的财产归女方所有”,这才是比较明确的表达方式。如果你的协议已经说到了这一层,我个人认为这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处理的一个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另一方,就该预料到离婚时他需要履行当时的协议。这份协议符合夫妻双方必须互相忠实的立法精神,符合公序良俗,所以理当受法律保护。
“另类协议:逼他写的欠条”
童办:还有一种情况时,老婆发现老公出轨,不过她当时没有签订类似的协议。而是让她老公写了一张20万的欠条给她或给她父母,这种欠条受法律支持吗?
夫妻间的借贷通常有这几种情况,一种是婚前的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夫妻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另一种是,婚内,一方因为对外经营向另一方借款。再一种就是你说的这种情况了,一方有家暴,出轨或者其他过错行为,为了取得对方的谅解,写下的欠条,实际上代表了给对方的一种补偿。
在第一种情况下,婚前借款,这和普通借款一样,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等于出借一方可以随时追回借款。婚前借款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导致债务抵消。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偿还,那么对方就应该马上偿还,而且对方还不可以超过诉讼时效来抗辩。
第二种情况,即婚后签订的欠款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作出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就是说结婚之后,也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个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离婚时如果因为借款发生了纠纷,应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的个人权利保护和婚姻关系的维护。做一个提示,这里涉及到诉讼时效,因为出借的标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时,是没有办法区分共同财产中属于彼此的具体数额的。所以诉讼时效会从离婚时开始计算,往后三年的时间。
第三种情况,即一方因为过失为取得对方的谅解,以补偿的动机,签订的借条或欠条。这类欠条是违反债务的本质的,其中并没有款项交付的行为,只是一种补偿行为。这就不能等同与一般的债券债务。但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借条也可被视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一种处理方式,也因认定这种类似于保证书的借条欠条是有效的。
童办:那欠条的金额呢,如果欠条上写了一个不可能的数字?
鲁律师: 如果你写了一个亿或者5000万这种夸张的数额,那就比较有争议了。我们建议还是把数额写的合理一些。写的越大,法院不支持的概率越大。
童办:这个合理不合理是不是要根据财产状况来看,比如我老公有十亿,那么我写一亿也应该算合理吧。
鲁律师: 说的非常好,就是要根据双方财产情况来判断。如果李嘉诚写10亿,那也满正常的。但是我写一个亿那就不正常了。
“怎么请到一位靠谱的律师”
童办:在没有离婚意愿的情况下,关于财产问题出现婚内纠葛,是否就可以找婚姻律师咨询解决方案?婚姻律师在大众眼中可能就是打离婚官司,但实际上还有哪些婚姻问题是应该去咨询婚姻律师的?
鲁律师: 提这个问题的人法律意识是比较超前的,在双方没有离婚意愿,但出现财产纠纷时,她完全可以找婚姻家事律师进行咨询,寻求解决方案,我们觉得律师不应该是出现离婚官司时才去灭火,而是在火苗出现时就应该介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而且我们现在也更加提倡这样行事。婚姻律师的服务范围还是很宽泛的,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咨询,起草、审查相关的协议、文书,婚前婚内财产见证,参与离婚协议谈判,共同监管财产分割、代理离婚诉讼、代理遗嘱见证执行、代理遗产监管、家庭个人顾问等等。
童办:如何找到靠谱的婚姻律师?费用大概是多少?
