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银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去年,笔者针对《福建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滥诉问题的调研报告》写了一篇批驳的文章。笔者认为该报告观点与法治建设进程相悖,并针对报告的多个要点进行了一一驳斥。今年,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管辖法院便是该省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的做法让笔者感觉到深深震撼。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规定向读者分享笔者行政诉讼立案问题的认识。
《福建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滥诉问题的调研报告》以滥诉为抓手,认为“行政诉讼中的滥诉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影响了行政审判功能的发挥和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笔者提醒,行政诉讼领域存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并不久,“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诉讼目前是最信任的、最平和的方式。如果以各种理由将老百姓排除在诉讼门外,是变相逼迫老百姓采取其他不可取的方式?”
而且该报告称“对于经法院生效裁判确定构成滥诉的,法院在判决其败诉的同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判决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
笔者当时建议应当直接制定行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转付制度(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相信这个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减少滥诉,还能很好地减少行政诉讼。
笔者代理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六户房屋拆除案件,其中两户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前期查询获悉因异地管辖制度省会中院具有管辖权,之后更是电话确认因疫情原因可以邮寄立案。2022年10月17日当事人邮寄的起诉材料被签收。
没想到的,仅仅三天当事人便收到了法院的邮寄材料——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全部被退回,同时邮寄来的还有盖着该法院立案一庭诉讼材料收件专用章的《行政起诉告知书》。
该法院《行政起诉告知书》告知两项内容。一是,福建实行跨区域管辖,该案件可以向两个法院起诉,包括南平市中院和省会中院,“并非一定要到我院立案”。二是,当事人的身份证地址与房屋不一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利害关系,所以不符合起诉条件,材料退回。
震撼笔者的地方在于,作为省会中院,作为审查行政诉讼立案的法官,难道不知道《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难道不知道《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直接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退回又是依据哪一个法律法规规定!?
调研报告与此次起诉立案两个事情联系起来看也许问题就清楚了,正常的立案都不愿意受理,更何况行政相对人的“滥诉”呢!?
笔者一年前的观点还是没变,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宁滥勿缺”!
不由得想起十八大之后每位公民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许我们需要把注意力往前放,毕竟想要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人员群众能在司法机关立上案呐!期待有一天,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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