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翟瑞民
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简称“《医疗条例》”),在全国首次将患者“临终决定权”——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法规。
生前预嘱(Living will)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者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深圳《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副主任刘瑞爽对界面新闻介绍,在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基础上,《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旨在维护患者生命权中的生命尊严权,这也是法条贯彻落实的核心诉求。
“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有必要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和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医学上认为没有必要,经济上也没有必要,但是如果加上了社会因素,亲属出于不舍、愧疚、表现孝顺等需要,甚至是利益上的需求,则有可能做出从医学和经济上看来不理性的选择。”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学表示,为避免临终治疗的选择权掌握在别人手里,让公众以生前预嘱的形式提前做好选择,具有正面意义和社会价值。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对界面新闻介绍,深圳此次将生前预嘱写入立法的意义在于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了法律保护。“因为在实践中,即使患者有生前预嘱,但在家属意见与患者生前预嘱意向不一致的时候,医务人员总是会照顾家属的情绪而不能按照患者生前预嘱来实施治疗。”王岳说。
不过,多位受访专家表示,目前《医疗条例》关于生前预嘱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还需要更多配套解释或者细则来完善。
“比如生前预嘱的格式是什么?生前预嘱是否应该在医疗机构内签署?生前预嘱的有效期有多久?像发达国家一般是三至五年,还有医学预嘱的撤销问题,就是患者签署了医学预嘱后躺在病床上又后悔了,那撤销问题应该怎么操作?这些内容也应该通过立法来进一步细化。”王岳认为,深圳虽然在地方法规中写入了该项条款,但还需要医疗行业通过自身的管理制度来完善执行。
王岳曾在2019年与多位专家一起发布了《医学预嘱书》(注:医学预嘱即生前预嘱,为翻译问题)和《医疗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书》示范文本专家共识。他建议可以参照此专家共识完善医院现有的医学文书制度,明确患者签署“生前预嘱”等医学文书时应仔细阅读理解、签署过程需要有见证人、相关医学文书需进行公证、医学文书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修改或撤销等程序。
刘瑞爽则建议深圳可以参照严于订立遗嘱的标准来制定配套制度;对于什么是法条中的 “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患者,则应严格把握,以利于操作执行,可以通过相关医学专业广泛讨论、制定目录予以界定。同时,非基于生命尊严考量的预嘱则不属于该法条范围,“比如医学上来说还可以治愈,但是患者出于家庭贫困等经济因素考虑放弃插管等治疗的话,那肯定不得按照生前预嘱来执行。”刘瑞爽说。
生前预嘱被写入地方法规后,将来是否能在全国层面推广?是否能进行全国性立法?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万科公共卫生与健康学院教授王晨光认为,目前还不具备制定全国性生前预嘱法律的条件。
王晨光指出,首先是社会观念的制约,很多人甚至医生都认为,应该不惜代价抢救生命,可见社会还没有形成共识;其次是由于法律上还存在空白,既没有赋予个人放弃生命的权利,也没有明确禁止的条文。此外,我国幅员广阔、民族众多、地区差异化显著,全国层面立法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而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容易存在权利被滥用的情况。
“最终实施生前预嘱的是医师和医疗机构,责任重大,也需要法律上对其行为授权,并形成相应的法律、伦理和执业审查的规范体系。”王晨光表示。
“民法典规定人享有生命权,人的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生命尊严丧失的情况下,个人是否能够放弃生命。所以这还是一个空白。”王晨光说,“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意识会有变化。虽然当前无法制定全国性统一法律规范,但是可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由各地立法机关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直至制定全国性法律规范。因此不能因为条件不具备就放弃生前预嘱的推广和适用。”
2021年1月,国家卫健委曾在《关于实施生前预嘱,推进落实舒缓医疗的提案》中答复,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国家卫健委曾就临终关怀、尊严死亡、生前预嘱相关问题开展专门课题研究,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意见,研究形成课题报告和具体意见并报有关部门。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现实条件、技术标准等因素,认为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因此,上述内容未能在民法典中予以体现。“生前预嘱”及成立“生前预嘱注册中心”等做法有待进一步探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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