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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老公出轨并婚外生子,我该怎么办
以王佳诉陈一离婚案为例解析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当夫妻缘分走到尽头,离婚成了彼此放过的唯一选择。财产分割问题是夫妻离婚时最主要的矛盾纠纷之一。今天,我们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6181号《民事判决书》为例,解析夫妻离婚时产生的财产分割法律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佳与陈一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小佳(现已成年),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婚后先后购置了3套商品房、2辆车、股票证券等其他财产若干,婚姻生活幸福美满。
但好景不长,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陈一和王佳因为生活琐事陷入无尽争吵。陈一指责王佳生女后不愿意再生育,怨恨王佳在2009年明明已经怀孕的情况下还是私自堕胎,导致他们一直没有儿子。王佳埋怨陈一不顾家,经常夜不归宿,自己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家里、养育女儿。
2011年的一次偶然机会,王佳知悉陈一出轨的事实,陈一自2010年开始和李冰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王佳和陈一大吵一架,在陈一道歉和保证断绝与李冰关系的情况下,王佳选择隐忍和原谅。
2015年,王佳在身边朋友提醒下,知悉陈一不仅未与李冰断绝关系,他们在2012年还生育了一个儿子陈小冰,王佳愤怒绝望到极致,但看着才刚刚上中学的女儿陈小佳,王佳再一次抑制住想要离婚的心,对陈一出轨并婚外生子的事情装作不知,和陈一维持表面的婚姻。
2020年8月,王佳与陈一的女儿陈小佳赴美国留学,王佳将手中股票套现20万元,兑换成美元支付给陈小佳作为其留学期间的学费与生活费。10月,王佳发现陈一有多笔不正常重大支出,陈一在短时间内分别向陈一父母转账40万元、向李冰转账70万元。至此,王佳明白,双方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再不做离婚准备的话,自己最后可能一无所有。
2020年11月,王佳聘请专业律师开始为离婚做准备,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王佳查询清楚了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情况、陈一婚内重大财产隐匿转移等情况,并将这些材料固定成书面证据。2021年2月,王佳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王佳的诉讼主张为: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王佳与陈一离婚;2、王佳与陈一各承担婚生女陈小佳留学期间一半的学费与生活费;3、陈一向王佳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4、按照王佳70%、陈一30%的比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陈一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同时提出以下主张:1、陈小佳年满18岁,资助其完成学业不是陈一的法定义务;2、向李冰支付的70万元是一次性支付私生子陈小冰10年的抚养费、向陈一父母支付40万元是还借款,均不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3、2号房是陈一父母单独赠予陈一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陈一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积累过程中贡献较大,共同财产分割应当采取王佳50%、陈一50%的比例分配;5、陈一在2019年向案外人莫小红借款200万元,截止目前,尚余120万元未归还,陈一主张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夫妻共同债务,王佳应当负担一半。
二、法院查明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佳与陈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重大财产购置、财产支配以及负债等情况如下:
(一)财产情况
(1)商品房共3套。其中1号房登记在王佳名下,价值约1200万元;2号房登记在陈一名下,价值约480万元;3号房登记在王佳名下,价值约340万元。
(2)车共2辆。其中,1号车登记在陈一名下,价值约40万元;2号车登记在王佳名下,价值约20万元。
(3)王佳名下银行存款尚有现金20万元。
(4)王佳名下尚有中信证券公司账户价值3000元的股票。
(二)负债情况 (存疑)
陈一陈述,2019年时陈一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莫小红借款200万元,后陈一自行还款80万元,截止本案第一次庭审时,陈一尚欠案外人莫小红120万元。
(三)重大财产支配情况
(1)王佳名下中信证券公司账户原有股票价值20余万元,2020年7月,王佳将股票套现20万元,全部支付给王佳与陈一的婚生女陈小佳。
(2)陈一于2020年10月分两笔向案外人李冰转账支付70万元。
(3)陈一在2020年10月期间分两笔向案外人陈某、郭某(陈某、郭某系陈一父母亲)共转账支付40万元。
(四)其他事项
(1)王佳与陈一于2002年生育一女陈小佳,现年19岁,陈小佳于2020年8月赴美留学,一年学费、生活费合计约20万元。
(2)陈一于2010年开始与案外人李冰发生婚外恋爱关系,双方于2012年生育一子陈小冰,陈小冰目前8岁,由李冰进行抚养。
三、法院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1、准予王佳与陈一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王佳70%、陈一30%的比例进行分配,判决1号房、1号车归陈一所有,2号房、3号房、2号车归王佳所有,陈一另外向王佳补偿675万元;
