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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都美竹事件可能是今年内地娱乐圈内最大的事件,我们先回顾下事件时间线,再看看法律是如何适用的。
事件回顾(新浪娱乐整理)
2021年6月,都某竹与好友刘某文商议,在网上公开与吴某凡交往过程以提升网络知名度,遂由刘某文于6月2日以“刘美丽同学_”微博账号发布都某竹被吴某凡“冷暴力”的博文。
7月8日,吴亦凡工作室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都美竹发布的私信聊天截图、微信聊天截图为假冒内容,已严重损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敬告相关主体立即删撤涉嫌侵权内容,律所已完成取证工作,将通过诉讼、报案等途径维护吴亦凡的合法权益。
7月8日至7月11日,都某竹跟进发布3篇博文。7月13日,网络写手徐某(男,31岁)为牟取利益,主动联系都某竹,经商议后,共同策划并由徐某撰写“决战”等10余篇微博文案,7月16日起由都某竹通过微博账号陆续发布。
7月14日,朝阳警方接到吴某凡母亲吴某报警,称遭到都某竹敲诈勒索。当日警方依法进行了受理和调查,工作中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迢(男,23岁),并于2021年7月18日在江苏省南通市将该人抓获。
7月18日起,吴亦凡代言品牌宣布终止与其合作。
7月22日晚,@平安北京朝阳 通报吴亦凡都美竹事件,通报称针对网民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及近期网络互曝的有关行为,警方仍在调查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7月31日晚,@平安北京朝阳 发布案情通报: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一、立案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公安分局的官方微博 @平安北京朝阳 发布案情通报: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这里特别要注意到的是:21年6月,家住江苏南通,只有初中学历的刘某迢看到都美竹和吴亦凡的网络信息后,产生冒充相关关系人对涉事双方进行诈骗的想法。于是,刘某迢冒充受害人、都美竹与吴亦凡律师及工作室,周旋于都美竹与吴亦凡之间,诓骗双方,目的就是诈骗钱财。直至警方通报前,都美竹与吴亦凡都被蒙在鼓里。
也就是说直到7月14日吴亦凡母亲未报警被人敲诈勒索前,警方是未介入的,吴亦凡都美竹事件还属于民事纠纷。当吴亦凡母亲向警方举报被人敲诈勒索行为后,警方开始对徐某迢、吴亦凡等人的调查。这个大义灭亲的乌龙事件,也是吴亦凡强奸案的起点。正是警方对徐某迢的敲诈勒索的调查,相关人士在网络上举报和控告了吴亦凡犯罪行为,启动了吴亦凡强奸案的调查。
警方的调查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根据管辖权限启动案件办理程序,受理案件后开始调查。这个调查结果会导致受案结论发生巨大的改变。一般来说,调查结果可能是不予立案并给报案人送达《不予立案决定书》,也可能是立案调查,立案后分为行政案件立案和刑事案件立案。这里,正是因为在调查徐某迢的敲诈勒索,接受了网络举报、发现了吴亦凡的犯罪事实线索,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是立案侦查。那么,立案及立案后措施如何规定的呢?
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吴亦凡母亲的报警,朝阳区公安分局受案后经调查发现了吴亦凡的的犯罪事实(线索),根据刑诉法规定,直接决定对重大嫌疑人吴亦凡立案侦查。那么,什么是侦查?
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也就是说,侦查就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为了确定犯罪事实和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罪而进行调查并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侦查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侦查本身是为调取犯罪证据而进行的特殊的司法调查行为;二是立案侦查后,需要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启动刑事强制措施,以保障司法(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那么,什么是强制措施呢?
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对强制措施进行了规定,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个方式。其中,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八十二条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根据嫌疑人情况,可以先行拘留;第八十一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以上五类强制措施按严厉性从轻到高,我们可以看到,吴亦凡2021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较严厉,因为其案情符合刑诉法八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从披露的案情分析,吴亦凡三项条件都满足,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那么,拘留的时限呢?
拘留的时限: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也就是说一般刑事案件,拘留3日后,如无发现不应当拘留、无犯罪行为或证据不全等情况,已经证明犯罪事实、因果关系且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提请检察院逮捕,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遇到特殊情况,公安机关会报请公安机关有权审批的领导延长拘留期限最多4天共7天的拘留期限。而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来审查逮捕申请,做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因此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不超过14天。但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如吴亦凡案的情况,公安机关就可以在内部自行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待查明犯罪事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因此,刑事拘留的时限是3日至37日(30+7日)。那为什么时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计算的是的3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零日最小时限,即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同日通过审查,是因为一是拘留是分阶段算的,7日的审查逮捕时间不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时限;二是假如公安机关决定拘留不会立即移送审查逮捕,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情形实际上是属于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立即逮捕的条件,直接适用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没有拘留的适用条件了。
吴亦凡7月31日被拘留,8月16日被逮捕,共计16日的拘留时限来看,公安机关延长了拘留期限,但又只超过一般刑事案件14日最长期限2日,可以看出朝阳区公安分局的侦查工作应当是做的比较扎实,既合规也高效。那么,朝阳区公安分局是怎么来管辖这个加拿大国籍的犯罪嫌疑人的呢?
二、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主要实行的属地管辖兼属人管辖,同时适用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只要犯罪发生地在包括船舶航空器在内的领域内,就可以管辖,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在我国领域,刑法也可以管辖。属人管辖是指只要是中国公民,犯刑法所列犯罪就可以管辖,但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且犯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也适用管辖。属地管辖兼属人管辖是我们刑法主要的管辖原则。而按我们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承诺承担条约义务的,对条约所列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另外还有普遍管辖是指对于国际公认的犯罪如贩奴、海盗、战争等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吴亦凡的犯罪是在我国领域内,尽管其国籍为加拿大籍,但无刑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此我国刑法对其有管辖权。根据犯罪发生地、犯罪结果地和受害人基本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应当由发生地、结果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即朝阳区公安分局。那么,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侦查后,一定需要逮捕吗?
三、逮捕
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吴亦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逮捕:逮捕是为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危害、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最严厉的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逮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一般来说,在侦查阶段从刑事拘留转为逮捕,需要符合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几个社会危险性,且可能被判徒刑以上刑罚。按现有披露的案情,不管是刑诉法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还是第三款,从侧面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案情已经基本查明,且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徒刑以上的刑罚,甚至是十年以上徒刑。也就是说,吴亦凡的强奸嫌疑重大,已经进入补齐犯罪证据链工作,待审查适用法律正确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了。那么,逮捕时间最长有多长呢?
逮捕的时限: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是贯穿始终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提请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同时对(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另外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逮捕期限最长可以根据案情可以达到7个月。
需要补充的是,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也就是说,身份不明认犯罪后,羁押期限包括逮捕这个强制措施是没有上限的。
警方的通报中明确了吴亦凡所犯罪名是强奸罪,那么强奸罪是什么刑罚呢?
强奸罪: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属于八大重罪之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社会影响及其巨大,身心伤害及其巨大,因此刑罚也较重。
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吴案来看,对部分被害人采取酒精麻痹后奸污的行为构成本罪,且多次、多人犯罪,罪行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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