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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等额本息逾期不还,三户联保贷款一方不还法院会怎么判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上官航air 贷款逾期 时间:2022-11-11 14:06:19

三农户联保借贷款,其中一户逾期不还款,其他联保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玉门支行,诉被告王某、张某、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017年1月26日,被告王某之夫侯某某、被告张某、马某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同与原告以联保小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并各自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分别向原告贷款50000元、20000元、50000元,合计120000元。借贷双方在上述手续中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付息,银行有权在借款人及联保人的任何存款账户中扣划还贷,扣划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人逾期5日后仍未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联保人应承担偿还借款人当月应还贷款本息之义务;借款人逾期10日后仍未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联保人应承担偿还借款人剩余贷款全部本息之义务。后被告张某、马某均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主动履行偿还各自贷款本息之义务。2018年2月份,被告王某之夫侯某某去世,但作为借款人侯某某之妻的被告王某,却没有按照约定偿还侯某某所借贷款及利息,被告张某、马某亦没有按照联保协议之约定自动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邮政储蓄玉门支行依法提起诉讼。

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马某及被告王某之夫侯某某各自与原告邮政储蓄 玉门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某系侯某某之妻,并且以侯某某主要财产共有人身份在前述《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等手续上签名确认,故其负有偿还侯某某生前所欠原告贷款本息之义务。被告王某之夫侯某某、被告张某、马某以联保小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三被告与原告之间已形成保证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某提前偿还其夫侯某某生前所借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某、马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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