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待一个公司当事人的案件咨询,A公司与B市B区政府因为索要剩余工程款产生纠纷,准备起诉,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上述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法院专属管辖案件范畴,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由B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该公司当事人担心B区政府在诉讼过程中,基于行政职能不当干预B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咨询我是否可以不在B区人民法院起诉,基于这个疑问,我进行相关回复如下。
第一,本案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属于B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哪些情形的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其中该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当事人所咨询的案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范畴,应由工程所在地即B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由其他法院审理的可能性?
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存在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那么这里的特殊原因具体有哪些呢?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则需要法院根据个案进行判断。实践中,案件立案后,如管辖不存在问题,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自行发现或找寻不适宜管辖的理由,而将案件提请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往往是由原告方提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理由及证据,由受案法院根据相关理由及证据,做出判断,进而决定是否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具体如何操作?
我给当事人的建议是,应在B区人民法院立案,在立案的同时提交B区人民法院提请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申请书或者B区人民法院回避申请书(具体申请书的名称并不统一,但是要在内容中具体阐明B区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立案后尽量能够与立案庭的法官当面沟通不适宜审理的理由,争取获得法官的认可,并根据法院内部流程提请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裁定。
当然,实践中不会因为被告为某区人民政府,该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均属于不适宜管辖的范畴,反观大量裁判文书,由被告区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为主流,因此需要当事人给法院提供充足的可能影响法院独立裁判或者政府可能不当干预案件审理的证据,以期抚平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公的担忧。
本案中,律师只是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思路,具体是否可以实现相关诉求,则需下一步的实践。
关于律师找错管辖法院的案件,告区政府向哪一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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