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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素刑事律师,我的律师生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4 20:24:07

行政案件处理流程(行政机关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1.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模板)。

2.签署《授权委托书》(模板)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模板)收费。

4.索要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证明主体资格文件等,复印后加盖公章或签字。

答辩前的准备:

1.接收补充案件材料。

2.确定案件答辩期限、举证期限。

3.看一遍诉状,初步了解原告方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依据。

4.看一遍机关答复书,初步了解被告方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依据。

5.检索双方提到的所有法律法规与政策。

6.检索案例,形成检索报告,检索范围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检索原告所有案例;如原告有律师,检素原告律师所有案例。

(2)检索被告所有案例。

(3)检索涉案法官所有案例。

(4)如法官无相关案例,以双方引用条为键词检素该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的相关案件

7.枝理案情,制作全过程及全材料清单(表格形式),列明时间,主要行为或事件内容,有无材科及材料名称。

8.制作流程图:

(1)理顺所有程序规定,制作出正常处理流程与时限。

(2)结合本案证据,在图上标出本案处理流程与时间。对照上下两条线,得出流程正确与否的结论。

9.调查取证(一般不需要)。

10.制作证据分析图表。

认定违法行为所依据的证据逐一分析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无风险点,如有风险如何建。

11.制作案件分析报告。

12.与委托人确定诉讼策略。

答辩:

1.起草、制作《行政诉讼答辩状》。

2.制作证据目录。

3.向人民法院递交答辩材料及证据目录、证据材料。

庭前准备:

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是否提出特殊中请(比如延期开庭申请等)。

2.开庭信息确认。

3.与委托人确认开庭消息,确定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调取证据原件。

4.与出庭律师确认开庭信息。

5.召开庭前研判会议,形成《开庭提纲》。

6.制作《出庭函》。

开庭审理:

1.参与庭审。

2.向委托人汇报庭审情况

3.召开庭审复盘会议。

4.向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5.根据法官开庭要求补充材料。

结案:

1.领取裁判文书。

2.出具裁判文书研判意见

3.整理卷宗并归档。

4.结案复盘。

5.请示是否上诉。

6.注意是否需要申请执行。

刑事案件诉讼流程。

委托:

1.侦查阶段的委托与委托人面谈,介绍律所及团队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基本案情,包括核实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有权委托(办理委托手续的只能是本人近素属,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询问委托人是否有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询问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家庭成员,联系电话,个人经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了解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了解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賄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了解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了解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2.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

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如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同,是否已经发生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3.审判阶段的委托。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如下了解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做工作的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了解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了解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了解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4.请委托人提供身份信息。核实委托人信息,避免无权委托。包括: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等、结婚证或派出所证明)。如此前委托过其他律师,须出具解除对原律师的委托声明。(制作解除委托关系声明)

5.制作《刑事案件接案笔录》,告知风险告知委托人刑事辩护风险,不对结果做任何诺。接侍笔录应记录以下信息:

核查来访者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确认来访者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何时、何地、何事何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关)。

了解来访者目的:受害方主要是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等;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主要是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等。

明确告知律师的职责和任务。

明确告知律师收取代理费的依据及金额。

请委托人在《刑事案件接案笔录》上签字确认。(制作事件接模板)

6.办理委托手续。

答署授权委托书及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收取费用,开具发票,详细如下:

签订《刑事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注意:同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集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签订《授权委托书》,一式四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各存一份,律师留存一份备用)。

复印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系统立项,上传《委托代理合同》到系统。

联络委托人提供开票信息,上传开票信息到系统。

开具发票,并确认发票抬头、金额是否准确。

联络委托人付款。

已加盖印章合同扫描上传系统。

(制作刑事律师事务所函模板、刑事授权委托书模板、刑事委托代理协议模板)

值查阶段基础工作:

1.并其律师事务所函,及时向侦查机关出具委托手续在有多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优先提交手续,确认辩护人地位。确认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询问办案人员联系方式,跟进案件进展,向办案人员了解基本内容:罪名,被采取、变更、解除的骚制措施,被延长侦查、羁押等情况。查询法制部门电话,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制作刑事律师事务所函、刑事授权委托书。

2.开具《会见介绍信》,准备会见:

提前查询看守所地址、路线、联系电话。

提前询问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是否需要预约;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除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息、授权委托书外是否还需要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他材料;了解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是否需要批准携带好会见模板、笔录纸、印泥,文具等物品。提前查询、存储看守所监管部门电话,如看守所设置会见障碍,及时投诉,将预定会见的时间通知委托人,并且了解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需要律师代办的与案件无关的合法事宜。沟通案情,安抚犯罪嫌疑人,转告家属生活事项。制作会见笔录、刑事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介绍信。

3.相关信息检索。

根据委托人或犯罪嫌疑人告知的情况进行初步检索,对认定相关罪名及量刑的各种可能作出预估。包括分析犯罪构成要件,明确量刑规定,相关易混淆罪名区分,地区判例。

4.整理证据材料,分析案件。

全面细致深入了解案情,指导证据收集。

A.犯罪主体:

(1)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2)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属于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是教唆犯等。

(3)是否是团伙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集团。

(4)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

B.定罪:

(1)此罪还是彼罪。

(2)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3)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4)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5)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6)是否有被害人承诺。

C.犯罪形态:

(1)犯罪既遂。

(2)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D.量刑情节:

(1)是否累犯。

(2)归案经过,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

(3)金额、情节、手段、方式、后果。

(4)是否达成谅解。

E.其他:确认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5.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100条。

A.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准备(取保候审申请书)。

b.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C.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遥供、体罚、虐待或者相体罚、虐待的。

C.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1)对侦查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可以求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被取保、监视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结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D.注意事项:

(1)书面申请变更,注明事实理由和方式。

(2)不得为犯罪嫌疑人担任保证人。制作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6.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诉或控告。

对侦查人员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或控告:

(1)采取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不予变更或解除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拒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上述财物的。

对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不及时处理,或对理不的,可以向同察机关中诉(察理的素,向上察院中诉)。

7进件进展,及时提交律师意见:

把关键时同点,利用批捕黄金时期进行护,如被批准逮捕,应及时中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债查阶段。

(1)对实体和程序提出书面和口头辩护意见。

(2)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管辖。

(3)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如果有,及时申请排除。

B.批捕阶段

(1)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及时向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或控申部门申请立案监督,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2)尽最大可能密切关注案件动向,及时联络办案人员与法制部门,跟踪案件进展,一经提请批捕,立即向检察机关批捕部门提交律师意见;提出不批准逮捕申请,把握黄金辩护时间。

(3)认为犯罪嫌疑人罪行具有下列情形的,及时申请不批准逮捕:a.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b.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c.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d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论法的有关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合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e.犯罪嫌疑人系已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4)一旦不批捕,立即提醒家属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办理供取保候审所需的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还应按要求准备好保证人的身份材料、住所材料,甚至工作证明、财产证明等)。

C.批捕后,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制作刑事和解协议及谅解书、律师意见书(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不应立案而立案)、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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