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公告送达,应当具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个条件之一,公告期为30日。
观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以下称《民事诉讼法》)第95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观点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节选)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2.“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观点
3.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第139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第二次修正,以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第139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4.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0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5.对被羁押的当事人,不应适用公告送达。观点
6.配偶下落不明,只要求离婚不对配偶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对配偶应当公告送达。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7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7.采取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可缺席判决。观点
8.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55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9.对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公告期为3个月。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10.对于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期满不应诉的,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期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2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按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送达,因当事人内部管理原因送达未果的,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按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送达未果,并公告送达,二审中当事人自认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一审法院未能现场送达,公告送达程序并无违法之处。观点
12.按工商登记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亦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当事人工商登记地址以及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合同所留地址邮寄送达,并备注了当事人的联系人,该联系人在二审中对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荣钦公司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观点依据:《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叶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文书节选: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寄往荣钦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以及荣钦公司另行订立的《抵(质)押借款合同》上所留的地址,法院专递收件人系叶吉钦本人并备注其移动电话号码和办公电话;叶吉钦在二审庭审中对上述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荣钦公司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荣钦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荣钦公司关于叶开公司方故意隐瞒可送达地址以及故意提供不再使用电话号码导致本案公告送达,损害其诉讼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3.按《起诉状》载明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而该地址与被告后来提交的法律文书载明地址一致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按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且该地址与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一致,在邮寄送达未果、未寻找到被告下落的情况下,法院采用公告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观点
14.因填写寄件地址不完整被退回的,采取公告送达不属于有效送达。——因法院载明的邮寄地址不完整,导致邮件被退回,不属当事人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法院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不属于有效送达。观点
15.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的,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住所地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邮寄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无需公告送达。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违反法定程序。观点
文书节选:本院再审认为:案件审理中,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在处理送达问题时需注意在保护诉权与司法效率的价值之间做好平衡。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在西安外贸公司住所地明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至少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留置送达是合法的送达方式,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留置送达即属于送达成功,不需要再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在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未能充分保障西安外贸公司参与诉讼的权利,剥夺了西安外贸公司的辩论权,违反法定程序。西安外贸公司主张原审法院程序不当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再审中,西安外贸公司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虽未再提及原审程序违法的问题,但该再审申请书是在本院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作出提审裁定的情况下提交的,主要是围绕本案实体问题陈述事实和理由,且庭审中西安外贸公司仍主张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故弦和公司、瑞澈公司关于西安外贸公司已撤回该事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当,影响了西安外贸公司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经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349号民事判决及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0民初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16.按有效的户籍地址送达,回单未显示签收、妥投,仅标注“电话无法接通”的,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规定。——法院按被告户籍地址邮寄送达,邮寄回单未显示签收、妥投,仅手写标注“电话无法接通”,法院即进行公告送达,由于被告户籍地址为有效地址,被告并非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原审法院上述公告送达违反法律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观点
17.寄件回单显示“该地址查无此人”的,可采用公告送达。——法院邮寄送达因“该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随后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该地址查无此人”实际上意味着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此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观点
18.公告送达前,应特别注意受送达人“避而不见”的情形。——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当受送达人“避而不见”时,法院可采取下列方式送达:(1)以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送达;(2)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送达;(3)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送达;(4)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送达;(5)【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送 达)规定的直接送达、代收送达、留置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送达、代为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观点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送达方式(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二节 送 达第87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88条【直接送达】【代收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89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90条【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91条【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92条【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93条【转交送达】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94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95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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