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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非吸刑事案件成功案例(非吸案件辩护要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村上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2 17:01:59

辩护非吸刑事案件成功案例(非吸案件辩护要点)

判决人认定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卫xx,案发前系北京东方盛典文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店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检察院指控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卫xx伙同代某(另案处理,代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公诉)等人,于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X号楼X层XXX室等地,以北京东方典盛文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的黄金珠宝等理财项目,并承诺到期返本付息,非法向4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被告人卫xx后被民警抓获到案。


法院认为构成非吸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卫xx伙同代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X号楼X层XXX室等地,以北京东方典盛文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公司黄金珠宝等理财项目,并承诺到期返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卫xx参与吸收资金11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0余万元。被告人卫xx后被查获。

【没有在提起公诉前退赔】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卫xx家属代其退缴20万元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集资参与人王某、焦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托管委托书,认购及委托协议,出金证明,同案代某、秦某的供述,北京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函、合作协议书等书证材料,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以及被告人卫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

一、被告人卫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卫xx的违法所得,连同在案之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入该系列案件一并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清岱
人 民 陪 审 员   张燕慧
人 民 陪 审 员   王雅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 召

书  记  员   刘诗秋


本案焦点回应

1、主犯集资诈骗罪被公诉和判决,被告人卫xx根据共同犯罪地位和作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卫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2、本案被告人情节主要是:坦白 认罪认罚 部分退赔 从犯。

具体说的就是被告人卫xx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另考虑到卫xx并不掌握资金去向的客观情况。故而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3、新法解释以后,涉案金额500万以上量刑区间是三到十年,本案涉嫌非吸总金额1100多万,由于没有全部退赔,无法做到减轻处罚,只能在量刑区间内从轻,故而判了四年实刑。对比之前的案例来说,的确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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