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6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腾某与解某酒后在辽阳市宏伟区某歌厅附近乘坐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辽K××××号出租车,行至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某医院公交站附近时,被告人腾某因刘某未依照其要求的路线行驶,而对刘某进行辱骂,并抢夺刘某的方向盘,致使该出租车偏离行驶方向,与对向车道驶来的王某驾驶的辽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
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辽K××××出租车车损价格为人民币5593元,辽C××××小型轿车车损价格为6388元。案发后,被告人腾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腾某在有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城市道路上抢夺其乘坐的出租车司机的方向盘,强行改变车辆行驶方向,致使车辆驶向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激烈碰撞,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腾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系初犯,对其可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其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腾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腾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本罪名属于兜底罪名,即在其他罪名都无法定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时,则检察机关可以以该罪名对被告人进行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名的立案标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如果发生严重后果,则以更严重的罪名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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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法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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