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不久前,发生在浙江杭州的一起融资租赁诉讼案引起了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关注。法院判决结果不仅厘清了汽车融资租赁的本质和权益,也提示用户维权要合理合法,理性维权。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王涵 报道
3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一起诉讼判决引起了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关注。
陈先生与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搜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认定“弹个车”(大搜车旗下产品)不存在欺诈,与用户签署的电子合同没有被修改,驳回了陈先生“退一赔三”诉求,同时支持了大搜车方面要求陈先生支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取证费等诉求。
此前,微博、脉脉等平台上出现大搜车旗下的汽车新零售平台“弹个车”涉嫌存在“买车变租车”“合同修改”“官方宣传混淆不清”等网文。此次陈先生与“弹个车”一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厘清了汽车融资租赁的本质和权益,让汽车融资租赁的概念更加普及,也提示用户维权要合理合法,理性维权。
逾期后的维权
据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26 日,陈先生在天猫店铺“弹个车汽车旗舰店”下单“2017款吉普自由光2.4L 领先版智能包新车”商品一辆,约定方案为采用融资租赁的购车方式,先租12个月,付款方式为“首付租金+月付租金”,订单详情中显示有相关协议,协议名称为《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019年1月22日,陈先生在完成首年租约后,与大搜车公司南京分公司电子签署了《融资租赁续租协议》(以下简称续租协议)。不过,从当年2月份开始,陈先生在支付月付租金时就开始出现违约逾期问题。连续7次逾期并在当年8月份拒绝支付费用的陈先生,在被“弹个车”收车后,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弹个车”涉嫌欺诈,还以“双方签订的电子版协议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大搜车的宣传涉嫌欺诈”等原因在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大搜车,要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并要求大搜车退还首年与第二年的月供租金,同时支付已付费用的3倍赔偿等费用。
此次融资租赁协议纠纷,陈先生违约在先。按照正常理解,“弹个车”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追究陈先生因违约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反观陈先生在向多个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后,还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融资租赁协议无效,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赔偿自己的损失。他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据悉,被违约用户投诉和到法院诉讼的融资租赁企业不在少数,包括优信、易鑫、毛豆新车在内的提供汽车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几乎都能找到类似案例,起因大多是客户逾期,融资租赁企业依约收车解除合同后,逾期客户纷纷“维权”,向媒体及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模式合法
“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买是租”一直是融资租赁纠纷的焦点所在。
记者获悉,相比于传统的全款买车、贷款买车两种购车方式,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种购车模式,它是解决客户用车需求的一种融资工具,本质是为客户提供分期付款购车的便利。以“弹个车”为例,用户在“弹个车”买车,第一年为租车,汽车所有权属“弹个车”;一年后用户可以一次性支付尾款,或者通过贷款资质审核后分期还款,履行完合同就能拿到汽车所有权,因此汽车融资租赁说到底不是租车,而是买车。
融资租赁的合法性已经被我国法律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分则《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第248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属于合法行为。在客户严重逾期后,也能通过主动收回属于自己的租赁物的方式解除合同。
陈先生起诉大搜车的主要原因为“在官方宣传平台、广告语、支付界面等对外宣传中均采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购买’‘首付’‘月供’等让原告误认为涉案交易行为是车辆买卖行为”。
根据判决书显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清晰写有“租赁”“租金”和“出租人”等词语,并对重要的融资租赁条款进行加粗标明,陈先生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在线上签订协议时不可能不知晓。
记者登录“弹个车”App及其旗舰店产品页面,发现弹个车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产品的介绍和重点注意事项确实都有明确提醒。另外,调研体验过程中,在签约流程中,“弹个车”会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校验、重点内容提醒以及签署意愿校验(通过第三方电子签名服务机构向客户手机发送短信验证码进行签约意愿验证),消费者能够充分知晓“弹个车”产品及签署的合同内容。
记者还了解到,从去年起,“弹个车”方面强化线下确认步骤,通过纸质签约形式进一步确保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电子合同没有被修改
该法院判决还清晰表明,用户与“弹个车”签订的电子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未被修改。
据判决书显示,对大搜车公司、搜车网公司提交的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以及续租协议,原告对该协议不认可,认为可能被修改。法院认定,该证据与原告提交的协议内容一致,结合“E签宝产品服务证明”可以证明上述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未被修改,庭审中陈先生也确认收到相应的短信验证码,可以证明上述协议系陈先生签署。
庭审中,陈先生使用手机扫描淘宝网二维码,使用自己的会员名登录淘宝网,点击“我的淘宝”项下已买到的宝贝,找到本案所涉的订单,点击交易快照,交易快照中显示金融方案、贷款购车和“弹个车”优劣势比较、购车流程、车辆介绍、保养周期、车辆配置、购车须知等,其中购车须知第四条显示“‘弹个车’采用先租后买方式,租期1年,用车满1年,可买可退”等内容。
法院认定,陈先生在下单前即应知道该交易模式,并不存在大搜车公司故意隐瞒的情形。陈先生作为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所涉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清并不能等同于大搜车公司存在欺诈。按照合同约定,陈先生按月支付首付款及12期月供租金并最终支付尾款即能取得车辆所有权,与其交易期待相吻合,其最终未能取得车辆所有权系因其未能按月支付车辆尾款。
对此,记者采访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胡美玉律师。她谈到,融资租赁使用车辆,消费者不能仅想享受融资租赁带来的各种便捷,却不肯承担融资租赁的各项成本。融资租赁使用车辆和分期购车对比,最大的优势是前期资金成本低,即用极低的资金快速地撬动一个数十倍价值的商品。如本案中,陈先生租赁的这台车辆销售价约23万元,倘若陈先生采取分期购车模式,仅车辆购置税等税费、保险费和车辆上牌等无法避免的成本费用约3万元,更别提购买新车动辄3成以上的首付了。也就是说,陈先生为了使用这台车辆须投入至少9万元。但在融资租赁模式中,陈先生仅需支付3万余元,便可快速实现使用车辆的目的。
胡美玉进一步解释,本案中,有多处细节可以看到租赁信息,如签订的协议、订单上的显示信息和车辆登记的权属信息等,因此陈先生应当知晓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权利和义务永远对等。享受前期低成本和快捷的同时,即意味着租赁期内不能获得车辆的所有权,需持续支付租金。”胡律师说,“通过此次余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看出,用‘幡然悔悟’的理由去维权显然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面对大金额的消费,消费者务必擦亮眼睛,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标题:是租还是买?法院判决界定“弹个车”属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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