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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是什么情况(合同纠纷是民事还是刑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外把子 合同小常识 时间:2023-02-08 10:28:26

【案情简介】

2015年,卢某与郝某以加盟合作形式在西安市开酒吧,卢某实际出资80万,其余店面租金、家具、酒水、服务人员等均由郝某负责,因运营成本较高,经营不善,半年之后酒吧关门倒闭。经营期间,郝某以该酒吧生意不好,分几次拉走大部分高档酒往自己别的店面销售。酒吧倒闭后,卢某拉走剩余的小部分低档酒及店内装饰家具等物品,双方结算未果,卢某去外地开店,纠纷由此产生。2018年,郝某联系不上卢某,遂以卢某合同诈骗为由报案,卢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网上追逃。2022年1月初,卢某被西安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法律规定】

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指控逻辑】

公安机关认定卢某拉走郝某酒水至外地后,通过更换住址和电话号码的方式断绝与郝某的联系,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形,应当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

【辩护观点】

接案后,通过多次会见,基本掌握了案件情况。认为:本案为一般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理由如下:

一、卢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具备合同履行的能力和诚意。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但本案中,卢某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卢某与郝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双方合意开酒吧。签订合同后,卢某向郝某支付了80万元,郝某一人操办酒吧选址、租房、装修、铺货等事宜。酒吧开业后,卢某守店经营。通过以上双方的主观愿望及客观行为可以看出,开酒吧完全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行为,卢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意,且已大部分实际履行。

二、卢某没有实施欺骗郝某的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郝某财物的目的。

卢某与郝某开酒吧完全系双方合意,而且在签订合同后向郝某支付了80万元。酒吧开业运营总投入120余万元,卢某已投入了大部分资金,不存在欺骗郝某财物的目的;酒吧开业运营达半年之久,因经营不善,加之大部分酒水被郝某拉走而关门倒闭,卢某并没有在收到货物后立即卷货物走人等情况,双方完全系商业合作行为,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

三、郝某具体操办开酒吧事宜,系其基于商业发展需要的自主行为,并非受骗后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后因郝某拉走大部分高档酒水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当时,郝某有开拓市场的想法,卢某提出想开酒吧时,郝某立即表示支持。双方签订合同后,酒吧选址、租房、装修、铺货事宜完全系郝某一人所为,其一系列行为完全是自主行为。况且,本案中卢某投资的80万元已经物化到店面装修、酒吧铺货之中,店面租金也由卢某承担。如前所述,本案不存在欺骗行为,且酒吧财产系卢某所有,因此,不存在郝某受骗后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财产的行为。酒吧开业后,卢某独自守店经营,因对酒吧行业缺乏了解及缺乏开酒吧的经验,酒吧生意较为冷淡,加之房租、人力成本较高,经常入不敷出。在此期间,郝某以生意不好为由,将酒吧的大部分高档酒水分数次拉往别处销售,酒吧无法继续经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四、从郝某拉走酒水的行为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实为合作协议。

如果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加盟合同,那么在合同签订及卢某向郝某支付80万元至酒吧开业后,酒吧所有权应归卢某所有,至于郝某主张开酒吧共计花费120余万元,其中40余万的差价则为卢某欠付郝某的合同之债,但其并不能改变酒吧所有物品的所有权归卢某的性质。也就是说,虽然郝某作为债权人,但其无权处分归债务人卢某所有的酒水,而卢某则有权处分家具等酒吧剩余资产。至于卢某欠付合同尾款,郝某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实现其债权。本案中,结合双方合意开酒吧、郝某一人操办选址、租房、装修、铺货事宜,以及酒吧经营困难时郝某拉走高档酒水、郝某在卢某拉走家具3年之后才报案等客观事实,不难看出:

所开酒吧并非卢某加盟经营,而系双方合作经营,否则很难解释得通以上客观行为。既然为合作经营,在经营不能的情况下,一方拉走酒水、另一方拉走家具的行为,完全是合作双方的商业止损行为,不存在民事欺诈行为,更不用说构成诈骗犯罪。

由此,本案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履行等行为,双方完全系合作经营,应当按合同纠纷对待处理,不应当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卢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件结果】

经过跟办案警官经过数次交流,其基本认可辩护意见,但囿于已经立案追诉,他还要向检察机关报捕。报捕后,再次跟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亦被采纳,不予批捕。翌日,羁押20天的卢某走出看守所。2023春节前,公安机关解除对卢某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昨日,卢某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彻底恢复自由之身。

【律师提醒】

一是经营有风险,入手须谨慎。任何商业行为都有风险,入手某个行业前应当对该行业做个初步调研,对开店选址要求、技术标准要求、人力租金成本核算、商圈消费层次等都要有个基本判断,“向天求雨、靠运气盈利”这种粗放式经营已经不符合现代商业要求。

二是合作的关键,把人要选好。合作经营更注重人合性,就是说,要找个具备一定实力且有诚意的合作伙伴,该人不光有按照约定分红的意愿,更要有按约定甘愿承担经营亏损的自觉,毕竟,哪个行业都不存在一本万利的项目。更不能找像本案中的郝某那种伙伴,一个小小的商业纠纷,就要把合作伙伴置于死地,否则,就像卢某一样,钱没赚得了,自己还坐进牢。

三是遇事不要躲,积极去化解。以本案为例 ,卢某和郝某本来是为了赚钱而合作开酒吧,这无可厚非。但在酒吧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应当积极去沟通去解决,而不是互相埋怨,干着拆店互损的事情,这是一不该;在决定酒吧关门倒闭的时候,应当及时清算,按照各自份额分摊损失、清理剩余资产,而不应该不经清算,私自往自家拿东西,这是二不该;在纠纷出现后,双方应当就酒吧倒闭的原因出在哪里?损失有多少?剩余资产有哪些?双方如何承担比较合理?还要不要继续合作等问题,坐下来好好盘算一下,而不是采取扯皮指责、切断联系等方式推诿躲避,这是三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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