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制定了逮捕的条件,即:一、有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二、也许被判刑期之上酷刑。三、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手段不能避免社会危险性,然而有拘捕必须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检察系统的拘捕规范基本上都是“犯法即捕”,据粗略地统计分析数据显示:有些地方监察设施的拘捕率达到95%之上,有些人民检察院拘捕率乃至达到100%。实践经验证明,检察系统的那些批捕的决策绝大部分都是正确,但也存有不应该拘捕而给与拘捕这一事实。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种误差,重要原因在于无法准确地掌握什么叫“有拘捕必需”。从逻辑性中说,有拘捕必需和没有拘捕必需是非黑即白之间的关系。但从司法实践层面上上来讲,只是掌握有拘捕必须的标准尚不能限定拘捕的过高可用率,仅有进一步科学研究无拘捕必须的定义及范畴,才能保证拘捕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适当应用。
分辨嫌疑人有没有拘捕必需,关键在于把握一个“度”问题,即分辨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存有水平的难题。小编认为,在掌握这一“度”时,务必对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作全方位的解读。
1.从嫌疑人犯罪的性质上掌握。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是考虑到有没有拘捕必须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犯罪性质比较严重、手段残忍,动因卑鄙的,其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对这样的人假如不推行拘捕,嫌疑人便会再次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如针对执行行凶、打劫、奸污、下毒、发生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按程序流程给与拘捕,限制其人身自由权,使之不可以危害社会。反过来,对于一般犯罪性质轻微、主观恶性较浅,选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可以防止其犯罪后果的,就属于无拘捕必需,如偶犯、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的过失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2.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上来掌握。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尺寸,是明确有没有拘捕必须的又一个重要标准。有关人身危险性的掌握应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以嫌疑人自身情况掌握其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身患严重的疾病或者已经受孕、喂奶自身新生儿的女性则无拘捕必需。其实是对无拘捕必须的法律法规。此外,倘若嫌疑人是未满十八岁或是年迈体弱的人,因其年纪关联,其人身危险性一般比较小,也可按照无拘捕必需解决;在校生违法犯罪假如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帮辅对策,可以考虑按无拘捕必需解决。[page]
二是以嫌疑人在犯案前、犯罪中、违法犯罪后主要表现来掌握。违法犯罪前主要表现一贯较好的人,其人身危险性要显然低于这些一贯吃喝嫖赌抽、横行乡里、飞扬跋扈得人。嫌疑人假如是初犯、偶犯,其人身危险性要显然低于这些刑事犯和累犯。犯罪分子在违法犯罪完能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并且表示悔过的,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得,其人身危险性要显然低于拒不认罪、串供毁证、藏匿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对前面一种就可以评定为无拘捕必需,不予批捕。
此外,对共同犯罪人适当应用无拘捕相应措施,能够促进这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主动交待自身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别人的刑事犯罪,乃至帮助司法部门证据调查、通缉别的嫌疑人。
三是以嫌疑人主观恶性水平来掌握。事前蓄谋、精心安排的犯罪有别于临时起意的犯罪;过失犯罪有别于过失犯罪;中止犯罪有别于既遂犯罪;从犯、胁从犯有别于首犯。嫌疑人主观恶性不一样,代表着人身危险性有高低差别,针对临时起意违法犯罪、过失犯罪、中止犯罪和胁从犯,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可以防止其产生社会危害性,一般可评定为无拘捕必需。
3.从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处的酷刑来掌握。
中国刑诉法将“也许被判刑期之上酷刑”设为拘捕的一个必备条件。从这点讲,嫌疑人能不能被判刑期之上酷刑,便成为有没有拘捕必须的一个标准。在掌握这一条件时,不光要了解刑法法条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刑法总则有关从宽、缓解、着重的情节要求,融合实际案子的客观事实、特性、剧情进行分辨,除此之外考虑到人民法院此前对相同或者类似案子裁定,在内心确信嫌疑人理应被判刑期之上酷刑时才可以进行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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