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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成年人刑事(未成年的刑事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西瓜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25 19:24:32

北京未成年人刑事(未成年的刑事案件)

4月19日,南都记者从中国法院网获悉,11岁女孩小兰与同学相约在玩密室逃脱闯关的过程中,被工作人员扮演的恐怖“怪兽”吓得踩空台阶摔倒。小兰将密室逃脱的经营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余万元,法院经开庭审理,综合考虑密室逃脱游戏的特点、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某文化传播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小兰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某文化传播公司赔偿小兰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据中国法院网显示,2019年4月某天上午,小兰和同学体验某恐怖主题密室逃脱项目,该项目共21关,每关都有工作人员扮演的“怪兽”出没,小兰在过第20关的时候,听见电锯声和歌声,转身时发现有一个戴着恐怖面具、手拿血斧的人追来,小兰因害怕边哭边跑,因不熟悉密室内路面情况踩空楼梯导致摔倒。

后小兰被送至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10天。医院诊断为胫骨远端骨骺损伤(左)、腓骨骨折(左),腰麻下行左胫骨远端骨骺损伤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小兰左胫骨远端骨骺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某文化传播公司向法庭提交手机客户端团购详情截图,明确提示若身体不适或者害怕请向监控挥手并原地等待。该公司代理人表示,小兰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某文化传播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营的密室逃脱项目针对12周岁以上的人员开放,未明确要求12岁以上未成年人需由成年人陪同,其在涉诉场所放置易拉宝进行安全提示,且参与密室逃脱的人员进场前,工作人员也会告知注意事项,并向参与密室逃脱人员发一台对讲机以便及时沟通。小兰表示,其未见到涉诉场所放置任何提示,进场前也没有人询问其年龄或说明注意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传播公司作为恐怖主题密室逃脱游戏的经营者,其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及对恐怖主题的接受程度,有选择性地面对消费者开放。在设计游戏环节、设置游戏关卡、进行密室装潢时,亦应充分保障消费者参与密室逃脱时的人身安全,增加密室逃脱的刺激性和体验感的同时,做好注意事项告知和安全提示,并在具有安全隐患的楼梯、墙角等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据了解,因为密室逃脱导致消费者受伤,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并不是首起。此前,北京朝阳法院曾公布多个和密室逃脱消费者受伤的相关案例。法官在解读中指出,需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来分析被告(密室逃脱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于事前,主要审查被告在游戏开始前是否对这种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向原告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对于事中,主要审查被告提供服务的过程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关于事后,主要审查损害事实发生后被告是否尽到相应救助义务。

此外,有些案件中,密室经营者还在游戏开始前和消费者签订了“免责协议”。对此,北京朝阳法院在解读一案时表示,“本案中,虽然游戏前杨女士和被告签订了告知书,但告知书中关于原告知悉游戏风险,即使受伤也能免除被告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是应当围绕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审查。”

而在中国法院网公布的这项案件中,因涉及未成年人而受到关注。文旅部近日发布的《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明确了在此类娱乐项目中对经营场所接待未成年消费者的限制。

《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指出,所称的剧本娱乐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经营单位通过现场组织消费者扮演剧本角色或者解谜特定场景等方式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密室逃脱显然也属于此类。

《规定》明确,剧本娱乐活动应当设置适龄提示,其使用的剧本应当标明适龄范围;在接纳未成年人时间限制上,《规定》要求,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规定》还指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与;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参与剧本娱乐活动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这也意味着,《规定》一旦开始实行,中国法院网公布的案例中,小兰这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此类剧本娱乐、密室逃脱的游戏时,需要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

采写:南都记者 汪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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