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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刑事会见律师(浙江律师会见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外把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08:07:23

浙江临海刑事会见律师(浙江律师会见规定)

2019-04-10 09:26 | 临海普法

案件介绍

2018年2月14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临海市杜桥镇府前街一住户陈某某家盗窃。被害人陈某某、苏某某夫妇回家发现异常,在五楼房间抓住被告人李某某并将其带至三楼房间准备报警。被告人李某某企图跳窗逃跑被抓回。被告人在抗拒抓捕过程中先用嘴巴咬、后用随身携带的剪刀戳被害人陈某某左手,致其受伤。经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损失程度达轻微伤。

办案过程

2018年5月28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接收本案后,援助律师到法院进行了阅卷,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本案系转化型抢劫,从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证据来看,本案定性并无不当。会见过程中,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自己犯抢劫罪表示难以理解,援助律师对涉案罪名以及《刑法》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方面作了解释,被告人理解后表示愿意认罪。本案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援助律师从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意性、犯罪未遂、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对本案进行了辩护,该案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未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律师说法

该案本是一起入户盗窃案件,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因被户主发现,被告人在抗拒抓捕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犯罪行为性质已发生了改变。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此时被告人侵犯的是一个复杂客体,从最初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且在室内当场使用暴力,构成入户抢劫。本案被告人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因抢劫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律师: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 黄孝军

(据临海普法,原标题《【以案释法】入户盗窃还反抗,变“性”了》,编辑: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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