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篇》
故事的起因是这样的,前几天,女孩A来问我,她跟别人在网上吵架了,会不会被别人告?
她跟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在某社交媒体上吵了一架。吵架的原因也很简单,女孩A在社交媒体上表达了不喜欢某某,恰巧女孩B是这某某的粉丝,无法容忍,于是开始发文抨击A。
双方于是产生了激烈的对骂,然后B一怒之下告诉A,要去法院起诉名誉权侵权。于是A便来问,自己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事实上,这不是第一个问我吵架是否可以去告Ta的人了。类似的,还有别人骂了我能否去维权、别人在背后说我坏话我能起诉Ta吗之类的。
吵个架,如此稀松平常的事情,随着大众法律意识增强,都可能演变为矛盾。所以今天来聊吵架可能引发的纠纷,都是什么样的。
我就吵个架,能有啥大不了的?
骂人或吵架也是一门学问,无论是骂人/吵架的场合,比如说在家里吵、在公共场合吵、在微信群里吵、在微博抖音这种社交媒体吵;还是骂人/吵架的方式,都可能决定了是否侵权及侵权的程度。
遇事不决,裁判文书网,直接看案例。
案例1:小区里骂邻居
原告和被告原本是关系和睦的邻居关系,但双方因为原被告因为装修产生了嫌隙,被告每天下午去小区花园遛狗、倒垃圾、至门卫取快递,看到原告都会跟在后面辱骂“骗子、不要脸、早死早好。”等话语,后原告不堪其扰,报了警,甚至诊断出抑郁。报警仍未解决问题,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认定为名誉权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酌情赔偿精神损害金和律师费共计2500元。
案例2:小区里邻居对骂
原被告是邻居,原告居住一楼,被告居住二楼。因原告家中房间的墙壁出现渗水,双方因维修时间问题产生矛盾,开始争吵,谩骂,甚至到原告在楼道等地贴“大字报”的地步,相互指桑骂槐。
法院认为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对本案的起因,双方均有过错,便驳回原告诉请。
案例3:亲戚短信骂亲戚
原被告是亲戚关系,因生活上的琐事素有矛盾,被告多次给原告二人发短信,内容如:“这几天吃药了吗不够我再给你加几味药,再不够就无药可救了,死神向你招手,只有等死的份了,那是最好的归宿……你即使刨出祖宗八代也只能刨出你这样没钱没本事买不起房肯丈母娘的大学生。你有的是穷的掉渣的娘家,和没钱没本事买不起房的无能相。”
法院认定为人格权侵权,被告所发短信中对原告使用了侮辱性言辞,侵害了二人的人格尊严,判决被告书面致歉且如若不履行判决,将在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
案例4:夫妻微信、朋友圈对骂
原被告原本是夫妻,后双方分居,由于原告提出离婚并与被告分居,原被告关系恶化。后原告得知被告在互联网上对原告进行大肆的抹黑、侮辱、诽谤,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发布侮辱原告人格尊严的虚假消息。便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原告在微信群、朋友圈到处宣扬被告人品低下、道德败坏,并捏造事实公然丑化被告人格,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被告的名誉。当即反诉。
即演变为夫妻在微信群、朋友圈对骂,并且诉讼的情况。
法院认为原被告应该正确对待家庭琐事,但均主张其名誉权受损,但本案原被告均未能提交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有效证据,而其提供的微信聊天内容等证据,即使真实,也仅能反映原、被告之间存在矛盾的事实,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
一场闹剧就此落下帷幕。
案例5:情侣分手,一方到社交媒体发布不实信息
原被告双方原是情侣关系,后分手。但之后,被告多次滋扰原告的生活,被告将原告手机号码用于注册婚介网站、交友信息等,原告手机几乎处于瘫痪状态。
更甚的是,被告注册了某微博,发布“XX市XX区XX社区党务某某欠债不还!曾是黑社会混混,入伍参军曾严重违纪被退兵处理。现欺骗女性感情,其捏造撒谎房产两套,作出结婚的承诺,借女人的钱花销不还!不配党员的身份!不配从事党务工作!若容下这样的毒瘤,必是人民群众的祸害”的内容不实、侮辱、诽谤的帖子,并且@了一些社区、报纸、公安等官方账号。
至此,原告不仅每天要面对各级领导和同事的质询,而且原告的解释和说明并不能打消部分领导和同事的怀疑,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法院认定为名誉权侵权,判决被告删除帖子+书面道歉+赔偿原告合理开支12000余元和1000元精神损害费。
案例6:微信群辱骂他人
原被告是某公司债权人工作组成员。被告在债权人微信群中发表众多诋毁、辱骂原告的言论,例如:你真是“当婊子又要立牌坊”……你自己“天报应”从三楼摔到二楼,却要孙静总给你补贴二万元。难道你的“假面具”真的不要了吗……你还想再玩什么“美人计”、“离间计”、“空城计”吗……当初你一逢机会就“暗送秋波、含情脉脉”,被人拍了“现场照片”(我也早已报知了你的“秋波对象”)。同时你还缠着微信聊天到天明,你早已忘记了“74岁高龄”、忘记了“美女垂老”……害得人家的家庭吵架不宁,你的名声太响了,至少群里大部分人都知晓的…...
法院认为,被告在成员达几百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具有贬损原告名誉的微信内容,影响广泛,客观上使他人对原告产生误解,必然对原告名誉产生不利影响,后果较为严重,已造成原告名誉受损。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在微信群道歉2天。
案例7:微博对骂
被告在微博上发表贴文称挖出国民党远征军遗骸,并附有图片。次日,原告回帖称是不是抗日远征军遗骸有待权威部门考证,不要以“记者”身份发贴,不要妄下结论。为该出土遗骸是不是抗日远征军遗骸,双方通过网络在各自认证的微博上发表意见,产生争论,以致相互指责,谩骂,给对方取绰号,邀约打架等。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此未理智对待,互相指责谩骂,均有过错,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要想不做被告,就要避免骂人和吵架,切忌指责谩骂、出口成脏、造谣生事。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主要总结点如下:
A、被骂的人起诉,只要事实清晰证据充足,基本能得到支持;
B、互相对骂,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均驳回诉讼请求或均认定侵权;
C、构成名誉权侵权,需在公开场合,对其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且该影响与侵权人的行为言辞有因果关系。
D、如果是较为闭塞的环境下产生的谩骂,例如案例3,则以侵犯人格权为案由去诉讼比较好。
但如果你继续问:“如果跟对方私聊吵架,不公开吵,是不是就可以了?”
以和为贵,peace&love,让别人骂别人的,我情绪稳定,甚至波澜不惊,维护清朗互联网和社会空间。但如果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合法维权,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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