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今日揭秘资讯:妨害公务罪刑事辩护应注意的问题,信访人员寻衅滋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土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31 13:11:03


作者/张璐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张某的孙女袁某因肺炎被转到医院治疗,后袁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结果经张某的女婿袁某1签名确认。但张某及其妻子、女儿认为袁某并没有死亡,而是被人拐卖。

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张某以袁某被拐卖为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共计17次。张某因此被公安局行政拘留9次。2017年10月,公安局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于当日决定对张某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

2018年2月,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谭某、副所长黄某、王某、民警肖某到被告人张某家中实施抓捕。抓捕过程中,黄某、王某两人被告人打成轻微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解读】


信访是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民事权利,但必须合法合理表达诉求,切不可以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等极端的方式和手段解决问题。公安司法部门在适用罪名前,应严格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对公民的合理诉求与无理取闹要区别对待。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针对此,律师对被告人张某的不当信访行为所涉嫌的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做如下分析:

一、被告人的不当信访行为,为何被认定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接访人员或其他群众,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达到引起上级机关重视的目的,因同一诉求多年来多次进京到对管理秩序有极高标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非上访区域上访,因此被北京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并被其居所地的公安局多次以行政拘留,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信访人员信访时一定要避免不当行为,且对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重要地区非正常上访,按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警告、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非法上访,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也涉嫌寻衅滋事罪。

二、被告人的不当信访行为,为何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对其抓捕过程中,张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致两名民警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信访人员的诉求在无法得到满足时很容易通过极端违法手段进行情绪宣泄,从而导致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发生,容易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信访人员必须克制自己的情绪,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