3、陈一向王佳支付2万元过错损害赔偿金;
4、驳回王佳其他诉讼请求。
四、郭小律说法
(一)王佳与陈一是否达到离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条款同时规定了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法定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陈一与案外人李冰长期保持婚外情且存在婚外生子等情形,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构成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夫妻离婚法定条件。现王佳、陈一均表示同意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二)陈一是否应当负担婚生女陈小佳留学期间的学费与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本案中陈小佳已经成年,且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资助其完成学业不是王佳与陈一的法定义务。陈小佳作为成年人,其有能力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赚取留学期间的学费与生活费。
王佳选择继续资助陈小佳完成学业,是其自愿行为,符合中国目前绝大多数父母继续资助大学子女完成学业的国情,王佳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爱老扶幼的传统美德,固然值得肯定和赞誉。但法律确实没有规定父母有义务对成年子女完成大学学业承担相应责任,陈一的行为在道德上固然有所争议,但无法在法律上过多苛责。
(三)2号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五种类型,分别是:(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五种类型,分别是:(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
在本案中,王佳与陈一名下的三套房、两辆车、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均是婚后取得的财产,且王佳与陈一并未签订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财产协议,故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一并予以分割。
陈一主张2号房是其父母单独赠予其个人的,但没有举示书面的单方赠予合同,不符合民法典第1063条的构成要件,故还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一并分割。
(四)陈一主张其欠案外人莫小红的借款12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本案中,陈一主张其欠莫小红120万元债务,所欠债务巨大,明显不符合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规模,且陈一也未能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的具体明目,且案外人莫小红也未参与本案庭审。该笔借款的借期、利率和归还情况均难以在本案中查清,故本案不适宜将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一主张的涉及莫小红的借款如确实存在,建议莫小红在另案中起诉处理,如果在另案中能证明该笔款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在另案中要求王佳共同进行偿还。
(五)王佳、陈一对婚内财产的重大支出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1、王佳向婚生女陈小佳转账20万元不构成转移共同财产
王佳与陈一的婚生女陈小佳于2020年8月开始在国外留学,同一时间,王佳将其名下中国证劵公司账户股票套现20万元,并转款支付给陈小佳。整个股票套现、支付给陈小佳的过程在时间上具有连贯性,考虑到陈小佳留学客观情况,陈小佳确有较大资金需求,王佳该笔款项支出不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2、陈一向李冰转账70万元、向陈某、郭某转账40万元构成转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陈一对非婚生子陈小冰确实抚养义务,但是一次性支付10年的抚养费,不符合一般抚养费支付的方式与频率,不符合常情常理,陈一在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其次,王佳对陈小冰并没有抚养义务,陈一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利用;再次,陈一向李冰支付此笔70万元时间(2020年10月)距本案发生时间(2021年2月)仅三个多月,陈一此笔款项的支付有明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
陈一主张其向其父母陈某、郭某转账40万元是借款,但未举示双方有形成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且陈一向其父母转账40万元,与向其情人李冰转账70万元均发生在2020年10月,距本案发生时间仅3个多月,在如此短时间内多次向与陈一单方具有亲密关系的人转移大额财产,体现陈一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
综上,陈一向李冰转账70万元与向陈某、郭某转账40万元均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之规定,对这一部分被转移的财产,陈一应当对王佳进行补偿。