鲁律师: 第一步你要确定这个人是个律师,现在有些人打着律师或者法律服务者的名义去代理案件,我们当事人没有办法去判断。
怎么鉴别一个律师的真假,第一你可以通过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去核查他的身份,另外你可以让他出示他的律师证,如果你要咨询的话建议你去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咨询,他是不是律师,他的职业资格证号是多少正轨律师事务所都会公示出来。
刚刚说的都是基础层面,怎么样找到一个靠谱的律师?身为律师我给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国家的判决书从2014年已经在网上公示了,你要看一个律师靠不靠谱,可以在网上搜索这个律师的名字,看他的代理案件胜诉率高不高,他的代理意见是不是你也认可的,都可以通过公开网站去查询。
关于费用,服务的价值和费用是成正比的,这是一条铁律,但是正规律师在确定一个案件的价格时,考虑的因素很多,第一是行业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财产数额,相关的司法局、物价局都是有规定的,你的收费再怎样的范围之内是合法的。除此以外还要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距离的远近等。一般我们建议大家找本地律师,第一是他对本地的司法环境和司法判例比较了解,第二是成本和时间比较划算,三是本地律师的口碑更易了解。
童办:如果我现在需要律师帮我起草一个协议,能透露一下这个价格是怎样一个范围吗?
鲁律师: 我们律师事务所起草一个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或者离婚协议价格是在5000元。应当是行业内中高档的一个价格。
第二部分:来自童办群的问题
很多问题其实在前文已经聊过,如果你理解了前面的法律精神,这部分某些其实无师自通,我们还是问了鲁律师一遍,对于某些细节做了再次确定。另外这个部分的第十个问题尤其值得看,讲的是婚内财产转移,比如说把夫妻共有的大额财产赠予一方父母的行为,非常有现实意义。
问1:如何在不公证的情况下签订婚内财产分割约定协议?必须公证吗?
答:可以,只要内容合法,意思表达真实,这里要注意的是意思表达真实,比如签署人精神有问题这就需要证明了,我们所说意思表达真实就是他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问2:如果是现在正在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可以通过婚内协议归单方所有吗?
答:可以的
问3 :现在我老公犯了错,我们吵架,他极度需要获得我原谅的情况下签了一份协议,事后我想去公证一下,可行吗?
答:这种事不可以的,公证处时要求当面签署的。
追问:如果事后我觉得这份协议不够完满,想要找律师去修改或补充可行吗?
答:找律师可以出补充协议,但是还是需要对方签署,关键不在于能不能改,而是对方签不签。
问4: 房子公证的话要给公证处缴费的,按照房子的预估价格百分之多少来着来收取费用?
答:公证处跟我们完全是两个单位,但这里我可以简单跟大家介绍一下,如果是协议公证是按件收费,一般是200~400元左右,具体要看协议的内容。如果是继承公证的话,涉及到房屋是按房屋价值(评估价值)来收费的,每个公证处的收费可能不太一致,据我了解呢有的是在2%左右,具体还是要去问公证部门。
另外,如果是立遗嘱,70岁以上公证处是免费的,70岁以下是按件收费。
问5: 孩子的保险,储蓄金算在共同财产内吗?
答:如果是给未成年人买的,无论是房产也好、车辆也好、保险也好都是属于孩子的,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这里涉及到一个保险的问题,我来详细说一下,保险合同涉及到个人资产主要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的现金价值、养老金和赔偿款等项目,这些是否归入婚后共同财产需要视情况而定。除非保险合同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部分情况保险费、保单红利、现金价值、养老金都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如果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是婚后取得,在没有特殊的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情况下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的问题,因为保险金是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的,它属于受益人,如果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取的死亡金、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是只属于受益人的财产,我们这里提到受益人的概念,人寿保险中合同关系有三个,一个是投保人、一个是被保险人、一个是受益人,投保人是出钱的那个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人,受益人是发生保险事故后给予赔偿金的人,财产分配的角度来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谁,那么保险金就属于谁,这个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保险的受益人已经过世,这部分保险金要作为他的遗产处理,我们拿寿终险来举例,死亡受益人是谁,那么死亡保险金就是谁的财产。但是指定受益人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不是说你想指定谁就指定谁,一般来说必需是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
储蓄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看,比如我和我媳妇儿结婚,给孩子开了一个账户,钱存在他名下的,那就是孩子的财产。如果是我的父母给我的财产那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追问:坊间有一个说法,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自己做投保人,不要让你的老公做投保人,因为投保人是可以更改收益人的,如果老公出轨想重新组建家庭,困难会把受益人从你改成第三者,这种可能吗?
