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某晚
杨某(化名)
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
与王某(化名)
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
在宜昌宜都市
某乡村路口会车时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王某受伤
双方因是同村村民未报警
选择自行协商处理
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发现伤情严重
而杨某仅支付1000元医药费后
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事后四个月
王某报警
宜都市公安交管部门
经走访调查
询问双方当事人及证人
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载明因肇事双方
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自行撤离现场,造成证据灭失
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
故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王某最终因无法与杨某
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诉至
宜昌市宜都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王某主张其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要求杨某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王某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院调取的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以及庭审中王某、杨某双方的陈述,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也无法认定杨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由王某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王某要求杨某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据统计,我国每年有数十万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肇事双方大多会选择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交管部门介入对事故进行处理。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处理书》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以及事故责任划分的权威性、专业性认定,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也主要依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处理书》来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确定赔偿比例。但在生活中也存在肇事双方不愿意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选择私下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例如自认为事故比较小或者肇事双方关系比较熟等。自行解决固然有时候能够很快化解矛盾,但一旦出现情势变化(尤其是事故中存在伤者的情况),肇事双方均存在无法证明事故发生事实和责任比例的风险,就如同本案中出现的情况。法官在此建议广大群众遇到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由交警部门划分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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