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徐州找医疗事故律师,妻子患病,是否是不准离婚的理由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7 13:38:09

内退后又打工

因工死亡谁赔偿?

王女士:丈夫内退后到宾馆打工,后在该宾馆工作期间因工死亡。宾馆未给丈夫缴纳工伤保险费,原注册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实际经营人为赵某。丈夫内退后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原单位为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谁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张律师:虽然你丈夫内退后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原单位为你丈夫正常缴纳工伤保险,但他是在宾馆工作期间因工死亡,故应由宾馆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宾馆向权利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宾馆为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实际经营人赵某负担赔偿义务。

妻子患病

多次起诉离婚没成

吴先生:我和李某于2016年12月结婚,我们都是再婚,孩子均已成年,再婚后没有生育。2017年我们开始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7年12月我提出离婚,因李某患病法院不准予离婚。2018年9月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因李某患病,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6月我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还是同样理由被判决不准离婚。2020年6月,我第四次提出离婚诉讼,还没判决。女方患病,是否是不准离婚的理由?

张律师: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据你所说,双方自2017年开始分居,已经超过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在第四次提出离婚诉讼,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此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对方患病,生活困难,法院也可能判决给予对方一定的困难补助。

非医保用药

保险公司不赔

刘先生:去年12月,赵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一路口右转弯时,与我妻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妻子受伤、车辆损坏,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妻子无责任。赵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妻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47075.58元。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请问合理吗?

张律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只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其实是在免除自己的责任,属于免责条款,所以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于该条款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那么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受害人因伤治疗用药是医疗机构根据受害人病情来确定,受害人对相关用药无选择权和决定权,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用药免赔有失公平。

农村的耕地

可以由城镇子女继承吗?

王先生:我今年80岁了,农村人,有几亩承包地(耕地),现在都统一发包了,每年领取土地承包费。我的子女都是城镇户口,在城里工作。如果我去世了,子女可以继续承包土地并领取土地承包费吗?

张律师: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综上所述,只有林地以及依照第三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可以继承,其他的不能继承。你咨询的是耕地,耕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耕地的收益可以继承。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徐州市十佳消费维权人物、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州十佳出庭律师,荣获第二届徐州市优秀法律(法学)人才荣誉称号,曾经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执业22年来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公司业务、建筑与房地产、工伤劳动争议、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及保险等领域。

法律援助

■传递法制力量 ■构建和谐社会

每周一至周五9:00-11:00可打专线电话 85773333

协办: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来源: 都市晨报

相关文章