答:关于第一点,让自己作为投保人是正确的,没有问题。第二个将受益人改成第三者,是不太可能实现的,因为指定受益人保险合同中有规定,必需是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不能指定一个和你还没有任何关系的人。
问6:财产分割的时候不能动孩子的财产,如果我不是监护人,但是我知道对方挪用了,能为孩子维权吗?
答:可以的,即使是监护人,孩子财产的使用途径也是很受限制的,有哪些情况可以使用呢?比如说:子女求学、治病、为孩子支付赔偿金、给孩子买房等,除此之外如果你用证据证明他拿孩子的财产去给自己买车了、赌博了、给其他人了,你可以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
问7:婚前女方家庭给女儿买的房子,婚后男方给的钱装修,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分割?
答:房子仍旧属于女方,男方的装修费属于共同费用,因为装修是在婚后进行的,离婚时女方应当按照评估价格返还一半,装修费的确定一个是装修合同,一个是支付凭证。
问8 :下面这个问题比较宽泛了,还是关于房子。夫妻共有房产,还未还清贷款的,在离婚判定时会出现哪些情况呢
答:这个判定其实还比较简单,房子理论上一人一半。涉及到贷款的,如果房子判定给女方以后,女方还贷款。已经出资的部分,以及出资所对应的增值,给对方相应的补偿就可以。
追问:大家比较纠结的在于婚后房产的出资比例,比如首付全是我付的,或大部分都是我付的,这对日后的房产分割都不会产生影响吗?
答:没有影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追问:就是说不管你们怎么买的,谁出的多,就是一人一半。
答:是,哪怕你只出了一块钱,也是一人一半。
问9:那如果是父母在女儿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女儿结婚后赠予女儿,只写了女儿的名字,这个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答:这个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如果父母只付了首付,赠予女儿,房产证上只有女儿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后续还款是两个人一起还的呢。
这种情况下还是属于女方一方的财产,只不过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的一半,以及所对应的增值是要补偿给对方的。
问:还是女方父母出资,写了两个人的名字,那这套房子就该属于夫妻共有了吧?
答:是,毫无疑问。
问:但是如果我就这套房产拟定了协议呢,那还是以协议为准对吗?
答:是,但是这份协议是需要多方来拟定。你在协议中需要把来龙去脉讲清楚。比如你要在协定中写上房子的钱是女方父母出的,而不是仅仅写房子归女方。如果仅仅约定房子归属女方,那么对房子的判定会有影响,
问10: 一个很多人问的问题,夫妻的共同财产会通过哪些形式转移成个人财产。这个问题其实包括那个方面,一个是我想把共同财产转变成自己的财产,另一个方面是,我怎么去避免对方转移财产,或者对方正在转移财产,我怎么举证它。
比如说,我老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们家的钱慢慢转移给父母或者兄弟姐妹。
答:你想把共同财产转移成自己的财产,途径只有一个:通过双方的书面约定。不要去想什么我把钱默默转移给谁,这都不受法律保护。之前我也说过了,如果有转移或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查实以后,这部分钱对方可以多分,或者可以不分给你。
追问:如果转移给孩子的呢,因为我是女方,我判断离婚后孩子大概率判给我,我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孩子名下呢。
这是可以的,因为孩子不是你一个人的,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这就等于双方达成一个合议,把钱给孩子,这么做合情合理合法。
追问:那如果我把财产转移给孩子,这件事我老公不知情呢,并且我很明确我离婚后就是孩子监护人,那我老公就法律依据来控告我或者和再来讨价还价吗?