(六)陈一是否应该支付王佳离婚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本案中,陈一与案外人李冰长期保持婚外情且存在婚外生子情形是导致陈一与王佳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陈一具有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王佳有权要求陈一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
(七)王佳、陈一在对共同财产分割时的比例分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陈一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出轨并婚外生子是导致其与王佳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王佳作为离婚中的女方、无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在对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当向王佳倾斜。且本案中,陈一还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之规定,陈一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五、小结
婚姻不只是简单的两性关系,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既然签订了婚姻的契约,夫妻就应当秉承契约精神,对彼此、对家庭、对子女负责。就算夫妻缘分确实走到了尽头,也不应当伤害对方,尽早离婚、解除契约、放过彼此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当然,您要是遭遇本案例类似情况,不妨尽早寻找一名专业律师帮你收集证据,为离婚作准备。律师或许不能帮您挽回婚姻,但至少能保障您在离婚的时候不至于一无所有,甚至能帮您分割到绝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咨询找郭小律,郭小律运用法律手段帮您保驾护航。
丈夫离家半年,迎来妻子怀孕的喜讯,可谁知丈夫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犹如噩耗一般,并坚定地认为这个孩子就不是自己的,甚至声称:孩子是妻子与其他男人的野种。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蔡绍辉与妻子结婚之后,两个人的生活越来越甜蜜,为了给家里新添一个成员,结婚之后,丈夫一年都没有外出打工在家陪伴妻子,为的就是迎接家里的新生命。
皇天不负有心人,通过小两口的不懈努力,终于因妻子怀上了身孕。
奈何天公不作美,在怀孕期间妻子不慎流产,作为丈夫的蔡绍辉百般照料,当妻子康复之后,丈夫为了保证家里的经济正常运转,选择外出继续打工。
没想到外出半年不到,妻子却又怀上了孕,更声称:最终的目的就是报复丈夫。
很多网友看完之后表示:真的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还有许多网友说:很多灭门惨案就是这样发生的。
下面我们就来走进事实真相。
蔡绍辉与妻子结婚一年之后,妻子怀上了两人的宝宝,但天公不作美,一次意外导致妻子流产。当妻子康复之后,蔡绍辉选择外出打工。
没想到在外出的半年之内,妻子竟然意外怀孕,当蔡绍辉得知这个消息以后,宛如晴天霹雳一般,他觉得妻子一定是给自己戴上了“绿帽子”,不知道和哪个男人有的接触。
因为在妻子流产之后,他并没有与妻子同房,当他回到家里的时候,妻子却说:要丈夫承认这个孩子,并说明这个孩子的确不是丈夫的,但是一定要让丈夫当这个孩子的父亲。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之后妻子表示:当时流产之后,丈夫对自己并不是百般照顾,甚至到了若无其事的地步,丈夫的男性功能也出现了问题,所以才导致自己流了产。两人还因此引发过矛盾,在矛盾之中,丈夫还说:如果你愿意生就和别的男人去生,说完之后就离开了家门外出打工。
妻子为了报复丈夫,所以在网上随便认识了一个男人与其发生关系,并且意外怀孕。
当丈夫要求妻子打掉这个孩子时,妻子的表示坚决不同意,随后丈夫带着父亲来到了妻子的娘家,准备与岳母协商。
可没想到的是岳母坚定地站在女儿这边,并且支持女儿将孩子生下来,让作为丈夫的蔡绍辉抚养。
试问谁愿意甘心做接盘侠,谁愿意顶着这样一顶绿帽子呢?
作为男人的蔡绍辉,当场拒绝,并且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岳母表示:这一切全都是因为女婿蔡绍辉无能所导致的,所以蔡绍辉应该认下这个孩子。
随后,蔡绍辉又找到那律师求助,律师表示:无论是丈夫还是家庭的任何成员都没有权利强制女性流产,如果婚内女方出现出轨问题,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之后,法院根据情况判决离婚。
有的网友看完之后表示:真的应该直接起诉离婚,并且告她重婚罪,让她坐牢,看以后还敢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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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语:婚外情并怀孕的,属于对婚姻忠实义务的严重违背,男方可以主张离婚并损害赔偿权。
《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一方的婚外情属于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过错行为,该过错可能引发夫妻感情破裂,而婚外情并怀孕的,将是重大过错,可成为离婚的直接理由。《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外情并怀孕,可列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成功几率如果法院无法调解,将非常高!另外,婚外情并怀孕,男方在离婚时刻主张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总的来看,发现配偶婚外情的,可以先协商处理,或和好,或离婚;在对方不同意离婚时,还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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