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热门]资深介绍:重庆渝北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怎么找,诈骗刑事辩护律师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Mark马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5 12:14:56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成立20多年,团队专业化、办案标准化、方案定制化,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殊荣。

以下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川,男,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渝**,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

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1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川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10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川在重庆市渝北区宝石路XX小区附近,通过在“闲鱼”APP上发布出售苹果牌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虚假消息,以小孩患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黄某某分三次微信转账共计12600元。

其后,张某川又虚构购买二手手机的事实,骗得黄某某vivoY66i手机一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川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张某川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川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本文由专注刑事辩护的张智勇主任律师团队参与整理。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刑事辩护案例,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