答:这还是我们之前说的,是否知情不是考量的因素,关键看款项用途。比如说你给孩子买了套房子,买房子的银行卡是由你支配的,这也是他授意的行为。他很难举证证明他自己不知情。
这张银行卡是你们夫妻共同的,钱的流向,他有各种途径弄清楚,比如查流水之类的。他在法庭上抗辩不知情,他很难得到支持。
追问:如果财产转移的过程发生的很缓慢呢?比如说每次打一笔小的款项给父母。这种情况下我要索回是不是很困难。因为父母,儿女本来就有赡养的义务,那怎么界定这种行为是属于财产转移还是赡养父母。
答:这就跟上面说的李嘉诚和我的例子一样。要看这笔钱的数额是否合理。比如说他每个月就转几千块钱。而他的收入是一两万,那么这个数字就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一下子就转几百万给父母,这就不合理。
追问:比如说月收入4万,我连续三个月转15万给父母,这就不合理对吧。
答:你要合理解释啊。如果父母生病了做手术需要钱,那么这个就是合理的。如果不存在这个情况,那你的转移就是不合理的。
追问:给父母买房子呢?
答:给父母买房子跟他直接转账一个性质。就算不是财产转移和隐藏,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追问:也就是说我现在买了一套房,写在父母名下,这就属于财产转移?
答:这就是无权处置的行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一方认定她没有同意过的话,事后她可以申请撤销这个赠予行为。
追问:那这种协商一致一定要是书面认定的吗?
答:不一定,这有很多种方式,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对方说要给父母买房,你答应了。或者他在买房过程中跟你商量购房的地点,这都能证明你是同意的。
问11 :离婚案件里,通常情况下,你想调查对方什么财产,必须先向法官提交书面调查申请,列明你想查询的具体财产信息,法官才有可能去帮你调查相关财产”。是这样的吗? 如果不知道对方在隐瞒情况下置办的房产、投资、保单信息,即使是婚后购买的,离婚的时候也没法分?
答:对的,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列明财产的这个信息的。但是如果你不知道这个财产的具体信息,那怎么办呢。比如说房产,你知道他可能背着你买了房。那个但是不知道具体的房屋的坐落,那么你可以申请法院去房产局查。房管局是可以查到的法院是可以查到的。
如果是保单的话,如果你至少要提供信息--到底是哪家保险公司买的保单。
如果是投资的话,如果你不清楚投了多少,那么你需提供一个被投公司名称,有公司的名称也是可以知道。
问12 :如何证明自己的收入用于房屋还贷?比如很多人说转账时注明用途为还贷,是否有意义?
答:如果为了证明资金流向是有意义的,但如果是要证明这一部分财产我还了,我刚也说了,婚后还贷的钱无论是你的工资还是他的工资都是你们的共同财产。
问13:婚后我父母给了我20万,但我不想将这笔钱列入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做?
答:你让你的父母将这笔钱放在他们名下,卡给你,你可以支配,但这笔钱还是属于你父母的。
追问:如果婚后我将自己的钱取现金出来,再存到父母名下,是不是这笔钱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答:这个有转移婚内财产的嫌疑,我不方便回答。
问14:. 全职妈妈万一被离婚,没有收入,抚养权怎么争取?
答:这个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孩子在2周岁以内,母亲没有什么特别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况,比如说久治不愈的传染病等等,一般都是判给母亲。如果孩子在10周岁以上,双方都要抚养权,法官都会去询问孩子的意见,孩子的意愿非常关键。
追问:女方立刻出去找工作有帮助吗?
答:这是有帮助的,不仅是现阶段你的收入,法官会考虑到孩子跟谁生活更有利,母亲为孩子做出各种各样的努力,完全是法官判给你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还有要注意的点:
如果女方年龄比较大了,或者做了绝育手术,法官也会考虑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追问:如果是男方做了绝育手术或者丧失生育能力,也会考虑判给男方吗?
