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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0 12:51:14

2021年春节前夕,小张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小曾借款1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借款月利息为2%,借款到期后小张一次性向小曾归还本金及利息;如小张逾期还款,应按照借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因逾期还款违约致使小曾采取诉讼方式及其他方式实现债权的,小张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眼看2022年春节快到了,多次催款未遂的小曾忍无可忍,委托律师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小张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小曾因提起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等费用。

庭审中,双方对于出借款项及未还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是否由小张承担小曾支出的律师费,双方各有说辞。小曾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鉴于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律师费,小张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该笔费用;小张则认为,2021年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约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属于上述约定的“其他费用”,本案中小曾主张的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费用已经明显超过上述约定的上限,因此对于律师费用,小张不应当再予以承担。

针对律师费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其他费用”,但在相关解读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明确观点指出,律师费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畴。

之所以规定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权利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合计金额进行评比,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标准相对降低,有些利欲熏心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可能为了规避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红线,与借款人约定高额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甚至另行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其他各种头衔的费用,变相提高借款的利率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将“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并排规定,即认为上述三种费用均属于出借人为获得借款而支出的成本,有必要对上述费用进行约束,以保障民间借贷行为的良好秩序,杜绝出借人因民间借贷谋取高额的不正当利益。而律师费及诉讼费作为出借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费用,与出借人为获得借款而支出的成本性质截然不同,因此不应纳入“其他费用”范畴,受到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的限制。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应在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的同时,承担小曾支出的律师费用。


总结:

结合《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如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对于出借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出借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并要求借款人承担因此支出的律师费用的,则借款人在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或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费用)的同时,还应当支付出借人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当然,借款人可要求出借人提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的转账记录以及律师费发票等原件,核实出借人是否已实际支出律师费用;对于超过律师收费标准的部分金额,借款人也可以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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