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开车时,被朋友同事们要求搭乘顺风车的情况屡屡发生,搭乘人也会感激驾驶人的热情援手,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赔偿问题时,双方就会产生矛盾。这些行为在生活中处处可见,如一旦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该如何划定责任呢?
案情还原
张先生在增城打工,2022年端午假期,他准备驾驶车辆返乡,一起打工的老乡雷先生提出搭乘该车一并回家的请求,张先生答应了并一同踏上了返乡之路。
不料,张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因躲避不及相撞,造成搭乘人雷先生受伤。
雷先生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5万余元。雷先生治疗出院后,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7万元。但张先生认为其是好意搭乘,也没有收取报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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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倩文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来自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的何倩文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免费搭乘别人属于好意施惠,但是驾驶人一旦同意他人搭乘顺风车,不管是否收费,都必须负责搭乘人的人身安全。
所以,如果搭乘人在乘车过程中受伤,并且驾驶人负有责任的话,那么驾驶人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案例,张先生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在承担赔偿责任时,依法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但是,如果是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能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好意同乘行为的驾驶人和搭乘者,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本就是受惠于人,一旦出现事故,造成损失,应当互谅互让,以协商解决为上。如果驾驶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苛责其对搭乘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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