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思想的转变,人们越来越重视保险对工作和生活的作用。但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因理赔难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常见。那么面对保险公司“咬文嚼字”式的拒赔理由,投保人又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回顾】
当事人: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A公司因工程需要在B公司处投保了一份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生效期间内,A公司的员工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经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的损伤构成工伤七级伤残。因徐某本次受伤,A公司共计向徐某支付赔偿金 44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伤残赔偿等。徐某治愈出院后,A公司向B公司提出保险赔偿申请,但B公司拒绝赔偿,于是A公司诉至法院。
【浩云说法】
保险公司玩条款文字游戏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保单特别约定第7条“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徐某未取得高空作业证违规操作导致受伤,依据保险单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标准 GB3608—93《高处- 4 -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A公司在徐某不具备高空作业证的情况下安排其从事高空作业,存在主要过错。徐某未按规定取得高空作业证,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也存在过错。因此B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内容,无需向徐某进行理赔。
浩云律师提供维权思路
浩云律师在介入本案后,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员工徐某受伤时所从事的工作为运送建筑物料,日常工作内容为在工地上从事辅助、基础工作,不属于专业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涉及特种作业,不需要办理特种作业证书。
另外,保险单特别约定第 7 条虽约定“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该条款属于免除B公司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明知A公司投保的是团体意外险的情况,并未告知A公司对投保人员的施工资质等有限定要求,因此该保险条款应认定对A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B公司应按照保单的约定向A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
法院认定:高处坠落不等于高空作业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投保人A公司在B公司处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了保险费,签发保险单,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该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对于B公司的抗辩内容,法院认为,本案保险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原告仅需证明伤者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损失,并被授权后就可以向被告主张给付保险金。被告认为根据特别约定第 7 条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其应当举证证明伤者因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高空作业引起意外事故,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被告庭审中陈述其依据医院病历中主诉“高处坠落”来证明伤者徐某系从事高空作业,对此,法院认为“高处坠落”并不等同于因高空作业而坠落,特别约定第 7 条约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高空作业的相关定义及类别作出了规定,被告仅凭病历记载“高处坠落”并不能认定伤者就是从事高空特种作业,显然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依据不足。
伤者徐某从高处坠落,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意外伤害,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B公司给付A公司保险金40万元。
【浩云小结】
理赔难是保险行业中的通病,保险公司给参保人提出的拒赔理由看似合理,但其中往往存在很多漏洞。如何找到案件突破口,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一大难点。本案给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如果大家遇到保险理赔难的问题,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针对个人案情制定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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