答:会的
如果孩子跟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习惯明显对孩子不利,那么法官也会倾向于判给共同生活的一方。
如果一方另有子女,法官会倾向于判给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
如果男女双方在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男方有过错,比如家暴、出轨,法官都会倾向将孩子判给女方。
问15:离婚后如果孩子判给母亲,父亲要付的抚养费应如何计算?反之呢?
答: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20%~30%的比例来支付,男女双方没有差距,如果是两个孩子以上,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收入的50%。
没有固定收入,可按照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刚才说的20%~30%,50%这个比例来确定。
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对方还有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要赡养,那么支付比例需要调低。比如说判给女方,但女方收入比较低,或者孩子生病了,也可以适当提高,这不是一成不变的。
出了参照工资比例,还要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的经济能力,抚养孩子那一方的实际生活水平,比如说离婚后一个在北京、一个在四川,那就要考虑孩子的实际生活水平。
追问:那抚养费要交到什么年限为止?
答:第一种是协议约定,那可以自由约定,比如说到18岁,或者到学业结束,有可能到大学毕业,有可能到研究生毕业,如果是法院来判的话,一般是到18岁为止。
追问:如果对方在法院判定以后给了几年不给了,我有什么办法吗?
答:这个问题问得很好,这个在实际情况中也经常见到,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查封他的账户,只要卡上有钱,就可以直接拨付给抚养的一方,如果欠的比较多了,还可以将他的资产进行拍卖,比如车辆,甚至房产。如果卡上没钱,也没有资产的话,要把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问16:如果离婚后对方抚养孩子,但对方不让孩子与我见面,我可以告他吗?
答:可以告,离婚后一放有抚养权,另一方没有抚养权,但有法定的探视权,我们一般建议在离婚诉讼时就将探视权确定,比如说一个月探视几次,半个月一次、一个月一次是比较合适的,包括寒暑假怎么过都可以约定清楚。如果约定后对方不执行,一样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比如说我去对方家看孩子,对方的亲戚拦着我不让进,我就可以和法院申请,让法警陪着我去对方家。
没有约定过可以单独提起一个诉讼,如果对方拒绝配合你行使探视权的话,严重情况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问17 :婚内出轨只有发生性关系才能判定吗?如何主张出轨赔偿。
答:这个需要展开说一下,夫妻间的不忠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三种
1 通奸,2 同居,3 重婚
通奸指的是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谈到通奸要承担的法律的后果,我国婚姻法第46条需要承担赔偿的法律行为,并未将通奸纳入其中。这种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对方主张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认为这个行为比较轻微。虽然法院分割财产时会照顾无过错方,让无过错方多分一些,但是就此让通奸者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居的司法解释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行为人作为过错一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除了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少分给同居者以外,还存在同居者以个人财产进行赔偿的可能性。
追问:我们怎么证明配偶在同居?
答:比如说同居者在外面租房,邻居可以证明两人同进同出,对外又不宣称是夫妻。这就可以证明。
最后我们要讲到,最严重的一种,重婚。
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且不仅是他们自己认为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在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重婚罪,要接受刑法的制裁。
这不仅是有配偶者犯了重婚罪,重婚涉及的另一方,如果你明知对方已婚,还和对方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也犯了重婚罪。
追问:也就是说重婚不一定要重复领证?
答:重复领证这件事在实践中是不会发生的,操作上不可能
追问:那包二奶呢?可以认定为一种重婚行为吗?如果我是二奶的话,等于我是这个男人的妾嘛。那也是重婚行为吧。
答:妾和二奶都是封建时代的称呼了,如果公然宣称“我就是这个男人的二房” 这就构成了重婚罪。
问18: 一个用户问的超级激进的问题,哪些情况可以让男人净身出户。我听到现在的理解是,只有一种情况,就是签订了协议的情况。
答:对,一般来说,让对方净身出户的可能性不大。除非1)之前有过协议2)对方在离婚时自愿放弃所有财产。
我还真做过这样一个案件,就是男方净身出户的,这个男的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孩子,在离婚协议时,他自愿放弃了他绝大部分财产。而且财产还很多,他都放弃了。
问题19:如果对方在一家创业企业工作,就好比程序员,他在婚内获得股权,在我们离婚的时候他的股权还没有兑现,我刚离婚,他就兑现了,也就是他掐点在兑现前与我离婚,我可以索回这部分财产吗?
