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9月18日11时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范某某相撞产生交通事故,致范某某受伤。约半小时后,范某某的亲属赶到事故现场时,发现张某某仍在现场,范某某已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遂拨打110报警,交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理。次日,范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供述其在事发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但公安机关在110接警平台查询不到其当天的报警记录,只能查询到被害人范某某亲属于当日12时20分许的报警记录。
【评析】
对于本案能否认定张某某自首,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在事发后主动报警的供述是孤证,不可采信;且张某某当时未听到范某某亲属拨打110报警,其并不明知他人报警。故张某某不属于“犯罪后主动报案”,也不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不应认定张某某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某在事发后拨打110报警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其也没有听到范某某的亲属报警,但其认为自己已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认定张某某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是否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细化了自动投案的几种情形,“犯罪后主动报案”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是两种常见的自动投案情形,但不能机械地认为只有司法解释中明确的几种情形才属于自动投案。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将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要求的行为,认定为《意见》中“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一直供述其在事发后拨打了110和120,且救护车确实是在张某某拨打120后赶到现场,虽然其拨打110报警的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但从其现场行为表现看,能证实其主观上是认为自己已报警的,而且在被害人范某某送医院抢救后,其仍坚持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张某某的行为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属于《意见》中规定的“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认定张某某为自首。
交通肇事罪两个明知(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20年9月18日11时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范某某相撞产生交通事故,致范某某受伤。约半小时后,范某某的亲属赶到事故现场时,发现张某某仍在现场,范某某 时间:2023-04-21交通肇事报警后逃跑(交通肇事后找人冒名顶替,是“逃逸”吗?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月30日0时31分左右,韩辉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因未能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撞上前方蒋敦胜(实际车主为程桥,与惠发物流之间系挂靠关系,蒋敦胜 时间:2023-04-21交通肇事中怂恿逃跑(护送超载车被抓,男子恼羞成怒 狂妄!企图当街别停警车)
东方圣城网讯 (记者盖鸣霆通讯员孙远见李坤)日前,济宁市交警支队市中勤务大队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辆超载的大货车。然而民警准备对其检查时,在一旁护送大货车的私家车却多次 时间:2023-04-21交通肇事到案后逃跑(区分情形准确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是涉及罪重与罪轻的关键问题,然而,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逃逸情节的不同认识,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时间:2023-04-21交通肇事司机你别跑(发生交通事故,千万别跑!)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了最为普遍、最为重要的日常生活代步工具。身在全国名列前茅的堵城,爱车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增添了不少的麻烦和忧伤。几乎每天都能看 时间: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