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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刑事律师,刑事业务|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之漏罪分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4 21:50:09

猥亵儿童案的案件事实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历经16小时的庭审,法院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庭审结束后,该案审判长通过书面形式回答了本案的一些焦点问题。

就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一案的案件事实,该案的审判长称: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还涉嫌拐骗儿童罪

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周燕芬供述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两个女孩的母亲为周燕芬朋友。周燕芬谎称带两个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

结合审判长关于“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出清晰的整个事件的违法行为:

一是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欺骗了她的朋友、被害人的母亲,把两个被害人从江苏带至上海,入住了某酒店,周燕芬具体实施了拐骗行为。

二是被告人王振华当晚在酒店对一个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

所以,只是一个猥亵儿童罪并不能完整、正确评价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不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即是拐骗儿童罪。犯罪构成不需要造成后果;主观也不需要证明是什么责任形态,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也不需要什么犯罪动机。只要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了家庭或监护人的,即构成拐骗儿童罪。

综上,只有涉嫌猥亵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才能完整、正确评价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不法行为,所以王振华、周燕芬还涉嫌实施了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

对王振华应以主犯身份进行数罪并罚

在王振华、周燕芬实施的不法行为中,王振华无疑是起到了主导作用。对于猥亵儿童的不法行为,王振华的主导作用得到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认定。而在拐骗儿童的不法行为中,王振华虽然在表面上只起到了唆使作用,但如果没有王振华猥亵儿童的犯罪动机,没有王振华以提供巨额报酬为条件,周燕芬断然不会实施拐骗儿童的行为,所以王振华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是拐骗儿童犯罪中的主犯。

另外, 拐骗儿童的不法行为是否应当被猥亵儿童犯罪所吸收?从生活经验和常识可知,猥亵儿童并不当然要去实施拐骗儿童的行为,故王振华、周燕芬起码实施了两个不法行为,应当分别对每个不法行为进行归责处罚。

所以,应当对王振华以主犯的身份,以涉嫌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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