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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刑事律师,涉嫌毒品运输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09:48:10

戴先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公诉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先生,男,

辩护人:杨再坤,杭州律师。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浙检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先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明,被告人戴先生及其辩护人杨再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戴先生通过微信联系上家李某(待落实),以25000元的价格购买300个大麻叶(约300克),被告人戴先生通过支付宝支付毒资,上家通过寄快递的方式将大麻叶交付给被告人戴先生,后被告人戴先生贩卖给他人。

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戴先生又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150个大麻叶(约150克),被告人戴先生通过支付宝支付毒资,上家通过寄快递的方式将大麻叶交付给被告人戴先生,后被告人戴先生贩卖给他人。

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戴先生伙同朱先生(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上家,以17000元的价格购买370个大麻叶(约370克),通过支付宝支付毒资,朱先生取该大麻叶快递件交给被告人戴先生,后一起贩卖给他人。

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戴先生伙同朱先生又从上家处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450个大麻叶(约450克),通过支付宝支付毒资,朱先生取该大麻叶快递件交给被告人戴先生,后一起贩卖给他人。

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戴先生伙同朱先生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先生10个大麻叶(约3克)。

2017年1月28日,被告人戴先生伙同朱先生又从上家处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400个大麻叶。

2017年3月27日,朱先生在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安置小区楼下取该大麻叶快递件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大麻叶400克;随后,被告人戴先生在乔司街道安置小区被抓获,当场查获大麻叶20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先生、陈先生的儿子的证言,同案犯朱先生的供述,大麻叶照片,微信及支付宝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戴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先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明知大麻叶是毒品仍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戴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八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先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毒品大麻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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