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文号:(2020) 京0114刑初1138号
办案说明:
徐某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徐某某交通肇事逃逸一案,经辩护人积极调解,使得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后又经辩护人努力争取到自首情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罪与非罪标准”说服公诉人得以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最后仅仅对徐某某轻判六个月有期徒刑,这在交通肇事罪逃逸案件中已经是一个极限的从轻判决了。被告人及家属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 京0114刑初11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XXXXX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村委XX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春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文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 61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X月XX日XX时XX分许,在北京市XX区XX路XX迤西处,黄XX驾驶“XX”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车号:京临XXXXXXX)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告人徐某某驾驶“XX”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XXXXXX) 由其后驶来,“XX”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将黄XX连人带车撞倒,造成黄XX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后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XX交通支队认定,徐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XX为无责任。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黄XX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X月X日,被告人徐XX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书,2020年XX月XX日,被告人徐XX经电话传唤后到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XX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主动支付被害人的前期医疗费,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家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奇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奇峰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年XX月XX日起至2021年X月XX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向南
二O二O年XX月XX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文件编码:201219-121344-7-179-437065
书记员
李尧
交通肇事进看守所14天(交通肇事逃逸案应判三年以上实判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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