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制度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的类型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1)协议解除,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协议解除并不涉及解除权的产生和行使。(2)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赋予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为合同当事人合意约定的解除。(3)法定解除,指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均以存在并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必须具备特定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和异议只针对该两种情形而言。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性
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要遵循特定的规则。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按照明确、严格的方式进行,解除权人只有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行使解除权,才能使合同解除获得法律规范效力上的确定性和终局性。
(一)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体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6条,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参见最高院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99号 南通市华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华晋公司)因与山西军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一般情况下,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享有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应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在当事人均无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常不能主动裁决合同解除,代替当事人处分合同权利。
1、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情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认为,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2、诚实信用原则对约定解除权人的限制
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应否解除合同,不能完全依据合同文本机械地确定合同是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应否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314-315页认为,应综合考察三个方面因素:
一是要考察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考察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是轻微过失、严重过失还是故意,如果仅为轻微过失,一般不宜认定解除合同条件成就。
二是要考察违约行为形态。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就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应当对违约行为进行适当限制,避免合同因当事人的轻微违约行为而解除。如果约定的解除条件针对的是拒绝履行等重大违约行为,宜认定解除条件成就,如果约定的解除条件是针对随附义务,通常则不宜认定解除条件成就。
三是要考察违约行为的后果。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时,不能轻易根据合同约定认定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
合同解除必须有特定的方式。解除权条件成就的合同并不自动解除,需经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向对方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解除权人向对方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两种,且当事人不得约定其他替代方式。
1、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解除权人应当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解除合同的通知非为要式,除当事人对通知的形式有特殊的约定以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5条,解除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并且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但是出于防止默示的模糊性和及时结束合同不确定状态的考虑,原则上通知应当明示作出。通知的内容要说明合同解除的原因及依据,部分解除的情况下还要明确解除的范围。
2、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解除权人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根据该规定,通知非为强制性义务,不是解除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必要前置程序。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其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4条,该除斥期间的确定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准,法律未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对合理期限的判断,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交易标的、交易性质、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认定。
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而未行使,或在发出解除的通知后又接受违约方的履行行为未提出异议,应该视为对解除通知的撤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与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相冲突,解除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对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主张合同已解除的一方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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