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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土地纠纷找律师,北京拆迁律师联系方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0 07:24:13

农村拆迁过程中会存在非常非常多的问题,例如被拆迁人不认可补偿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方式等等引发的纠纷,那么,针对于这些纠纷,身为被拆迁人的农民该如何处理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此总结相关农村拆迁纠纷处理指南,供大家参考。

在农村拆迁各类纠纷中,处理的方式我们可以总结为两种,一种是通过行政救济,另一种是通过司法救济,两种处理方式是最直接也是最便捷的处理方式。

一、行政救济

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该规定确立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但是并没有规定必要的裁决程序,国土资源部发文要求各省在2006年底前必须制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但是,截至2007年5月底,全国只有湖南、安徽、重庆、甘肃、河南、浙江、天津、江苏正式出台了《裁决办法》,其他省份仍然没有可供裁决的程序性规范。

二、司法救济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该项规定明确了取得相应补偿是承包户的一项民事权利。承包户的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法院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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