答:如果你在离婚的时候知道他有这部分股权,虽然还没有兑现,但是这部分股权是有价值的,几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他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那么他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他是没有办法将他的股票卖掉的,但市场行情对应他的股票的数目有一个市场价值,这个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而不是说一定要兑现以后才有价值。
追问:如果离婚时对方因为股权还没有兑现,没有钱给我,那我可以离婚后,在他兑换到时跟他拿回这部分财产吗?
答,可以,你们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他在一年后兑现了,你可以跟他要回这部分财产。
追问:要回的价值是按离婚时的价值,还是索要时的价值?
答:我个人认为是按照离婚时点的价值。
第三部分:两个案例说明
案例说明一:老公出轨,妈妈全职,房产共有,共同存款老公私自转移至父母兄弟姐妹名下,想要提起离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止损?
答:第一步,涉及到财产问题,建议委托一个律师,财产转移的情况不清楚的话尽量搜集一些线索,比如银行卡账号,查询流水。离婚诉讼时先不要提,离婚时法院会要求双方陈述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说对方没有提这笔钱,你这个时候再说我们双方是有这笔钱的,这笔钱被他转移走了,这种情况下,对方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的,即使不完全了解这个资金的流向,你也可以去申请法院去调查取证。
问:如果对方是以取现的方式转移给父母,有影响吗?
答:这个很简单,要对方说清楚这笔钱的用途,如果说不清楚一样是转移或者隐蔽。
案例说明二:婚前房产,房产证是女方名字,首付是男方,用的双方公积金做的贷款,但实际大部分是使用的女方公积金。如果离婚,是否需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答:首先,很明确房产证是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首付不管之前是谁付的,只要登记在女方名下,这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的贷款之前也说过了,无论是谁还的,都视作双方共同还的,一人一半,增值部分按比例分割就行了。
关键是首付部分,是男方付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赠予,那是不能要回去的。另外一种是对方有证据证明这是借款,那么很简单,这部分是不能对应增值的,你借了我30万,我还你30万就好了,房子还是女方的。
不分嫁娶两头跑成为江浙年轻夫妻另一种选择 专家认为
“两头婚”现象可能产生诸多法律风险
□ 本报见习记者 孙天骄
□ 本报记者 陈 磊
不嫁不娶、“两家拼拼”过日子,这种被称为“两头婚”的婚姻形式,正成为江浙一带年轻夫妻的新选择——夫妻双方仍然与原生家庭保持较大的黏性,不分嫁娶,夫妻两头走。
据专家分析,这种婚姻方式与地区经济发展和此前的人口政策相关,特别是当地一些家庭出现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两头婚”并不是所谓进步婚恋观的体现,恰恰说明旧式男女不平等的婚恋观仍然存在。而且,这种婚姻模式下,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认定、共同债务认定、子女抚养等方面容易产生法律上的风险。
既不属于男娶女嫁
也不属于招男入赘
周女士是浙江嘉兴人,今年24岁。正在筹备婚礼的她选择了“两头婚”,这种婚姻形式既不属于男娶女嫁,也不属于招男入赘,夫妻结婚后通常各住各家。
周女士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称:“我们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尤其是在乡下,女儿出嫁就会被开除族谱,但我们家舍不得把我就这么嫁出去,于是就通过‘两头婚’折中一下。”
家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90后”马女士,已经过了3年多的“两头婚”生活。2017年,马女士结婚时没彩礼、没嫁妆,酒席也是各负责各的。婚后,他们夫妻俩回各自父母家过日子。“身边朋友多是这种‘两头婚’。”马女士说。
实际上,“两头婚”并非今日才有。《河北学刊》2020年第4期刊发的论文《论婚姻与生育的社会属性——少子化背景下浙北乡村婚育模式嬗变的田野观察》显示,“两头婚”,也称为“并家婚”“两头走”,在整个浙北地区,以及苏南等地都有一定存在。
该论文作者是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赵春兰(现为浙江外国语学院讲师)及其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范丽珠,她们在2017年到2019年期间曾对浙江北部水村进行了田野调研。她们认为,“两头婚”这种形式能够出现,与当地的地区经济发展和我国此前的人口政策有关。
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民丰村为例,据调查,村民在经济收入上已经完全实现了从以农业为主向以工业和第三产业为主的转变,但由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相关人口政策的施行,一部分家庭出现了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女儿嫁出去,家里就没人了”的传统思想和“招赘最后可能竹篮打水,人财两空”的顾虑,逐渐催生了“嫁娶婚”和“入赘”之外的第三种婚育方式“两头婚”。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郝佳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称,“两头婚”并不是所谓进步婚恋观的体现,正好相反,这种婚姻形式被冠以“两头婚”,恰恰说明旧式男女不平等的婚恋观仍存在于现实中。
