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份,侯伟因运营必须经父亲侯立果之手向张某贷款30000元,侯立果同时向张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现钱叁万元(¥30000),月利率1分5厘。侯伟(侯立果代)”的欠据一张。后赵某虽向侯伟和侯立果数次索取,此笔贷款都未获得还款。张某遂于2008年1月诉至检查院,规定侯氏父子俩还款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相对应利息。庭审中,侯立果觉得这款系侯伟常用,应当由侯伟担负;而侯伟认为从没向张某借过款,其不应当承担还贷义务。
【矛盾】
针对侯立果出示借据的行为特性及此笔负债应如何担负?案件审理中,出现三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侯立果代他的儿子出示借条,并注明“代”字,不仅有代书之义还有委托还款保证担保之义,故可以看作“连带责任保证”或“债务加入”,侯氏父子俩对此笔负债应对一同还款义务;第二种建议觉得,侯立果代他的儿子出示借条的举动组成“表见代理”,需要由侯伟担负还贷义务,侯立果不应当承担还贷义务。第三种建议觉得,侯立果代他的儿子出示借条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个人行为,过后没经侯伟追认,故对侯伟避免法律效力,应当由侯立果一人担负还贷义务。
【分析】
我允许第二种建议。理由如下:
最先,看侯立果是否存在保证担保的法律行为?确保就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诺,当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按约定履行义务或是承担责任的个人行为。担保人与债务人理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该书面通知大致有以下几点表达形式:(1)担保人与债务人独立签署书面形式担保合同;(2)在合同约定其中包含确保担保条款,担保人在保证人一栏中签字的,担保合同创立;(3)担保人给债务人独立出示具备贷款担保属性的信件、发传真等书面报告,债务人接纳且未提出质疑的,担保合同创立;(4)合同约定中并没有保证条款,可是,担保人在合同约定上以确保人的身份签名或是盖章的,担保合同创立。但在本案中,侯立果既未向张某签署书面形式确保保证合同,也未能合同约定中签订有保证担保特性的条款,更未独立出示具备贷款担保属性的书面报告,也未明确以贷款担保人的身份在欠据上签名,故欠据里的“代”字只有按字面解释为“委托撰写或委托贷款”之义,而无法理解为具备“贷款担保”之义。
次之,侯立果出示欠据的举动是否为债务加入呢?债务加入,就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达到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务人单方面服务承诺,由第三人清偿债务人承当负债,但是同时不免去原债权人还款义务的债权债务方法,其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1.它是以原债务的合理存有为原则;2.第三人和原借款人担负同一的内容负债;3.第三人和原借款人共同承担责任;4.第三人具有原借款人所具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第三人不予以与负债人的关系为理由(债权债务的主要原因)抵抗债务人。但在本案中,侯立果既未向张某签署书面形式偿还协议书,也未向张某做出委托还钱的单方面服务承诺,而牢牢地是代书了一张欠据,故欠据里的“代”字只有按字面解释为“委托撰写或委托贷款”之义,而无法理解为具备“委托还贷”之义。
再度,侯立果出示借条的举动能不能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就是指侵权人虽无商标授权,但是因为受委托人的举动导致了足够使善意相对人总体上有足够原因坚信侵权人具备商标授权的表面特征。简而言之,即本无商标授权,但表面却都能让人坚信具有商标授权而按有代理权对待的个人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上归属于广义上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个独特不可抗力事件。无权代理非经受委托人追认避免代理的实际效果。但在表见代理前提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实际效果,不必受委托人追认。本案中侯立果代他的儿子侯伟出示欠据,从父亲与儿子的特殊关系及共同生活的事实判断及欠据的内容表达方式来看,足够使当事人张某彻底有理由坚信侯立果有商标授权,不必侯伟开展追认,因而该欠据对侯伟具备约束。
综上所述,此笔贷款应当由侯伟一人担负还贷义务。
创作者:王斐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法院
由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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