郝佳对“两头婚”在社会上引发的热议感到费解:“如果我们能够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把婚姻关系视为平等的两性关系,本就不应考虑是男娶女嫁还是女招男入赘。”
采访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谭芳认为,“两头婚”的夫妻双方多为独生子女,年轻夫妻较快的生活和工作节奏让“两头婚”有了现实需要。
抚养子女隐患颇多
孩子权益亟待重视
“生两个孩子,各自随父母姓”是“两头婚”的一个重要特征。
马女士和丈夫就生育了两个孩子,老大跟父亲姓,老二跟母亲姓。“我们这边多是头一个孩子跟父亲姓,第二个孩子跟母亲姓。不过这都是可以商量的,我也有朋友第一个孩子就是跟妈妈姓的。”马女士说,“孩子跟谁姓其实无所谓,但是这种‘我可以做主’的感觉让人觉得很爽。”
但夫妻双方对于子女姓氏的合意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说这种合意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呢?根据法律规定,生育权是受保护的基本人权,对于婚后生育几个小孩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生不生应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但是夫妻双方关于子女姓氏的约定是有效的。
“不管是现行婚姻法,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子女既可以跟父亲姓,也可以跟母亲姓。”谭芳认为,两个孩子姓氏不同可能会导致家长的偏爱、夫妻之间小家庭的观念不够强、“共谋感”在一定程度上缺失、家庭稳定性不足等,这些也是“两头婚”存在的隐患。“对于孩子来说,如果父母不能做到一碗水端平,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马女士在当地一家医院从事助产士工作,经常要上夜班。她说:“我和先生有时候工作都很忙,‘两头婚’让我们两边的老人可以帮着带孩子、做家务,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我的压力。”
有时,马女士和丈夫也会带着孩子一起去男方家住一段时间,再去女方家住一段时间,逢年过节则商量好两边轮流去。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谭芳称,“夫妻双方如果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的话,法官会更多地考虑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哪一方付出更多,由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管之前的约定如何,法官还是会尊重现实的抚养状况。”
采访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表示,在孩子姓氏问题上,不管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何期待和偏好,必须明确孩子对其姓名享有最终的主体性权利,监护人不过是暂行代理职责。同时也必须明确,无论孩子姓氏为何,其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缘关系,以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所承担的责任义务都是一样的,也必须以孩子最大利益为原则予以履行。
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夫妻财产存在风险
周女士称,结婚后,他们夫妻俩挣的钱各管各的,但“双方父母还会支援我们一段时间,毕竟还有房子和车子的贷款要还”。在马女士家,则是她管理所有的夫妻财产。
在谭芳看来,“两头婚”形式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比如爷爷奶奶将财产赠与子女或者孙子孙女,如果没有注明是只赠送给一方,在法律上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之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婚后财产归属,且结婚后与原生家庭保持密切的联系,容易导致3个家庭之间的财产混同,进而产生一系列矛盾。
“两头婚”模式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存在一定风险。
谭芳认为,因为夫妻之间小家庭观念不够强,会导致一方对另一半的经济动向不清楚,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大额债务。“从离婚诉讼角度来看,‘两头婚’模式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风险比常规家庭更大。”
“两头婚”作为一种婚姻形式,前景如何?对此,邓丽表示:“我不太赞成把‘两头婚’的语词概念化。我们现在谈到这个话题,面对的是一些纷繁的婚姻家庭现象,它们彼此有共性,但也有不同。”
在邓丽看来,“两头婚”体现出年轻一代在婚姻家庭事务上有了更多的能动性,更强的协商意识和应变能力,或许还包含着对上一代的更多关心和照护,对个体幸福和家庭幸福的双重追求。
邓丽认为,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学术界,首先需要尊重这种婚姻家庭私生活的空间。“在一切都趋向于精细化的现代社会,婚姻家庭事务及其规范都会越来越复杂,但我们也不应忘却,其核心要义仍是为了达到爱、促成爱和护卫爱。”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其中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本文从“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以及“夫妻忠诚协议”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何为“夫妻忠诚协议”
《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界定,目前“夫妻忠诚协议”概念常常在司法实践及学术探讨时出现。一般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的约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以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实践中的“夫妻忠诚协议”常常约定,如违反协议(一般为出现婚外性行为),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向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等。“夫妻忠诚协议”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具体载体,它实现了抽象义务向具体义务的延伸,并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获得经济利益的效力。苏州离婚律师陆培源律师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正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包括司法解释)对“夫妻忠诚协议”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简单来说,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仅仅是一种法律价值取向,没有法律约束力。与此相反,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认其法律上的效力。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以及裁判文书网上的生效判决书,发现只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法院就会判定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应承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依据:
第一,夫妻互相忠实本是法律倡导性规定,并无明确规定违反忠实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夫妻双方通过忠实协议约定具体内容,使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具有可诉性。《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夫妻忠诚协议”有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可能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只要“夫妻忠诚协议”不存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无效之情形、第五十九条可撤销之情形,“夫妻忠诚协议”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婚姻法》保护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的效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法律对夫妻双方有关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给予充分保护。“夫妻忠诚协议”可视为一种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特殊约定的方式。
三、“夫妻忠诚协议”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协议中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分别违反婚姻自由法律原则、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无效。
2、赔偿条款约定的金额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数额往往过高,法院在判决时会充分考虑过错方的经济情况,如果判决给付的金额过高,往往会造成过错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便判决也难以执行,影响裁判的权威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数额畸高,法院会酌情裁减。
3、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时间选择。只有男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从结婚证上记载的时间开始双方才确立夫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婚前签订的,法院往往判定其不生效力。因此,如果男女双方有意签订协议,应选择在领取结婚证之后。
4、依“夫妻忠诚协议”获得赔偿需有充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欲依“忠诚协议”获得赔偿,需向法院提供一方违反协议的充分证据,如证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即便有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照片,法院亦难以认定,更何况如果仅有一方曾经自认,即使有协议也无法得到赔偿。因此,无过错方在起诉前应充分收集不同种类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过错方承认出轨的书面材料等,只有这样才能让忠诚协议有实际的效力。
男女双方从相识到相恋,再到走进婚姻的殿堂,背后定是蕴含着一份天意。如何呵护和珍惜这份天意,需要男女双方共同经营。仅靠“夫妻忠诚协议”实难让婚姻天长地久,这往往是不得以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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